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着手,创建性地提出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框架,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个层面:相对性、对世性、扩张性。并运用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之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既创新又务实的观点和见解。
《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常廷彬,男,河南南乐人,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于2003年§月和2009年6月分别获得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09年9月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等。曾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案说法·执行篇》等多部教材、著作的写作,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前言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既判力及其主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概念、条件和作用范围
(一)既判力的概念
(二)既判力的条件
(三)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内涵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特征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限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与判决其他效力主观范围
(一)反射效的主观范围
(二)参加效力的主观范围
(三)形成力的主观范围
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价值分析
(一)确保、提高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
(二)程序安定性要求
(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阻止、防止纠缠性诉讼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六)良好法律秩序的确立
第二章 既判力的相对性与对世性
一、既判力的相对性
(一)既判力相对性的含义
(二)既判力相对性的依据
(三)实体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和判决当事人
(四)当事人的范围
(五)当事人的确定
二、既判力的对世性
(一)对世性的内涵
(二)对世性的本质
(三)对世性的判决种类
(四)对世性的正当化
第三章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含义及理论基础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含义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理基础
(三)外国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规定
(四)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类型分析
二、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基准时点前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二)基准时点后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三、被担当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诉讼担当
(二)既判力向被担当人的扩张
(三)我国诉讼担当法律规定的分析与完善
四、请求标的物占有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
(二)自主占有人与辅助占有人
(三)因虚假转让而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四)我国请求标的物占有人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既判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交错
一、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定
(一)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内涵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与既判力主观范围
(三)执行力主观范围的界限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条件
(三)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分类
(四)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及其确定
(五)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程序救济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一)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界定
(二)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类型分析
(三)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执行力的主观扩张
(四)执行当事人变更存在的问题
(五)执行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 既判力、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类型化分析
一、公司诉讼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
(一)公司诉讼之判决的对世效力
(二)执行力向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扩张
二、身份关系诉讼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扩张
(一)身份关系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
(二)执行力向债务人之配偶扩张
三、被代位人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代位诉讼之诉讼标的
(二)代位诉讼与诉讼担当
(三)代位诉讼系属中债务人起诉问题
(四)代位诉讼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五)我国代位诉讼制度的完善
四、诉讼系属后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的人
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的人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阻却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
五、判决确认权利的受让人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一)判决确认权利的转让
(二)权利受让人的适格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1.既判力客观范围
既判力客观范围,又称既判力物的界限或物的范围,是关于既判力就何等事项不得争执而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判决的既判力作为解决和终结纠纷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的覆盖面,或者说经过前诉之后,哪些事实已经不容再行争议,哪些事实还可要求法院作出判断。
一般认为,确定判决在原则上仅对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即仅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对于判决理由中所作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对于抵消抗辩所作的判断则例外地承认产生既判力。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确定判决,只限于包括在主文之内的有既判力。”《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0条第1款规定:“在其主文中对本诉讼之全部或一部作出裁判的判决,或者对程序上的抗辩、不受理或其他附带事件所作裁判的判决,一经宣告,即相当于所裁判的争议具有既判力。”
2.既判力主观范围①
既判力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人的范围,其是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分析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它所解决的是哪些主体要受既判力的拘束。确定判决并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既判力,其既判力所拘束的人应该有明确的范围。一般认为,既判力在原则上仅及于当事人。相同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应遭到既判力的排斥。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出于“程序经济”、“权利关系的安定”等各种实体法或程序法因素的考虑,既判力应进行扩张,将一些没有参与到前诉程序中的非当事人纳入既判力的遮断范围之内,进而阻止他们不能提起相同的诉讼。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l款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确定判决对下列主体发生效力:当事人;当事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充当原告或被告时具有此利益的主体;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继承前两项所列主体的人;为了前三项所列主体的利益而持有请求标的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