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权是当事人为确定依法需要查清的事实,而依法取证、举证、质证以及参与审查评定证据活动的权利。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在诉讼中,为确定依法需要查清的定罪事实、量刑事实以及程序遮事实等,其依法享有取证、举证、质证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刑事诉讼证明权是对原有分散的权利进行归纳、整合,形成的一个权利集合体。
《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以辩方为视角》一书从刑事诉讼证明权的内涵等基本理论人手,阐述了证明权与刑事诉讼模式、无罪推定原则、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证明责任理论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证明权理念下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保全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质证制度、心证公开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该书由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而成,产生于中国政法大学浓厚的学术氛围之下,展现了最前沿的刑事诉讼法学前沿动态,紧贴司法工作实际、紧跟司法改革脚步,以刑事诉讼科学理念为指导,在冲突的价值之间努力找寻着动态的平衡点,以期对证明权理念及其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是随着人类认识而逐步深入的。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是从非理性到理性、从愚昧到科学的进步。案件事实本是历史事件,其既无法时空回溯,更难以全然重现,仅能藉由“证据”还原其本来面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簿公堂”都必须遵循证据定谳原则,“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乃理所当然之事,“空口无凭”更是成为日常证据观念。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证可举”无异于“无米之炊”。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除了因犯罪而受到人身约束等外,其应有权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包括诉讼证明活动,无论在何种诉讼框架下,作为与刑事诉讼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其绝不应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旁观者”或“局外人”。
余茂玉,男,1979年生,安徽芜湖人,法学博士,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2),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2006),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2008),2009年进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曾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现已在各类报刊公开发表30余篇文章。
前言
第一章 证明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证明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证明
二、辩方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
三、辩方在诉讼中有证明的必要
四、辩方证明的性质
第二节 证明权的界定
一、证明权的基本内涵
二、辩方证明权的构成
三、辩方证明权的组成部分
四、辩方证明权的性质和地位
第三节 证明权与辩护权的关系
一、辩方证明权与辩护权的关系
二、证明权的有效行使和律师的有效协助
三、国际司法准则关于辩护的要求
四、辩方证明权与律师有效协助下的平等保护
第四节 证明权的功能
一、辩方证明权与刑事诉讼目的
二、辩方证明权的功能
第二章 证明权与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刑事诉讼模式及其发展
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
二、协同主义基本理论
三、协同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入
第二节 法院与案件事实的解明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法院负有“澄清案情义务
三、“澄清案情义务”与案件事实解明
第三节 控方与案件事实的解明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控方负有“协力的证明义务
三、“协力的证明义务”与案件事实解明
第四节 辩方与案件事实的解明
一、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辩方“协同发现真实”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同发现真实”与案件事实解明
第三章 证明权与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一节 辩方证明权与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二、辩方证明权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辩方证明权与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二、辩方证明权与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关系
第四章 证明权与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制度基本理论
一、证明责任的界定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 域外证明责任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制度考察
二、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制度考察
三、我国台湾地区证明责任制度考察
第三节 辩方证明权与证明责任
一、阻却违法、阻却责任事由以及其他抗辩主张的证明责任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三、辩方证明权与提出证据责任的关系
第五章 证明权与证据收集
第一节 证据收集的基本理论
一、证据收集的界定
二、证据收集与诉讼模式
三、证据收集的功能
第二节 自行调查取证权
一、自行调查取证权理论
二、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三、自行调查取证权之域外考察
四、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对辩方证明权的保障
第三节 申请调查取证权
一、申请调查取证权理论
二、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三、申请调查取证权之域外考察
四、证据预判禁止原则
五、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对辩方证明权的保障
第六章 证明权与证据保全
第一节 证据保全制度
一、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二、域外证据保全制度考察
第二节 证据保全申请权
一、证据保全申请权的理论基础
二、证据保全申请权是证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章 证明权与证据开示
第一节 证据开示制度
一、证据开示制度理论
二、证据开示制度之域外考察
三、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第二节 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一、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
二、辩方在法院受理后有权阅卷
第八章 证明权与质证
第一节 质证制度
一、质证制度基本理论
二、质证制度的域内外考察及比较
第二节 质证权
一、质证权基本理论
二、质证权是证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章 证明权与心证公开
第一节 心证公开制度基本理论
一、心证公开的基本内涵
二、心证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节 心证公开请求权是证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心证公开的改革思路
二、心证公开请求权是证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证明权的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在现代诉讼中,事实的查明不再仅仅关注实体法事实的查明,注重实体公正,而且更为强调程序法事实的查清,强化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本书中证明权所指向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实体法事实,而且包含程序法事实。基于研究的便利和论文篇幅的考虑,文中在具体分析时未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而是笼统地指称辩方积极行使证明权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
第五,刑事诉讼证明的具体表现,即为依法取证、举证、质证以及审查评定证据的活动。这些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各个证明主体所进行的活动。
第六,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
第七,刑事诉讼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的。刑事诉讼整个过程都贯穿着证明,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证明活动,只是表现的形式和运行的程序上有差异。
二、辩方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
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证明权,这些权利应受保障。“关于程序主体部分,即便以法官为最终之裁判者,课与确保实质真实发现之澄清案情义务,亦无从否认检察官扮演公诉人之角色,负有证明犯罪之举证责任,及被告作为诉讼主体,其诉讼权应获保障,而享有以证据声请方式,协同法院发现真实之权利。至于证据法则系在法律规定之证明程序中规范证明程序之准则。”①除法院与检察官外,被告人作为程序参与者及程序主体,在审判程序中亦保障其具有相当之权利,以德国法为例,此等权利包括在辩护人的协助下,通过讯问权、陈述意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