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法律适用和学术解释结论的证成。 在作者看来,法治涉及可预见性和结论的实质可接受性。可预见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在法律解释中,这意味着遵循理性商谈的模式。当且仅当结论与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时满足一定道德标准时,结论才是可接受的。从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对此法律实证主义往往是无视的。作者试图运用诠释学、新修辞学、理性商谈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语言哲学的基本预设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其得出的是有关法律解释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论。
作者为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民法系教授。作者与目前在法律论证方面卓有建树的阿历克谢(德国基尔大学)、麦考密克(英国爱丁堡大学)、萨默斯(美国康乃尔大学)等人之间具有密切的学术联系,被称为“比勒非尔德小组”(Bielafelder Kreis),经常共同举办国际性的研讨会,并从事共同的学术研究(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术成果是Interpreting Statutes, A Comparative Stu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