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
定 价:69 元
- 作者:孙茂利,孙萍 编
- 出版时间:2019/3/1
- ISBN:9787565335709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45
- 页码:54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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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作了适当简化、完善,对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当事人权益,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促进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是对新时代公安改革和执法实践需要的有效回应。《程序规定》作为第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章,自2004年施行(2012年12月修订)以来,已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规定之一,对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程序规定》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根据近几年的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正。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作了适当简化、完善,对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当事人权益,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促进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是对新时代公安改革和执法实践需要的有效回应。《程序规定》作为第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章,自2004年施行(2012年12月修订)以来,已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规定之一,对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程序规定》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根据近几年的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正。为适应新时代新情况新要求,此次修正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减负增效、服务实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简化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任务较重,由于法律对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要求较高,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治安案件的办案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对行政办案程序“繁琐”,特别是法律文书繁多问题多有反映,对简化办案程序的呼声较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这一要求需要通过修改《程序规定》予以落实。
二是正确有效实施新法。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扩充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增加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了保障这些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需要在《程序规定》中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三是固化执法改革成果和适应执法实践。近年来,公安部出台了受立案改革、执法全过程记录、涉案财物管理改革等一系列执法改革措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等简化办案程序的探索,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固化。同时,涉及网络的违法案件不断增多,对管辖和电子数据收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公安执法方式也需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予以变革,这些都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体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七条 [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原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 [网络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共同管辖]
第十五条 [指定管辖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缉私相关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回避决定权限]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时限]
第二十二条 [指令回避]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回避决定前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十七条 [依法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