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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全书在全面考察、梳理、比较中国与法国检察制度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改革方向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 深入探讨了两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法律文化、普遍社会观念等因素在造成两国检察制度差异方面所起的作用, 同时也发现了两国的相似之处, 从而更加深入地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基本结论包括: (1) 检察院在宪法上能否获得纯粹的司法机关属性是决定其法律地位、组织体系、职权范围及运作方式、检察官身份与职业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出发点。(2) 只有坚持“法律守护者”的司法机关地位才能使检察院有资格和有能力承担起广泛的法律监督职权, 并主要通过参与和监督诉讼的方式来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权力进行合理的制衡, 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 只有坚持履行司法机关所应承担的“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 才能够抵抗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产生的各类保护主义影响, 同时避免“检察一体化”可能带来的官僚化弊端。(4) 只有保障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的独立地位和独立人格, 才可以在充分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明确其责任, 并监督其对特定刑事政策的落实责任。(5) 只有通过构建司法职业文化和司法职业群体, 才能够对检察官从司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惩戒等方面进行专业的监督和制约, 从而妥善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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