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明确老龄监护之替代决定本质特征基础上, 强调老龄监护是对被监护人基本民事权利和自由的侵害, 通过对域外如何利用包括持久代理权、医疗预嘱、监护信托在内的替代老龄监护制度适用的多元化措施展开比较研究, 审视我国《民法典》成年监护之规定, 并结合中国的近似制度, 思考完善或解释路径, 以更新老龄监护制度基本理念, 完善民事行为能力理论, 尊重老龄群体的个体差异性, 满足不同能力欠缺者的保护需求。
李霞, 1964年生, 法学博士,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际家庭法协会副主席,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
导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老龄监护与老龄监护措施
第二节 行为能力不接近与老龄监护
第二章 当代老龄监护被替代适用的靠前趋势
第一节 老龄监护被替代适用的背景
第二节 成年监护对民事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侵害
第三节 老龄监护制度改革的靠前实践探索
第四节 我国《民法典》老龄监护现状
第五节 中国老龄监护替代措施的方向
第三章 替代措施之一:持久代理权授予
第一节 持久代理权授予制度与相关制度
第二节 域外持久代理权的运行
第三节 《民法典》第33条的续法
第四章 替代措施之二:医疗预嘱
第一节 医疗预嘱的内涵及正当*
第二节 医疗预嘱法例
第三节 我国医疗预嘱的框架
第五章 替代措施之三:监护信托
第一节 信托与成年监护财产管理
第二节 信托支援监护的历史演变与法律实践
第三节 我国监护信托的基本框架
结语
后记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