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指引】总结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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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学习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8月28日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10月26日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三十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本次修订的亮点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
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九章、六十一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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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男女平等与妇女依法特殊保护】
第三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五条【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
第六条【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妇女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立法应当听取妇联意见,考虑妇女特殊权益】
第九条【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保障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第十六条【妇联的职责】
第十七条【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保障妇女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及发现报告和解救】
第二十三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预防和处置女学生受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及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第二十八条【妇女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妇女健康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和妇女卫生健康】
第三十二条【生育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三条【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考虑妇女特殊需求】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保障妇女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三十九条【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保障妇女在文化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保障妇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招录时不得实施性别歧视行为】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第四十五条【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六条【晋职、晋级等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保护妇女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及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用工中不得侵害女职工法定权益】
第四十九条【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十条【妇女权益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生育保险制度和职工生育休假制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不得侵害妇女共同、共有财产权益】
第五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六条【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七条【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九条【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保障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第六十二条【鼓励婚前检查】
第六十三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条【妇女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与保护】
第六十八条【夫妻共担家庭义务与家务补偿制度】
第六十九条【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
第七十条【母亲的监护权不受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条【丧失生育能力妇女对子女的优先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常规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妇联的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四条【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权益的联合约谈机制】
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保护】
第七十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第七十七条【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八条【有关单位支持受侵害的妇女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发现妇女被拐卖、绑架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条【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住宿经营者发现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和侵害女职工法定权益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作为、打击报复等消极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十五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2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
汇报
(2022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
报告
(2022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10月29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年11月23日)
★附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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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节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