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的。全书共11章,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七章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九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每章有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和重点的介绍, 章末附有思考题。
本书的编写正值党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后,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在对外贸易的国内法制、资本输入国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法制等很多部分都阐述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涉外法制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等法律制度的新变化,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紧密联系以及中国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结合,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全球法治体系的发展与改革。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的。全书共十一章,简明、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是在吸收国内有关教材的成果、资料,结合编者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撰写的。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每章开篇有主要内容及重点的介绍,章末附有思考题,可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法学专业课程的教材使用。
师华,女,同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在读博士。著作有《国际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法概论》《WTO规则及中国法律的完善 》等。出版教材及专著多部。
前言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七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学习方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汇付
第二节 托收
第三节 银行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方式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七章 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法制度
第二节 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三节 管理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WTO)法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第九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借贷及担保制度
第三节 国际证券制度
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法概论》:
(三)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但被人们普遍认可或接受的原则和规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惯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二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从法律效力的强弱看,有的具有强制力,是强制性规范,有的无强制力,是任意性规范。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但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同于那些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通行做法。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运用十分广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避免对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解释发生歧义,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便于当事人选择适用,一些国家民间组织或国际学术团体、国际民间组织将某一方面的国际惯例进行收集整理,以成文形式加以编撰,成为成文的惯例规则,如《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不仅能够确定国际经济贸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准据法,而且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司法规则,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所以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四)国际判例
国际判例从广义上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国际经济争议案件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所作的个案判决和裁决。国际判例包括联合国常设国际法院、区域性国际法院和临时国际法庭的裁决、国际委员会的决定。在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方面,国际法院和各种仲裁机构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曾审理判决过著名的巴塞罗那牵引、电灯和电话公司案。各种国际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通过仲裁解决了很多争端。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判决只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有约束力。而各种形式的仲裁依赖于仲裁协议,裁决效力当然也只限于本案及本案当事人。所以,这些判例没有“造法”的功能,不会被以后的裁决所援引。但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判例不仅应当适用于作为国际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而且应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国际法院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而这种认证和确定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际判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它在国际经济法律事务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在当代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国际判例对国际经济法律原则、规则的产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判例不仅可以确定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规则和准则,而且可以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原则、准则,丰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还可以使国际经济贸易习惯上升为国际惯例,使之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判例对以后的裁判起着间接的指导作用,国际判案机构在尊重以往判案的基础上,自由援引成案所确定的规则,并以此作为决案的依据。当代国际司法机构引用国际判例已经司空见惯,决案机构越来越多,国际判例越来越多,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国际成案法,而且成案法还在不断地向前自然延伸。成案法对裁判者判案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居于首位。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立法,是指各国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内立法以国家的立法权为基础,包括本国专门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和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有关的国内民商事法律规范。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模式有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同时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比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其民商法和各种经济法,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均统一适用于国内与涉外经济关系。所谓分流制,是指内外有别的做法,即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国内及涉外经济关系。内国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并行。分流也只是经济法分流,民商法并不分流。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内外分流。我国《民法通则》(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商标法》均是统一适用的,同时又制定一系列的涉外经济法,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今《外商投资法》)等。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国内具有效力,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不应当具有域外效力。
(二)国内司法判例或司法解释
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是确定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与国际司法判例相比较,更接近于国际法上的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构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取决于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先例,起着法律的作用。所以,在这些国家,判例构成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构成法律,就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它们事实上具有权威性,值得重视。
在中国,判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在我国起着法律渊源作用的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外经济案件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司法权威性,是我国涉外经济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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