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当代经济刑法学》将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划分为经济法主体犯罪、市场监管犯罪和宏观调控犯罪三大类,从刑法知识论的角度对当代经济刑法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研究。为了促进研究生法律英语水平的提升,《当代经济刑法学》对各种具体经济犯罪的刑法规定提供了英文翻译。此外,《当代经济刑法学》还通过思考题、司法考试真题、案例讨论等形式,为学习和研究经济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李瑞生,1970年生,山东青州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人民检察》、《南昌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三部、译著一部,合著学术著作五部,主持教育部课题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规划基金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
热依木江,1965年生,新疆伊犁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学士。在多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编著一部,合著学术著作三部,参与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项。
徐疆,1976年生,重庆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法学硕士。在多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出版译著一部,参编教材一部,主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规划基金课题两项。
第一章 经济刑法导论
第二章 经济犯罪
第三章 经济刑罚
第四章 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犯罪
第五章 有关公司、企业的犯罪
第六章 市场中介组织犯罪
第七章 有关竞争的犯罪
第八章 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
第九章 有关产品质量的犯罪
第十章 有关广告的犯罪
第十一章 有关城市房地产的犯罪
第十二章 有关金融监管的犯罪
第十三章 有关证券、期货的犯罪
第十四章 有关保险的犯罪
第十五章 有关国有资产的犯罪
第十六章 有关环境的犯罪
第十七章 有关自然资源的犯罪
第十八章 有关财税的犯罪
第十九章 有关金融的犯罪
第二十章 有关会计和审计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有关对外贸易的犯罪
参考文献
后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关于国家秘密的级别,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泄露国家秘密指泄露上述三个级别的秘密。泄露,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
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根据秘密的级别、数量、次数、泄露时间、地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①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②:(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职务行为特点决定了他们掌握国家秘密的机会多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成为这两种罪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大,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因而也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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