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就说,每一种艺术和研究,每一种行为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因此,善乃万物之目的。目的不同,与之相应的善也不同。伦理学的目的是人性之善,“医学艺术的目的就是健康”。生命伦理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进入生命伦理学领域。
一般而言,“bioethics”(生命伦理学)也可翻译为生物伦理学;“biolaw”(生命法学)也可翻译为生物法学;“philosophy of biology” 通常可翻译为“生物哲学”,但就其探究生命起源、生命密码、生命价值等而言,翻译为“生命哲学”反而更具体地揭示了其本质。有鉴于此,为术语的统一简明起见,我们把bioethics、biolaw和philosophy of biology分别译为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和生命哲学。
一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
生命伦理学产生的背景固然复杂深刻,但大致可归结为两大重要因素:深刻的历史境遇和现代医疗科学技术。
(一)深刻的历史境遇
二战后的1946年,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法》,1947年纽伦堡宣判中23个医生因参与德国纳粹的医学实验被判定为战争罪犯。美国的一些生命伦理学家和生命法学家把这次宣判和宣判后发表的《纽伦堡法典》(1947)看作生命伦理学和生命法学的发端和契机。之后,《世界人权宣言》(1948)、《赫尔辛基宣言》(1964,第一版)、《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关于人类遗传数据的国际宣言草案》(2003)、《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等其他国际人权文件发表,世界医学法律学会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学会和亚洲生命伦理学会召开了十多届世界医学法律和伦理大会,芬兰国家福利和卫生研究发展中心与赫尔辛基大学还举办了“新世纪生命伦理和医学法律”研讨班,同时世界各地各种关涉医疗技术伦理法律问题的研究机构成立。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