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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教育法律纠纷及其应对机制研究
当前学界对于教育法律纠纷内涵、范围、性质等认识还比较模糊,教育法律纠纷纷繁复杂、过于宽泛,须要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研究。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的教育法律纠纷由民法、行政法等调整和化解,而受教育权并不受民法调整,而是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受教育权纠纷不能简单归入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在性质上表现为一种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对教育法律纠纷存在种种误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教育法律纠纷往往依赖其他部门法理论来解释,这是导致歧义的源头,应构建教育法律关系理论,深化受教育权、办学自主权理论,奠基教育法律纠纷的理论内核。我国虽然已经构建一套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但缺乏相互衔接、实效性差,注重末端的化解,缺乏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沟通和事后的约束。应把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和升格为应对机制,将教育法律纠纷的关口前移至源头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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