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30周年。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带领下,法学院广大师生员工辛勤耕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武大国际法评论》也将继续秉承这种兼容并包、博采众长、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学术传统,力图向大家展示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理论优秀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争鸣、提升我国国际法学科饷研究水平贡献一份力量。本卷为第十二卷,设有三个专题,分别探讨了有关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侵权法律适用和鹿特丹规则的问题,另有“专论”、“经典译评”、“书评”与“武大国际法学人”四个栏目。
2009年是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30周年。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带领下,法学院广大师生员工辛勤耕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武大国际法评论》也将继续秉承这种兼容并包、博采众长、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学术传统,力图向大家展示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理论优秀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争鸣、提升我国国际法学科的研究水平贡献一份力量。本卷为第十二卷,设有三个专题,分别探讨了有关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侵权法律适用和鹿特丹规则的问题,另有“专论”、“经典译评”、“书评”与“武大国际法学人”四个栏目。
专题“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共有五篇文章。郭玉军教授、唐海清博士生的《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历史回顾与展望》指出,《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形成了比较系统而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发展中的里程碑。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自20世纪中叶以来在保护体系、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并呈现出保护理念科学化、法律渊源多元化、保护手段趋硬化、国内国际保护机制趋同化的发展趋势。余诚博士生的《英美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及立法介评》分析了英美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政策、立法,指出其关注水下文化遗产中的私人利益、维护本国的既有利益的传统;而如今则体现出日益重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尽力平衡及协调蕴涵于水下文化遗产中的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私人利益的趋势;并认为我国有关政策及立法可借鉴英美有关政策及立法予以完善。张函博士的《美国文化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介绍了《文化财产公约执行法》与《国家被盗财产法》在美国文化财产保护上的重要性,指出后者的适用与前者的冲突削弱了《文化财产公约执行法》的立法目的,实质上已经导致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律的混乱。《国家被盗财产法》以与《文化财产公约执行法》一致的方式适用可以避免冲突和由此引起的混乱。仿照《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对1970年UNESCO公约进行修正,有助于促进世界范围内文化财产的保护。
一、专题一: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英美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及立法介评
美国文化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兼论1970年UNESCO公约中“保有方案”之弊
中美文物保护双边合作的新进展——以美国限制进口中国文物为视角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探究——以比较法与国际私法为视角
二、专题二:侵权法律适用
跨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损害赔偿
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发展
论侵权法律适用中法院地法对外国法的限制——兼论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的未来立法选择
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的法律选择
三、专题三:鹿特丹规则
论货物控制权——以《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为中心展开
论《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下的货方利益保护
四、专论
析WTO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保障措施领域DSB的审查标准问题探析
WTO争端解决中上诉机构“完成分析”问题研究
五、经典译评
巴托鲁斯《法律冲突论》序
法律冲突论
六、书评
国际法本体的建构与自然国际法的复兴——评《国际法本体论》
七、武大国际法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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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
文化遗产的概念可追溯至近代西方考古学中出现的“文物”一词。20世纪初期出现的“文化财产”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大了“文物”的内涵。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均使用了文化财产的概念。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则使用了“culturalobjects”的概念。国际法文件中的文化遗产概念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确立的。该公约第1条将文化遗产定义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文化遗产”这个术语较新,更强调民族精神与身份承继特性,内涵更为广泛,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文化遗产,而“文化财产”的内涵较狭窄,多指有形的文化遗产而且偏重于经济价值。
2.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世界文化遗产人选标准的变化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197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了收录《世界遗产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颁布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制定了新的世界文化遗产人选标准。1994年操作指南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基础上新增了“技术类”遗产、“现存文化”遗产。第二阶段: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融合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在传统上,人们往往从“纯文化”的视角孤立地看待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截然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