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编总则中的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作者撰写本书的基本理论思路在于:维持我国民事立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现状,以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探讨出生前和死亡后人的民法地位问题,也就是说从未出生者一民法自然人(维持原概念不变)一死者这一链条上对人的民法地位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探讨。这是一个较大的研究领域,而且学者们已经发表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对相关背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对有关问题做了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人无意对问题的背景、相关观点做过多地介绍评价,只是力求在尽可能短的篇幅内介绍几点拙见,以求学界同仁指正!
刘国涛,男,山东济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等;主要从事环境
章 引 言
第二章 人的历时性存在状态
第三章 人的类型划分
节 生命物质
第二节 社会的人
第三节 生物的人
第四节 “法律的人”与“民法自然人”
第五节 人的类型之关系
第四章 权利能力及其存在理由
节 权利能力的缘起
第二节 权利能力存在的横向理由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生态化
第四节 权利能力存在的纵向理由
第五节 权利能力无用论之反驳
第五章 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节 立法中的未出生者民法地位
第二节 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
第三节 利益关联说
第四节 未出生者民法地位之确立
第六章 司法实践中的未出生者
节 人身保护中的未出生者
第二节 继承中的未出生者
第三节 财产损害中的未出生者
第七章 死者的民法地位
节 死者留给生者之利益
第二节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之学说
第三节 “近亲属、社会利益关联说” 之理论基础
第四节 死者民法地位之确立
第八章 司法实践中的死者
节 死者名誉案
第二节 死者姓名案
第三节 死者肖像案
第四节 死者物质性遗存案
第五节 死者生前结婚无效案
第九章 尚存问题与立法建议
节 尚存问题
第二节 立法建议
第十章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