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 |
影视业法律及监管实务
本书关注的都是影视行业内*基本、*广泛的底层法律问题。这本书是叙述影视圈中人物依据著作权法、民法、行政法规享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法律义务的专业法律书籍,是影视圈内法律规则的汇总和升华。
8个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 诠释影视业法律法规 16个案件结构图条分缕析 化繁为简 以图说案 解读影视人权利样态
序1以法护航,中国电影巨轮继续乘风破浪
2016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部法律,标志着中国电影的发展进入“法治时代”,肩负着推动中国由世界电影大国迈向电影强国的重任。法律实施后给中国电影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电影数量增长,票房再创新高。2017年全国电影总票房达55911亿元,这一数字先后被2018年的60976亿元和2019年的64266亿元刷新。比票房数字更振奋人心的,是整个电影产业的不断攀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69787块银幕,全球领先;268条农村数字电影院线、47万支以上农村电影放映队;过去谈中国电影导演必提“第五代”“第六代”,现在新导演、新编剧、新演员、新制片人、新的技术专家等创作新力量集群式涌现……观众的认可,电影人才梯队的完善,全社会电影文化的提升,乃至更多的中国电影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无一不是中国电影产业生机活力的佐证和美好未来的象征。 遥想2001年中国刚加入世贸组织之时,电影全年票房还不足10亿元人民币,电影院前门可罗雀。纵观中国电影发展,产业的每一次飞跃,事业的每一个创举,都是在政策法律的推动下的通过改革完成的。1996年出台的《电影管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电影制片单位的概念和条件,设立行政许可制度,让更多的主体获得拍摄电影的资格,打破了以往只有20多个电影厂的局面;2001年1483号文件确立单片证制度,2001年1519号文件确定院线制,自此电影业准入政策开始松动放开,摄制主体、发行放映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起来,电影改革的号角吹响,电影业迈步走上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并且整体保持了健康、稳定、科学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改革发展,不断出台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中外和合作拍摄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10)等法规政策,扶持、引导、促进电影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电影结构从事业主导型向产业主导型转变,电影市场从分割封闭垄断向统一开放竞争的格局转变,实现电影产业从稚嫩走向成熟。 而对于电影产业发展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法律法规也没有坐视不管,2014年颁布了劣迹演员参演作品暂停播出上映的“限丑令”、2017年颁布了限制演员过高片酬的“限薪令”,这些法规文件规范了影视市场秩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对于护航影视产业,保护中国电影航船始终方向正确引领中国文化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电影事业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准确识别、科学防范和有效化解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提高电影管理水平、保护电影人权利、切实保障和促进事业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影视从业人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学习,提升法律素养。 王艳梅同志在多年从事法律知识学习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刻苦研究,认真思考,紧密结合影视诉讼实践,撰写了《影视业法律及监管实务》一书,这本书关注的都是影视行业内*基本、*广泛的底层法律问题。这本书是叙述影视圈中人物依据著作权法、民法、行政法规享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法律义务的专业法律书籍,是影视圈内法律规则的汇总和升华。对影视产业很有益处,对影视人很有用处。希望更多的影视界同仁认真阅读,获得启迪,投入到影视法制研究中,共同推动中国影视法律发展,进而护航影视产业巨轮继续乘风破浪前进。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韩晓黎 2020年9月25日 序 尽管影视产业在国民经济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其拉动效应明显,是我国文化产业中举足轻重的龙头老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影视文化产品特点是投资大、周期长,动用人力、物力多,资金回收期长,从制作、发行、放映、播放,直到衍生产品、主题公园,牵涉多个行业,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经济,若要影视产业良性发展,其中主体各司其职,明确影视行业参与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厘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至关重要。但是现实的情况离此目标尚有距离,甚至可以说是乱象丛生,影视纠纷占据民事纠纷、著作权纠纷中相当的比例,亟需系统研究并找寻解决之道,本书便是解决这些重大复杂现实法律问题的努力的结果。 本书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理论与实务并重,私法与公法兼顾,包含如下三方面特殊视角的观察: 第*,从权利到监管的视角。本书以影视参与主体民事权利、著作权权利与行政法规监管为研究主体,以其严密的架构,系统梳理了影视参与人(包括法人)在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等领域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接受的行政监管。本书不仅条分缕析了出品单位、发行单位、放映主体等影视法人的法定权利,以及作为影视作品作者的导演、编剧、制片人、摄影、动画、作词、作曲等自然人的法定权利,还对一些特别的主体如摄制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研究探讨;不仅列明了所有影视参与人著作权和其他民事方面的法定权利,也分析了待定的权利,对影视作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给出了倾向性的使用范围和法律界定。行政监管是影视参与主体必须面对的日常生活。本书对于影视行政监管的介绍尤其具有特点,其以影视参与的法人主体作为着眼点,理清各个参与主体的行政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有关影视剧片头片尾的署名和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公众人物行为规制做出梳理,使得比较“神秘”的影视剧行政监管清晰明了。 第二,从历史到现实的视角。本书追本溯源几十年来行政法规规范下影视主体权利和名称的形成与应用。为了清晰阐释影视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主体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解释清楚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发行单位、电影院、院线、电视剧制片人等这些兼具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身份的“拟制人”,而为了说清楚这些有关联、有交叉的“拟制人”的法律身份由来,追根溯源的历史研究必不可少。影视剧行政管理历史久远,期间管理机关多次变换;出台的行政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规范性文件;原来出台的行政管理后来废止,其管理内容归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等等,情况复杂。实践中关于出品单位何许人也、投资人出品人如何署名、何谓院线等等问题莫衷一是。本书正是通过行政法律溯源来追问每个目前我们认为约定俗成的叫法,从而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并通过行政法律不断进化的理念、行政民事活动领域“民进行退”的法律演进,细数行政法规如何调整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公司、组织等法人主体以及监管影视演员、导演等名人的现状。 第三,从案例到合同的视角。本书是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和说理方法,并做出标准合同指导的一本实务书。其选取了影视剧行业有特点和代表性的78个案例,嵌入法规法理的讲述中,使得论理有的放矢,读起来妙趣横生。现实的影视行业中每项经济往来都不能离开合同,本书辨析了联合投资合同、发行合同、导演聘用合同、编剧委托合同、劳务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等,并在明确各类合同特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做出6类标准合同指导,对于影视参与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本书是艳梅处长首部专著,值得祝贺。尤值一提的是,本书作者全程参与我国第*部文化产业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13年的起草历程,对影视行业有身在其中的热爱和望其健康发展的恳切,这些都构成了她潜心研究的动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的学术背景和学术训练,也为其开展影视法律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长期的影视行政管理工作,让其对影视行业宏观发展和微观运行有着深入了解和把握,相关研究也具有十分开阔的视野和纯粹学术研究所无法比拟的经验优势。相信其大作必将会对影视法律研究的开展和影视行业实践的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也期待艳梅处长能与法律学者、法官、律师同仁们一道,为中国影视法律良性秩序的建构贡献更多的力量。 笔者近些年来致力研究娱乐法,与艳梅处长属同道中人,我们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追求和理想,十分乐意向读者诸君推荐其大作。 是为序。 刘承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研究生院副院长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2020年7月5日于北京
王艳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一级调研员、公职律师。在基层法院从事4年审判工作,199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后进入国家机关从事政府立法与行政管理工作。作为起草小组成员,亲历《电影产业促进法》十三年起草历程,参与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参与制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20余件部门规章。参与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广播电影电视依法行政手册》。在《中国广播影视》《中国电影市场》等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其中《政府扶持打造电影产业神话》一文被复印报刊资料《影视艺术》2009年第10期全文收录。
目录
引子九个法律诘问 案例1千万投资辗转空,几个制片分不清——电影《铁血昆仑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上·篇 影视业“拟制人”的法定权利与行政监管 第一章出品单位(人)的行政监管与法定权利 第一节出品单位署名的行政法律渊源 一、1954年:电影已经“出品” 二、1993年:出品人元年 三、1995年:“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出现 四、1996年:电影制片单位元年 五、2年:明确出品单位=制片单位 六、21年:“限量版”“联合出品”出现 七、23年:不再限制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数量 八、216年:取消出品单位的资格限制 第二节行政法规赋予出品单位的权利 一、出品权是权利吗? 二、出品权的具体内涵 案例2片尾未标协拍者,出品单位被判赔——某电影公司与内蒙古某旅游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第三节行政法律法规对电影出品单位的监管 一、现行有效的影视行政法规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出品单位的监管 三、《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出品单位的扶持规定 第四节行政法规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监管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 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三、国产剧、合拍剧备案公示制度 案例3行政许可若变更,程序正当才可行——某影视公司诉某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纠纷 第五节《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到底是谁? 一、为什么行政法规和当事人都讳莫如深? 二、历史分类地梳理找出“制片者” 案例4出品单位和联合出品单位都是制片者吗?——张某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第六节出品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内涵 一、出品单位有著作权人身权吗? 案例5电影广告中涉及出品人署名应以影片署名为遵循——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诉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 二、出品单位的著作权财产权利 案例6出品单位对原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与原著小说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权之争——张某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三、出品单位的第17项著作权 案例7网速快到直播成为常态,哪项著作权可以涵盖?——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第二章发行企业(院线)的行政监管与法定权利 第一节电影发行的行政法规界定——电影发行权“失而复得”的历史回顾 一、产销脱节的历史 二、逐步恢复权利原状 第二节行政法律法规对影视发行主体的监管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发行主体的监管 二、行政规定对电视剧发行的监管 案例8已经发行的电视剧《武媚娘传奇》可否修改?——冯某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纠纷 三、行政监管与民事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9偷漏瞒报票房首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 第三节院线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一、行政规制下的院线产生与发展 二、院线的法律性质与分类 三、合同关系的院线 案例1代人付款有瑕疵,责任谁负才合适?——江苏东方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文化艺术城有限公司等经营合同纠纷 第四节发行企业如何依据著作权法行使权利 一、影视剧发行著作权基本内涵 二、如何行使影视剧发行权 案例11授权在某地域放映的影片,可否再卖给电影频道?——广州茂森公司与深圳新经典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第三章放映(播映)场所的行政监管与法定权利 第一节行政法律法规对电影放映、电视播出的监管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放映主体的监管 案例12在影院住所外的其他场所放映电影是否需要另行取得放映许可?——济南龙田影城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 二、行政法规对电视播映的监管 三、部门规章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监管 第二节法律对放映单位、电影院的促进扶持措施 一、放映单位、影剧院依法享有四项促进性措施 二、放映单位、影剧院依法享有的两项补贴 三、国家关于电影放映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的其他政策 第三节放映(播映)人如何依法行使著作权 一、在不同介质上所使用的权利不同 二、“播映权”之谬——电视台播放影视剧须获得广播权 案例13播映权?放映权?广播权?——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城广电台播放电视连续剧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例1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电视台播映电视剧侵犯其广播权——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峨眉电影频道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三、“放映权”之谬——点播影院放映电影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15点播影院“放映”行使的是放映权吗?——杭州翱屋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第四章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影视网络领域的“法定权利” 第一节三网融合下影视剧播映领域的新型法律问题 一、三网融合的行政法规界定 二、IPTV业务的行政法规界定 三、OTT的行政法规界定 四、回看、点播影视剧案例类型特点分析 第二节“回看”“点播”的“法定权利” 一、有线网内电视“回看”“点播”是什么权利? 案例16“回看”“点播”属于传统广播电视业务延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案例17“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18下载节目观众择,不是“重播”是“点播”——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IPTV专网内“回看”是什么权利? 案例19“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西藏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第三节IPTV、OTT的“法定责任”承担 一、IPTV点播业务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之争 案例2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由IPTV内容提供平台共同承担责任——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21获得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内容提供者免责的“法宝”——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例22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23因原告事先免除内容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提供者无责任——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OTT业务——设备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责任划分 案例24免除设备提供商责任——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25设备提供商承担责任——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第五章摄制组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行政规定对摄制组的监管 一、摄制组的特征 二、摄制组的分类 第二节摄制组的民事法律地位分析 一、摄制组是合格民事主体吗? 二、摄制组具有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吗? 第三节“有证”摄制组的民事责任承担——看“章”行事 一、以摄制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 案例26合同主体认定,主要看“公章”——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广西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 二、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 案例27一枚没有及时收回的公章带来的法律责任——张某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音乐创作合同纠纷 三、以摄制组中某个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 案例28剧组人员签字吃饭,产生单位连带付款——北京某民俗旅游城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节“挂靠”摄制组的民事责任承担——代人受过 案例29挂靠协议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朱某某与江苏华娱公司、陈某演出合同纠纷 中·篇 影视业自然人的法定权利与行政监管 第六章行政法规对影视参与人员的监管 第一节影视行政法规对参与影视制作人员的界定 一、何谓主创人员? 二、参与影视剧制作人员及分工规范 三、制片团队分工情况 第二节影视人署名的行政法规渊源 一、四个字幕规定 二、行政法署名规定的演进规律 三、影视剧参与人员署名实例 四、“民进行退”时代法院审理影视人署名权纠纷趋势 案例3出品单位将“武打设计”升级为“武打导演”是否侵犯导演的署名权?——张某勋、张某诉华诚文化传播公司侵犯署名权案 案例31署名他人“总编剧”并未侵犯“编剧”署名权——《芈月传》署名权纠纷 第三节对导演、编剧、演员等名人明星的行政监管 一、行政规定对劣迹名人限制执业——“限丑令” 二、行政规定限制演员过高薪酬——“限薪令” 第四节劳动行政法规对影视人的监管与保护 一、劳动关系特征 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三、如何运用劳动关系保障影视人权利 案例3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北京某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 第七章导演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 第一节行政规定赋予导演的权利 一、导演拥有艺术负责权 二、与制片主任一起行使对摄制组的领导权 第二节依据《著作权法》导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地位 一、导演享有作者的法定地位 二、导演享有法定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33是实习导演,还是导演?——上海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许某服务合同纠纷 第三节依据民事基本法律导演享有的法定权利 案例34被署名为副导演,是否侵犯导演的名誉权?——许某诉上海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职业学院、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导演名誉权纠纷 第八章编剧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 一、依据《著作权法》编剧享有剧本作者的法定地位 案例35《马文的战争》引发的“战争”——叶某某诉某大学出版社、陈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二、依据《著作权法》编剧享有法定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36委托方不满意的“中间”剧本,其编剧是否有署名权?——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吴某盈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三、剧本抄袭的司法判定规则 案例37《锦绣未央》编剧抄袭案——沈某文与周某、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第九章摄影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 一、摄影对于影视剧的意义 二、摄影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展览权 三、剧照纠纷——肖像权与展览权的权衡 案例38中国剧照纠纷的里程碑案件——蓝某某诉某王朝饭店有限公司、某电影制片厂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案例39合同约定使用剧照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赵某某、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第十章动画(美术)设计的法律权利和法定地位 一、依据《著作权法》动画(美术)设计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案例4一纸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坐拥“造型设计”而具有独立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二、动画(美术)设计享有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案例41谁是“葫芦娃”的“爹”?——胡某某、吴某某诉某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 三、动画(美术)设计如何行使著作权保护自身权利 四、动漫形象的合理使用 案例42“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新型”使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第十一章作词、作曲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 第一节作词、作曲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一、依据《著作权法》作词、作曲拥有作者的法定地位 二、依据《著作权法》作词、作曲享有法定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43编曲、作曲:一字之差差千里——宁某诉中影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 第二节作词、作曲分别享有独立著作权 案例44曲作者同意,未经词作者授权也不得使用歌曲——沙某某等与陈某著作权纠纷 第十二章表演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 第一节表演者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一、影视表演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二、影视表演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 第二节表演者生命身体健康权、姓名权保护 一、生命身体健康权——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案例45群众演员演完之后离去时受伤,用人单位要负责——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诉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案例46演员因病影响拍摄档期,可否免责?——温某某诉某电影制片厂、广东某影视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姓名权——为她成名,因她而苦 案例47他人可否以知名演员的名字注册域名盈利?——岳某某与周某某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第三节表演者肖像权保护——因她美丽,常被侵袭 一、侵犯演员肖像权的“传统”方式 案例48“掩耳盗铃”使用明星照片,理所当然赔偿——毛某某诉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你还可能感兴趣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