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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解条例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聚焦近年来当地诉讼案件变化态势,结合调解工作实际,是一部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方式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条例充分体现了调解自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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