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调整规则的统一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均处于研究的萌芽阶段。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为解决具体合同调整难题提供可行方案,也可以为合同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视角。本书围绕该问题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将合同调整定义为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前提下,为适应情事之变化,对合同内容做出的变更,通过探讨具体的法定调整规范和意定调整规范,总结出统一的发展倾向,整合出共通的合同调整规则。在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上,应一般性地考察再交涉义务之应用。在整个适用过程中,应极大地限缩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不得径自确定合同调整内容,而应通过终提案仲裁的方式以当事人的提案作为调整方案。
吕双全,1991年生,汉族,山东临沂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省重点专业智库东海研究院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项,参与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1项;于《政治与法律》《法学》《现代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
章 绪论
节 合同调整规则的统一趋势
第二节 合同调整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第二章 合同调整规则概述
节 合同调整的概念
一、本书中合同调整的定义
二、合同调整与合同变更合同调整术语的必要性考察
三、合同调整定义的构成因素
四、合同调整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五、小结
第二节 合同调整的法理基础
一、合同变更自由
二、合同变更自由的限制
三、法定合同调整规范的定位
四、小结
第三节 合同调整的适用要件
一、原合同的存在
二、情事之变动
三、合法性规则的存在
第四节 合同调整的体系定位与分析框架
第三章 法定合同调整规范从三个典型规范出发
节 情事变更原则下的合同调整
一、情事变更原则下合同调整的背后法理争论
二、合同调整的适用规范
三、小结
第二节 减价
一、减价权性质的分析与深化
二、合同调整视域下减价权的适用
三、小结
第三节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单方调整权
一、旅游合同单方调整权的定位
二、适用要件的斟酌与考量
三、保护旅游者利益的平衡构造
四、小结
第四节 法定合同调整规范的整合
一、功能上整合
二、手段上整合
三、小结
第四章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
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效力考察
一、一般性条款的有效性考察
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考察
三、意定调整规范的特殊性
第二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类型
一、自动调整规范
二、单方调整规范
三、双方调整规范
第三节 意定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规则
一、规范类型不明时的解释规则
二、内容不确定之单方调整规范的特殊规则
三、小结
第五章 合同调整规范的整合
节 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分析
一、分析维度的选取
二、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趋势
第二节 再交涉义务的应用
一、再交涉义务应用的正当化基础
二、再交涉义务的体系定位
三、再交涉义务的适用要件
四、违反再交涉义务的效果
五、小结
第三节 合同调整过程中法官的作用
一、合同可否调整的判断
二、合同调整新内容的确认
第四节 合同调整规范的适用规则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