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收录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以及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动态记录税收政策废止、失效的状态, 收录的税种主要包括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等, 旨在为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提供专业、完整、动态、及时的税收法规资讯。附录包括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中央涉税法规文件目录和地方涉税法规文件目录)、财税资讯 (中央财税资讯和地方财税资讯)、财税专题、季度财税热点等内容。
封面
版权信息
近期税费政策变化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货物劳务税
进出口税收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2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相关法规政策
涉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节选)
财会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附录
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财税资讯
中央财税资讯
地方财税资讯
财税专题
新书征订单
综合税收政策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
2021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编者略)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编者略)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 (编者略)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休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