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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技术进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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