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口腔医学分册
定 价:198 元
本书主要包括一个国家层面的口腔医学医疗质量报告,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6933家医疗机构的质量报告,以及近两年数据的纵向比较结果。
本书所涉及的数据指标包括口腔住院、口腔门诊和管理类三大类189个指标,涵盖了口腔医学相关大部分亚专业病种和管理类质控指标,并以定义集的形式呈现在附录中。
本书是2020年,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撰写。本书聚焦全国层面口腔医学专业质量管理状况,数据抽样调查范围扩展至1.1万余家医疗机构,并优化了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提高了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为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我国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本书主要包括一个国家层面的口腔医学医疗质量报告,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6933家医疗机构的质量报告,以及近两年数据的纵向比较结果。
为加强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实现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持续改进,2016 年7 月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成立国家口腔医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简称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这是我国口腔医学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截至2019 年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在原有已成立的部分省级口腔质控中心基础上,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推动并建立了全国范围内28 个省级(港澳台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控中心,187 个地市级质控中心,以及588 家口腔医学医疗质量哨点医院。2020 年还将推动新建立2 个省级质控中心并调整和增加部分哨点医院。
从2016 年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部署和支持下,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连续四年参与《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口腔专业部分的编写,纳入数据统计的各级口腔医疗机构逐年增加。2015 年是41 家,2016 年是197 家,2017 年是2 453 家,2018 年是2 472 家,2019 年的报告涉及了全国范围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数据未统计)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共11 117 家医疗机构。经过严格筛选,最终确立了2 472 家医疗机构纳入口腔门诊相关质控分析,883 家医疗机构纳入口腔住院相关质控指标分析。这其中还包括588 家由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确认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口腔医学质量安全报告数据上报哨点医院。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调查范围最为广泛、数据量最大的一次。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将2019 年的数据报告整理成册,以口腔医学分册的形式,委托人民卫生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呈现给全国口腔医学工作者、口腔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人员、各级部门卫生行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对口腔疾病和口腔医政管理有兴趣的人士。本书主要包括一个国家层面的口腔医学医疗质量报告,31 个省级质量报告以及近三年数据的纵向比较结果。本报告所涉及的数据指标包括口腔住院、口腔门诊和管理类三大类230 个指标,其中还包括11 个口腔颌面外科的单病种质控指标,涵盖了口腔医学相关大部分亚专业病种和管理类质控指标。相关指标也以定义集的形式附录在后。从大量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口腔医学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异很大,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任重而道远。
在报告编写过程中,本书得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级口腔医学质控中心、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向参与工作的单位以及付出辛苦劳动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数据采集和编写经验不足,缺点在所难免,恳请大家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国家口腔医学质控中心
郭传瑸 张 伟
2020 年9 月
第一章 国家医疗质控报告口腔专业部分 / 1
一、 抽样数据处理过程 / 1
二、 数据纳入统计情况 / 3
三、 口腔门诊工作量统计 / 4
四、 口腔住院医疗质量数据统计 // 14
五、 口腔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类数据统计 / 38
六、 2017—2018 年同样本医疗机构口腔质控数据比较 / 41
第二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质控报告口腔专业部分 / 49
一、 安徽省 / 49
二、 北京市 / 52
三、 重庆市 / 56
四、 福建省 / 60
五、 甘肃省 / 63
六、 广东省 / 67
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 / 70
八、 贵州省 / 74
九、 海南省 / 77
十、 河北省 / 81
十一、 河南省 / 84
十二、 黑龙江省 / 88
十三、 湖北省 / 91
十四、 湖南省 / 95
十五、 吉林省 / 98
十六、 江苏省 / 102
十七、 江西省 / 105
十八、 辽宁省 / 108
十九、 内蒙古自治区 / 112
二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15
二十一、 青海省 / 119
二十二、 山东省 / 122
二十三、 山西省 / 126
二十四、 陕西省 / 129
二十五、 上海市 / 133
二十六、 四川省 / 136
二十七、 天津市 / 140
二十八、 西藏自治区 / 143
二十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45
三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49
三十一、 云南省 / 152
三十二、 浙江省 / 156
第三章 口腔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口腔专业质控数据比较分析报告 / 160
一、 数据纳入统计情况 / 160
二、 口腔门诊工作量统计 / 161
三、 口腔住院医疗质量数据统计 / 164
第四章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医疗质控报告 / 170
一、 数据纳入统计情况 / 170
二、 口腔门诊工作量统计 / 171
三、 口腔住院医疗质量数据统计 / 181
四、 口腔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类数据统计 / 204
五、 2017—2018 年同样本医疗机构口腔质控数据比较 / 208
附件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局)文件 / 215
附件二 口腔医学质控哨点医疗机构名单 / 222
附件三 《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口腔专业质控指标定义集 /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