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法或以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以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义务,即证据协力义务。其因证据方法的不同而形态有异,或曰每一种证据方法均有其相应的证据协力义务。该义务属公法义务,其内容、履行方式及违反该义务应负之责任均因证据方法不同有所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义务之规定不甚合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善。本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提出了独到的见解,系国内专门研讨此问题的部著作。
占善刚,男,1971年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法学博士,通晓日、德、英三门外语。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珞
引言
章 证据协力义务之基础理论
节 证据协力义务之内涵及意义
一、证据协力义务之内涵
二、证据协力义务确立之意义
第二节 证据协力义务之法定形态与性质
一、证据协力义务之法定形态
二、证据协力义务之性质
第三节 证据协力义务之分类
一、当事人之证据协力义务与第三人之证据协力义务
二、人证之证据协力义务与物证之证据协力义务
第四节 证据协力义务履行费用请求权
一、证据协力义务履行费用请求权之内涵及性质
二、证据协力义务履行费用请求权之行使
第二章 证据协力义务之适用畛域一一证据调查
节 证据声明
一、证据声明之成立要件
二、证据声明之时期
三、证据声明之撤回
第二节 法院对证据声明采否之判断
一、证据调查必要性之判断
二、法院对证据声明之判断形式
第三节 证据调查之实施
一、证据调查中的直接原则
二、证据调查中的当事人在场权
三、证据调查期日
四、法院外之证据调查
第四节 证据方法之限制
一、证据方法之法定
二、证据方法之限定
第三章 文书提出义务
节 文书提出义务概述
一、文书提出义务之内涵
二、文书提出义务之立法趋向
第二节 文书提出义务之范围
一、个别义务文书
二、一般性义务文书
第三节 文书提出义务存否之审理与裁判
一、举证人之申请应载明之事项
二、文书特定负担之减轻
三、文书提出义务证明(释明)责任之承担
四、文书提出义务存否之判断程序
五、文书提出义务存否之裁判及其救济
第四节 文书提出义务不履行之效果
一、当事人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之效果
二、第三人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之效果
第四章 勘验协力义务
节 勘验概述
一、勘验之内涵与特质
二、我国现行民诉法上的勘验
第二节 勘验协力义务之范围
一、德国
二、日本
三、我国台湾地区
四、我国现行民诉法
第三节 勘验协力义务存否之审理与裁判
一、申请应表明之事项
二、勘验标的物提出义务证明(释明)责任之承担
三、勘验标的物提出义务存否之判断程序
四、勘验标的物提出义务存否之裁判及其救济
第四节 勘验协力义务不履行之效果
一、当事人不履行勘验标的物提出义务之效果
二、第三人不履行勘验协力义务之效果
第五章 证人义务
节 证人之内涵与能力
一、证人之内涵
二、证人能力
第二节 到场义务
一、到场义务之内涵
二、违反到场义务之构成条件
三、对证人违反到场义务之制裁
第三节 宣誓(具结)义务
一、确立宣誓(具结)义务之意义
二、宣誓(具结)程序
三、宣誓(具结)义务的免除与拒绝
四、违背宣誓(具结)义务所受之制裁
第四节 证言义务
一、证人陈述之方式
二、证人讯问之方法
三、公务员作为证人讯问之特则
四、证言之附随义务
五、违背证言义务所受之制裁
第五节 证言拒绝权
一、证言拒绝权之性质
二、证言拒绝权之类型
三、证言拒绝权之例外
四、拒绝证言之程序
第六章 鉴定义务
节 鉴定概述
一、鉴定的内涵
二、鉴定的类型
三、鉴定之开始
第二节 鉴定人
一、鉴定人的资格与地位
二、鉴定人的选任
三、鉴定人之回避
第三节 鉴定义务之特质与具体内容
一、鉴定义务之特质
二、鉴定义务之具体内容
第七章 当事人受讯问义务
第八章 不为证明妨害之义务
结语
附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