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变种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包括犯罪有组织化、产业化色彩浓厚、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等。为了有效预防并精准打击具有组织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的新型诈骗犯罪行为,厘清诈骗罪中尤其是处分行为理论中素有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符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的理论观点,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 本书通过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分析与论证,得出该行为符合诈骗罪基本逻辑构造的结论,应当以诈骗罪对该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最后,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与处分行为紧密相关且具有较大争议的犯罪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所持有的“处分行为必要说”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得出骗取他人放弃之物的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无钱食宿中的“犯意先行的单纯溜走型”与“食宿先行的单纯溜走型”无钱食宿行为成立盗窃罪;“犯意先行的诡计逃走型”与“食宿先行的诡计逃走型”无钱食宿行为成立诈骗罪;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结论。
李佩遥,1989年10月生,黑龙江齐齐哈尔人。2021年6月于南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讲《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课程。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概述
第二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客观要素
第三章 诈骗罪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
第四章 诈骗罪中财产处分人的范围与权限
第五章 处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终 章
参考文献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建立丰富了专利许可模式,完善了专利许可规则体系。专利许可交易市场的活跃是专利制度和市场机制成熟的表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交易模式的多元化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专利开放许可不仅是一种新的专利许可交易行为方式,更代表了一种新的专利制度创新发展理念。专利制度的生命不仅在于加强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更在于通过专利交易和实施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使专利共享对象从专利授权信息层面拓展到专利许可与实施层面,延伸了专利制度开放共享的领域,深化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开放共享理念的认知和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张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制度规则方面来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使我国专利制度从原有侧重于专利创造和专利保护的规则向注重专利运用和转化实施规则逐步转变。从专利权人等市场主体角度来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能够激励其更为积极地参与开放式创新,并促进专利技术得到更为有效的转化和实施。为此,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机制的合理构建和有效应用将有利于充分实现该项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彰显推进专利转化应用和技术成果交易的政策目标。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中,既要充分调动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关民事主体的积极性,也要充分发挥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专利自愿许可、专利强制许可等其他类型许可模式的规则发展和充分运用,也能够与开放专利、开放源代码等其他开放创新模式相契合,产生更为显著的制度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