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高等院校应用型系列规划教材:信用法规学习指导
定 价:28 元
- 作者:尹丽 ,向然 ,黎莹 编
- 出版时间:2013/3/1
- ISBN:9787550409897
- 出 版 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82
- 页码:228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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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高等院校应用型系列规划教材:信用法规学习指导》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国外信用法规的介绍,通过了解国外信用法律法规,可以借鉴信用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第三部分是我国国家性相关法规;第四部分是我国地方性信用法规。通过学习我国国家性和地方性的现行相关信用法规与暂行监管办法,集中讨论各法规的内容规定及其法学原理,可以使学生学会熟练运用信用法规来规范信用管理。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各级政府自1998年开始,就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地方政府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一些试点工作。上海市和深圳市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早的试点城市,此后,北京、重庆等省市也先后进行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等行政部门也先后在其管理范围内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并对相关行业进行信用规范和监督管理。
为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把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完善我国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以建立一个“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随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和市场运行以及自然人。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保障,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近年来,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当然,对于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法制建设滞后,我国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还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有必要学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在重庆市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的支持下,金融系信用管理教研室编写了《信用法规学习指导》一书。该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国外信用法规的介绍,通过了解国外信用法律法规,可以借鉴信用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第三部分是我国国家性相关法规;第四部分是我国地方性信用法规。通过学习我国国家性和地方性的现行相关信用法规与暂行监管办法,集中讨论各法规的内容规定及其法学原理,可以使学生学会熟练运用信用法规来规范信用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征信国家信用法规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信用法规概述
第二章 国外信用法规介绍及解读
第一节 美国信用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美国信用管理法律及解读
第三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用管理法律
第三章 我国国家性相关法规
第一节 企业相关信用法规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相关信用法规
第三节 个人信用相关法规
第四章 我国地方性信用法规简述
第一节 上海市相关信用法规
第二节 深圳地区的相关信用法规
参考文献
(3)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报送的可疑信息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职责
(1)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2)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3)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本法第三章查询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范围及程序。其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无需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如此一来,可能会发生“非法查询”现象。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查询使用程序,特别是做好查询书面纪录。此外,根据第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本法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强调了为保证个人信用数据库运行而需采取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1)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2)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3)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方面,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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