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易奉菊)》根据靠前税收理论和实务的近期新变化,全面分析靠前税收在靠前上的近期新发展;对于国内的实务,先系统介绍某一方面的理论与靠前经验,再集中介绍与之相关的中国实务。各章均分为理论篇和实务篇,帮助我们建立靠前税收主要领域的整体框架,案例分析对于帮助理解和应用靠前税收理论有很大的帮助,把案例分为阐释型案例与分析型案例,阐释型案例简短,插在正文当中,旨在让读者直接地理解某一概念。分析型案例则需要读者去分析,解答,籍此对不同的内容融会贯通。
转眼间,距离本书初次出版5年时间了,正如第一版序言中所述,本书是本人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出版物相互脱离的情况下,试图在同一本书中综合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的一种努力。在过去的5年里,我很欣慰地看到本书获得诸多读者的认可。有的税务机关一次性订购上百本书作为培训教材,不少企业的财税工作者也将本书作为了解国际税收的入门读物。然而,由于实务操作变化速度较快,每年都会有新的国际税收管理法规颁布,本书也面临着较大的更新压力。加上本书第一版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也需要修改和完善,因此,在首次印刷的所有图书售罄之时,我们决定修订本书。
此次修订最主要的目的是根据国际税收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变化对书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新。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BEPS①相关措施在各层面逐步落实。2017年本书初次出版时,BEPS15项行动计划的产出成果才颁布不久,此后几年,各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将BEPS行动计划的相关成果落实到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均根据BEPS的相关成果,在2017年出台了新的税收协定范本,部分条款较以前有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作为BEPS行动计划的参与者,积极落实新规则,不仅签订了多项公约,而且修订了多个协定和多项国内法规来落实BEPS的成果。我们修订本书时重点更新了与BEPS有关的国际、国内层面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第3章和第5章中。
二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明确引入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对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内地的所得如何征税也进行了重大修订。这一系列的修订使本书第一版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用。本书对第一版第2章和第3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并更新了相关的案例。
三是国内落实“放管服”改革,一系列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得以简化,许多原来属于审批的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或是降低了对审批税务机关的层级要求;一些原本属于备案的事项,取消了备案程序,只需要企业准备资料留存备查。这些变化在各个章节均有体现,本书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四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势日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加快,不论是地理范围,还是业务形式,都有很多新的发展。为适应这一变化,本书增加了“走出去”一章,主要分析和介绍“走出去”企业在实务中面临的特殊税收问题与管理策略,希望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原则性的指导。
除了更新国际税收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我们还对第一版中的一些错漏之处进行了修正,既有对一些错别字的更正,也有对一些遗漏内容的补充。由于个人的能力有限,尽管付出了诸多努力,本书可能还存在一些疏漏,希望读者如果发现不足之处,不论问题大小,都能及时与我联系,本人将十分感激。
在此,我诚挚感谢立信会计出版社、中弘传智的同事以及各位亲朋好友,没有他们的支持与帮助,本书无法顺利再版。
易奉菊,广州中弘传智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1999年从暨南大学毕业,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并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先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等职务。2005年加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为众多跨国公司和本地企业提供跨境税收、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筹划等方面的专业服务。2011年创办广州中弘传智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多年从事国际税收方面的教学与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案例。曾在澳门城市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讲授财务与税务课程,并在《国际税收》《税务研究》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能够站在理论前沿思考实务问题,做到理论与实务融会贯通。
第1章 导论
1.1 税收的定义
1.2 税收的产展
1.3 税收的核心问题
1.3.1 重复征税与避免重复征税
1.3.2 税收协定
1.3.3 避税与反避税
1.4 税收研究方法
1.5 本书的基本框架
1.6 学
1.6.1 各国税务机关网站
1.6.2 组织网页
1.6.3 会计师与律师事务所网页
第2章 重复征税与避免重复征税
理论篇
2.1 税收管辖权
2.1.1 税收管辖权的定义
2.1.2 居民管辖权的判定规则
2.1.3 来源地管辖权的判定规则
2.2 重复征税
2.3 避免重复征税
2.3.1 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
2.3.2 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协作避免双重征税
实务篇
2.4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与避免重复征税
2.4.1 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
2.4.2 判断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标准
2.4.3 个人所得税判断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2.4.4 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判断
2.4.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额的计算
2.4.6 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2.4.7 个人所得税消除双重征税的单边规定
2.5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与跨境所得征收管理
2.5.1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
2.5.2 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断
2.5.3 企业所得税对来源地的判断
2.5.4 非居民企业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
2.5.5 减轻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单边规定
第3章 税收协定
理论篇
3.1 税收协定的起源与发展
3.2 OECD范本和UN范本
3.3 OECD范本和UN范本的主要框架
3.3.1 范围条款
3.3.2 定义条款
3.3.3 税收管辖权划分
3.3.4 避免重复征税条款
3.3.5 特殊条款
实务篇
3.4 税收协定的解释与理解
3.4.1 综合文件
3.4.2 解释特定国家税收协定的文件
3.4.3 解释协定具体条款的文件
3.5 税收协定管理
3.5.1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3.5.2 情报交换管理
3.5.3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管理
第4章 避税
理论篇
4.1 避税的定义
4.2 避税的成因
4.2.1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差异
4.2.2 各国和地区间在税率、税基等方面存在差异
4.2.3 税收协定具体条款存在的差异
4.2.4 各国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存在差异
4.3 避税的后果
4.4 避税的模式与主要手段
4.4.1 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民身份
4.4.2 选择或改变来源地
4.4.3 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4.4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4.4.5 资本弱化
4.4.6 受控外国企业延迟分配
4.4.7 运用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避税
4.4.8 滥用税收协定
4.4.9 混合错配安排
4.5 避税地
4.5.1 开曼群岛
4.5.2 百慕大群岛
4.5.3 英属维尔京群岛
4.5.4 中国香港
4.5.5 毛里求斯
4.5.6 马来西亚
4.5.7 卢森堡
4.5.8 荷兰
4.5.9 爱尔兰
实务篇
4.6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规模
4.7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
4.7.1 转让定价
4.7.2 资本弱化
4.7.3 滥用税收协定
4.8 “走出去”企业的避税模式
第5章 反避税
理论篇
5.1 各国的反避税措施
5.1.1 转让定价税制
5.1.2 资本弱化管理
5.1.3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1.4 一般反避税
5.1.5 其他特殊规定
5.2 反避税合作
5.2.1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5.2.2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5.2.3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5.2.4 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5.2.5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5.2.6 双支柱方案
5.3 中国实践
5.3.1 转让定价管理
5.3.2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3.3 资本弱化管理
5.3.4 一般反避税管理
5.3.5 滥用税收协定管理
第6章 “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
6.1 海外投资与海外工程发展回顾
6.1.1 海外投资发展回顾
6.1.2 海外工程与提供劳务发展回顾
6.2 “走出去”企业在来源国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
6.2.1 “走出去”企业在发达国家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
6.2.2 “走出去”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
6.3 “走出去”企业在来源国面临的税收问题
6.3.1 对外和提供劳务主要面临的税收问题
6.3.2 被动所得相关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6.3.3 反避税管理
6.4 “走出去”企业跨境所得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
6.4.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公司的管理
6.4.2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
6.4.3 有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管理
6.4.4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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