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对包括传统中国在内的城乡规划法律问题发展轨迹作了清晰的梳理,初步总结了近现代城乡规划法律近代化的转型及其成败得失,将使读者能够基本了解古今中国城乡规划法律的演变。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不少有创建的研究观点,如在城市法律史或乡村法律史的研究中,应该从整个城市和农村地区,对城乡进行整体考虑,而不是专注于一边,忽略了其他;无论是个案研究城市规划法、区域城市规划法,还是不同类型的城市群体规划法,前提是必须把城市规划放入城乡规划的大环境中;无论何时,城市规模怎样,都会有在时间和空间上与之相对应的乡村作为支撑和呼应,城乡一体化视角是我们研究城市规划法制史的必然思路等,从不同维度揭示了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涵,厘清了城市规划法律史问题考察思路,令人印象深刻,具有启迪意义。
序
城乡风貌,从自然状态到人为规划状态,均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城乡所以要规划,盖不外乎为了人类居住之舒适、交通之畅达、生活之方便、抗灾之有效以及观感之优美等需要。远古社会,所谓城乡“规划”,不外乎依照自然优劣、方位正欹、山水临背、街衢畅阻、水道通滞、北南坐朝以及阴阳调违等,自然形成市井村镇。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的规划意识日渐增强,规划行为逐步增多,进而不断出现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规划实践。
古代中国也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城乡规划,如有“前朝、后市、左祖、右社”的宫殿设计法则等,规划与建筑布局常运用阴阳五行观念,也有司空(工)、工律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但这些多不脱自然意义上的“规划”。把城乡规划诉诸法律规范,应该是近代以来的事。
牛锦红博士的著作《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对包括传统中国在内的城乡规划法律问题发展轨迹作了清晰的梳理,初步总结了近现代城乡规划法律近代化的转型及其成败得失,将使读者能够基本了解古今中国城乡规划法律的演变。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不少有创建的研究观点,如在城市法律史或乡村法律史的研究中,应该从整个城市和农村地区,对城乡进行整体考虑,而不是专注于一边,忽略了其他;无论是个案研究城市规划法、区域城市规划法,还是不同类型的城市群体规划法,前提是必须把城市规划放入城乡规划的大环境中;无论何时,城市规模怎样,都会有在时间和空间上与之相对应的乡村作为支撑和呼应,城乡一体化视角是我们研究城市规划法制史的必然思路等,从不同维度揭示了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内涵,厘清了城市规划法律史问题考察思路,令人印象深刻,具有启迪意义。
近代以来,城乡规划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我国终于制定颁布了第*部《城乡规划法》(2007年)。该法出台以来,对城乡规划来说,有了法律依据,也取得一定实际成效。但总体看来,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律意识尚显淡薄,法律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受招商引资需要、工业园区建造、房地产开发、农村城镇化及部分地方或部门主管个人旨趣等因素影响,擅自更改城乡规划的种种违规、违法现象经常发生,损害了规划法的严肃性、权*性,以致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戏谑。
基于对本书的阅读及对现实的观察,个人认为,当下我国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尚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而言:
首先,城乡规划缺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衔接。我国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文明古国却缺乏悠久文化底蕴的城市原貌。放眼望去,当下无论是一线二线还是三四线的城市,都是扎堆的商品房集群,仿如成片“栽种”的钢筋混凝土“房林”。仅有的几处各级文化遗产古城旧址,也成为票价不菲、游客蚁集的景点,少有令身心放松、自由徜徉且能静心品味的城市氛围。
其次,城乡规划一体化远未到位。城市规划“面子”工程颇多,高楼大厦林立,树木花草茂密,里子工程如下水管等的设计则难言科学,投入不够充足,导致内涝频发,街道成河。新农村建设,常常是腾出土地,把农民集中于安置房聚集点居住,对农村的公共卫生设施关注不够,农民饲养家畜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基本阙如。
*后,全国城乡区域链的整体协调规划意识滞后。近日读到一则有关重庆的段子:“南滨已无路,朝天也无门,轮船路上行,轻轨水上漂。近40℃高温,没下一滴雨,却淹了半座城”,生动描绘了重庆市出现的内涝场景。这恐怕不单是重庆的城乡规划问题,还是沿长江上、中、下游水域的整体规划问题,涉及更宏观的城乡生态规划。
上述问题,均需要从法律史的视角进行考察和省思,在法律层面上予以重视并解决。
我作为锦红博士曾经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比较了解她的为人、为学:为人,她热情大方,助人不落人后,爽直不让须眉;为学,她不断追求,敢于创新。城乡规划法律史问题,就是她在关注近代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外,新开辟的一个研究领域。
城乡规划法律史问题,兹事体大,问题多多,择其一点,即可值得长期深入爬梳研讨,遑论百年乃至数千年!本书历史跨度大、涉及问题多,驾驭不易,锦红能宏观瓴察,微观剖析,创建纷呈,自树一帜,难能可贵。祝贺该书顺利出版。
我对该领域素无专门研究,谨遵锦红之嘱,多说了一些题外话,得当与否,并不自知,尚请作者、读者鉴谅。权以为序。
张仁善
2020年8月25日
牛锦红,山东菏泽人,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获得“全国博士后文化发展论坛一等奖”“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奖学金”“淮安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教学标兵”等多项奖励和荣誉称号。出版专著3部,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和参与其他国家、省、市级课题多项。
目 录
绪 论
一、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的研究对象
二、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的分期
(一)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的断限
(二)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的分期
三、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相关学术史回顾
(一)国外学术界研究状况
(二)国内学术界研究状况
第一章 溯源: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与问题(1840年以前)
一、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演变
(一)西周时期:“国”“野”一体化制度
(二)春秋战国:城乡规划思想制度转变
(三)秦汉时期:经济区域体制自发形成
(四)唐宋时期:从“坊制”到“街市制”
二、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渊源
(一)城市规划法律渊源
(二)乡村规划法律渊源
三、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特点
(一)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的根本渊源
(二)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经济因素
(三)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一体化特征
四、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
(一)古代中国城乡规划立法问题
(二)古代中国城乡规划执法问题
(三)古代中国城乡规划司法问题
五、本章结语
第二章 变革:清末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与问题(1840~1912
年)
一、西方城乡规划法律的起源与传入
(一)近代西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近代西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传入
二、中国发展对城乡规划法律的影响
三、清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初建
(一)清末国家城乡规划法律内容
(二)清末上海城乡规划法律体制
(三)清末北京城乡规划法律体制
(四)清末南京城乡规划法律体制
四、清末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主要问题
(一)立法与执法机关不稳定,职能权责不明确
(二)缺失国家城乡规划法律,地方法规多元化
(三)城乡规划法律的不平衡,乡村规划较薄弱
(四)城乡规划法律移植渐多,本土化问题凸显
(五)城乡规划法与民族情绪,规划执行阻碍多
五、本章结语
第三章 发展:北洋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与问题(1912~1927年)
一、北洋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城乡规划立法
(二)北洋政府时期地方城乡规划立法
(三)北洋政府时期乡村规划法律状况
二、北洋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执法主体的演变
(一)中央执法机构
(二)地方执法机构
三、北洋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律的畸形化问题
(二)城乡规划法律的差异性问题
(三)城乡规划法律的政治性问题
(四)城乡规划法律的本土化问题
(五)城乡规划法律的环境性问题
四、本章结语
第四章 转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与问题(1927~1949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体系近代化的前奏
(一)《首都计划》的制订过程与重要意义
(二)《授权法草案》与《首都分区条例草案》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一)城乡规划主干法
(二)城乡规划配套法
(三)城乡规划相关法
(四)其他法律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一)南京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
(二)上海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
(三)北平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
(四)伪满洲国和汪伪政权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执法主体的近代化
(一)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
(二)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
(三)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
(四)北平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变化
(五)伪满洲国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演变
(六)汪伪政权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演变
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乡规划法律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律的不平衡性依然突出
(二)城乡规划法律的区域性差异较明显
(三)城乡规划体制中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四)城乡规划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缺乏
(五)城乡规划法律与战争间的关系问题
(六)城乡规划法律实践与建设经费问题
六、本章结语
第五章 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律与问题(1949~2010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演变和确立
(一)国家城乡规划立法演变及成果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执法主体与执法状况
(一)国家城乡规划执法主体与执法状况
(二)地方城乡规划执法主体与执法状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原则性强
(二)法律权威不高
(三)法律移植明显
(四)公众参与缺乏
(五)监督能力欠缺
四、本章结语
第六章 近现代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的启示
一、加强国家主权意识
二、强化公共行政理念
三、树立法律本土理念
四、维系传统人文精神
五、提高法律运行职能
(一)科学化与现代化的立法机制
(二)科学化与现代化的执法机制
(三)科学化与现代化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