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百姓实用版)
定 价:10 元
权威性 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 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 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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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章总则条制定依据第二条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第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投票权第六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第七条选举代表的广泛性第八条选举经费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九条主持选举机构第十条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二条代表名额第十三条具体名额确定程序第十四条名额固定第十五条名额分配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第十七条名额分配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第二十条聚居区内其他民族代表的选举第二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的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第二十三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的参照办理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五条选区划分的方法第二十六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同原则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选民的登记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的公布第二十九条对选民资格的异议和处理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第三十二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第三十三条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范围第三十四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五条禁止接受境外资助第九章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选举不受干预第三十七条领取选票第三十八条投票场所第三十九条主席团主持选举第四十条无记名投票和委托代写选票第四十一条选民意志自由第四十二条委托投票第四十三条监票、计票第四十四条选举的有效第四十五条当选的条件第四十六条选举结果的宣布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第四十八条任职地域限制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九条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五十条罢免要求的提出和表决第五十一条罢免案的提出和表决第五十二条罢免的无记名表决第五十三条罢免决议的通过第五十四条罢免后相关职务的撤销第五十五条辞职第五十六条辞职后职务的终止第五十七条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八条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调查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实施细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2015.8.29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