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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
一些死刑改判死缓的二审判决表明,经济赔偿往往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虽然同属于死刑的类别,但二者通常是生与死的区别,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依法会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通常就是“死路一条”。从这个层面上讲,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后者体现出了对死刑的有效控制。因此,研究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影响量子,实际上直接反映出经济赔偿对于死刑司法控制的积极作用。研究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中的影响量子,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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