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世纪西欧工商业是我对以前农业问题研究的扩展。我在《18 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农民卷》和《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中[1],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农村工业和市集贸易。不过,由于论题所限,上述著作没有对中世纪西欧工商业进行较为系统和综合的研究。实际上,尽管农村也存在工商业,但中世纪西欧城市是工商业中心,其居民职业构成已经不同于古代城市。正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第三篇第三章《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中所说,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等古代共和国内,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1]。
与以往其他地区主要作为行政、军事和宗教中心的城市相比,中世纪西欧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建立在城市与农村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即所谓农业与手工业的分离导致了中世纪西欧城市的产生,因而这些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更为密切。农村成为城市腹地,向城市源源不断地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材料。城市则回报以专业工匠生产的工业品或劳务,以及城市特许状等权利证书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等制度文明。在工商业城市的影响下,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三篇第四章《都市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中指出,中世纪西欧工商业都市的增加与富裕,对所属农村的改良与开发,有所贡献。其贡献的途径有三:一为农村生产的各种产品提供了一个巨大而便宜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二是都市居民所获得的财富,常用以购买土地。与乡绅相比,商人往往能改良土地。他们节俭,富有企业家精神,如果他们觉得改良土地的投资可以得到回报,就毫不迟疑地马上去做。三是农村居民一向处在与其邻人的战争和对其上司的依附状态中,但工商业的发达,却逐渐使他们有秩序,有好政府,有个人的安全和自由。这一种效果是重要的,却不为世人所注意。[2]换言之,工商业不独塑造了中世纪的西欧城市,也深刻地影响了作为其腹地的乡村。有鉴于此,工商业城市不能简单视为R. H. 希尔顿或M. M. 波斯坦等人所认为的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或封建海洋中的非封建孤岛[1],而是一种中世纪中期开始的社会转型的助推力量。它孕育了许多资本主义的因素,将劳动分工、专业化、货币经济、财产权和权利等新型的经济法律制度深深植入包括农村在内的中世纪西欧社会,促进了交换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由此开启了中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转型。[2]
本书开头两章分别从城市化和货币化的角度论述了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存在和发展的特定历史环境。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的发展与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中世纪早期,西欧城市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工商业职能,中世纪中期以来城市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工商业中心。这意味着,中世纪西欧城乡之间经历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城市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农牧业,但以工商业为主要经济活动。农村虽然也保留少量工匠,但农民主要从事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分工导致城市和乡村、工匠和农民之间交换的经常化和普遍化。这种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城乡或工农之间的交换与以往农民本身之间的交换具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扩大了工业品和农产品(工业原材料和食品)的消费市场,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商业化。除了城市化之外,中世纪西欧工商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7世纪以来银币制度的产生。中世纪西欧的银本位制适应了北海普通消费品贸易和国内贸易的需要,银币在很长时间充当了中世纪西欧工资与税收、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为货币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城市化和货币化的基础上,本书讨论了中世纪早中期以来西欧商业和工业方面的许多问题。第38章研究了商业诸问题,涉及中世纪商人阶级的起源时间以及商人法和商事法庭为行商提供的便捷和保护,进行各种商品交易的市场市集制度,劳动力、土地和借贷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演变,以及市场的治理。第916章考察了中世纪西欧工业诸问题,包括小土地持有者,工业生产组织的各种形态,工匠,工业生产,工业管理,妇女与工业,部分工业行业或工序的机械化,以及西欧工业化的中世纪起源等。上述研究表明,中世纪西欧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促进了城乡的劳动分工和频繁交流,城乡的劳动分工和农户耕织分离促进了西欧工业化的起源和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银本位的货币制度有利于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和工资、地租的货币化,商人法和商事法庭为外来商人的债务和契约提供了较好保护,生产要素市场与普通商品市场的发展并驾齐驱,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日益上升,工匠、工业组织和工业生产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工商业管理更多地依靠法治而非人治,等等。
值得思考的是:中世纪西欧能有如此发展,原因是什么?应该说,市场是经济发展与否的重要制约因素,或者说市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不说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约翰希克斯认为,人类历史早受到习俗和指令的主导,相应形成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前者如村社制、部落制和封建制,后者如古代埃及、古代中国和印加人的秘鲁等专制官僚制度。尽管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中不乏市场的存在,但其作用微乎其微,习俗(传统)和指令(专制君主)成为上述非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导力量。变化来自从农民、工匠和管事等中产生的专业化的商人阶级,此阶级成为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和组织基础。一旦有了一个商人阶级,他们便会开始把自己或紧或松地组成一个社会,一个新型的社会。这就是我们在习俗型和指令型之外增加的第三种组织形式,我们只能把它称作重商主义或商业性的组织。[1]这种新型社会为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因为,商业经济要想达到繁荣,就必须确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确立对财产的保护和对合同的保护。对这两方面的保护都不是传统社会所提供的,主要是由商人自己提供的[2]。商人阶级的产生是传统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迈出的步,这意味着商人可以组织起来挑战直至改变习俗和指令等非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政治等上层建筑。
当然,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是漫长曲折的,正如约翰希克斯所说:首先,转变显然是一种渐进的转变,其后期的一些阶段显得更加分明。其次,这种转变不是就出现一次,有些社会在成为交换经济时倒退回去,而在倒退以后又将这同一的故事从头经历一次。第三,有一些欠发展的国家只是在近期间才经历了转变,有一些至今也没有完成这一转变。[3]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也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泰格和利维的研究表明,商人阶级形成后即开始影响和改造封建法律制度。该过程始于11世纪,直到约18世纪才宣告结束,历经了8个世纪之久。资产阶级在这一变革中取得了后的胜利。然而,胜利并不都是通过赎买和妥协等和平方式取得的,从11世纪城市居民的起义开始,到英法资产阶级革命为止,资产阶级常常依靠暴力和反抗,其胜利果实终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样是讲法律与革命的关系,这两位学者力主是商人反抗领主和封建法律揭开了近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形成的序幕,而不是伯尔曼所推崇的教皇革命。因此,他们的结论是:只有通过造反法理学才能够解释和分析社会斗争在法律规范中的反映。[1]至少从中世纪中期起,城市通过赎买或武装斗争获得了城市特许状。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的财务,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2]市民的权利像磁石一样吸引着农民,他们通过逃亡、赎买和武装斗争也逐渐摆脱农奴地位。所不同的是,市民是通过城市特许状集体获得解放和权利,农民则多是逐个完成的。
晚近中世纪英国商业化理论与上述理论可谓异曲同工。商业化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和新人口论这两种重要的中世纪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商业化理论而言,尽管此两者分别从人口学分析和阶级分析的角度解释历史发展,然而,它们都无可置疑地认为,推动中世纪经济变化的决定力量存在于占据主导地位的农业领域,以及土地持有者和农业劳动者的关系当中。不过,上述假设长期以来都公开受到激烈的挑战。与前两种中世纪经济理论不同,商业化理论将市场作为中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从而描绘出一幅不同于以往的中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发展的全新图画。具体说,商业的扩张、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有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通过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更广泛的劳动分工,因而减少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等途径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来自知识和技术的进步,它们出现在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从农场主选择播种的种子、选择何时和在哪里播种,到商人保管购买与销售的账簿。而且,上述知识不断地积累,很少失传或被弃。尽管很少有划时代的跃进,但长期的渐进式的进步逐渐改变了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诸多领域。商业化理论将市场视为中世纪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中世纪中期数量不断上升的人口是商业发展强有力的刺激因素。稠密的定居改善了交通,人们往返市场更为便捷,这减少了运输成本,增加了规模经营的机会,鼓励了专业化。[1]实际上,商业化所导致的变迁不仅局限于经济层面,还影响到法律和权力等上层建筑领域。布里特奈尔在《10001500 年英国社会的商业化》一书中分10001180 年、11801330 年、13301500 年三个时期考察了市场与规则、贸易与专业化、领主权的变迁,认为市场是中世纪西欧历史变迁的源泉和主导力量,西欧国家通过市场规则建设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领主权的衰落。[2]
作为市场经济的发源地,西欧为何和如何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值得深入细致地研究。本书通过研究中世纪西欧工商业,旨在对此进行探讨。按照约翰希克斯的说法,市场经济是由非市场经济,即习俗和指令经济演变而来的,市场的兴起为这种演变提供了可能性。但如何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却是一场严峻挑战,事实表明只有以英国或西欧为首的少数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成功的应战。尽管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完成于19世纪前后,但泰格和布里特奈尔等人的研究表明,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处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中世纪史有责任为弄清楚西欧市场经济的起源问题贡献一份力量。
应该说,由于罗马帝国晚期的衰落,日耳曼人、阿拉伯人和北欧人的相继入侵所造成的破坏等,在中世纪早期,西欧落后于欧亚大陆的许多文明。但中世纪的西欧不是黑暗的,在日耳曼人入侵和阿拉伯人、北欧人入侵之间出现了加洛林文艺复兴,北欧人入侵晚期出现了商业复兴。诚然,中世纪早期加洛林的文艺复兴和商业复兴还是初步的,真正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是在中世纪中晚期。尽管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与建成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还相距甚远,但它已构成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快速兴起的重要促进因素。
走向市场经济看似是单纯的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却是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例如有无受到有效保护的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是否与普通商品市场同步或协调发展,市场和贸易是否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城乡是否出现了一个从市场生产和交换中富裕起来的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保护财产、债务和契约的法律和司法救助是否建立起来,传统的习俗和指令经济的重要性是否逐步让位于市场力量等,重要的是,是否形成了有利于市场经济存在的法律和制度等体制保障。研究表明,在中世纪,西欧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主要原因就是市场经济的各种制约要素基本做到了同步和协调发展,法律和制度等相关的体制保障逐步建立起来,因而至迟在中世纪中期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
国外对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的学术研究大约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其学术史至今已有约一个半世纪。在此期间,相关的学术范式发生过多次变化。宪政史或法律史是早的研究范式,19世纪下半叶以来斯塔布斯、梅特兰等法律史学家主要从权利的角度研究城市和保有权问题。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上半叶,经济史逐渐成为显学。研究者眼光朝上,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大中城市、行会工业、庄园工业、商人和对外贸易等,奠定了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的基础,罗杰斯、坎宁安、阿什利、多普施、皮朗、韦伯、萨尔兹曼、利普森等成果卓著。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以来,经济社会史异军突起。研究者眼光向下,聚焦于小城市、国内贸易、乡村工匠、货币、工资劳动者、土地市场和借贷等,此研究至今方兴未艾,杜哈德、杜比、庞兹、波斯坦、米勒、哈彻、希尔顿、戴尔和布里特奈尔等成为杰出代表。中世纪工商业史研究需要辨析不同研究范式的旨趣和观点的变化,在学术史的贯通中寻找和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还离不开中国视角和问题意识,这可能是中国中世纪史学家与国外同行研究问题时的主要区别所在。比如,较早出现的古代中国文明何以在公元第二个一千年被较晚建立的日耳曼诸国超越了,尽管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前者长期恪守指令型经济模式起了什么作用值得深入反思。现实是历史的继续,今天的我们应从历史中总结和汲取怎样的经验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实现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总之,只有在比较(哪怕是暗含的比较)中才能更加体现出研究工作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书即笔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初步探索。
除第三章以外,本书其他章节内容均为我在20052017年期间发表的有关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的论文。之所以写了这么多篇相关文章,是因为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O1JA770039)于2002年获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十五规划项目。为此,我于2005年和2006年分别发表了《浅析中世纪西欧工业组织的变化》和《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两篇学术论文。[1]但接下来由于其他工作的牵累,本课题的研究中断数年。我于2011年左右重新拾起此课题,从2013年至2017年又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2],大体上完成了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在成书过程中,笔者对上述发表的文章又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有些文章内容之间有所重复,未予调整。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花在这个课题上的时间大抵也差不多如此。不敢说这是一把好剑,唯尽心竭力而已。尽管如此,缺点和错误仍在所难免,望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徐浩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欧中世纪史、工业革命前中西历史比较、西方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著有《18 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农民卷》(1999 年)、《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2002 年)、《当代西方史学流派》(与侯建新合著,1996 年版,2009 年第二版),《西方史学史》(与于沛、郭小凌合著,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