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的法规文件包括综合税收政策、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纳税服务、规费、相关政策。并附有涉税法规文件目录、财税资讯2个附录。
版权信息
出版说明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货物劳务税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的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产行为税
车船税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国际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UKey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规费
非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
涉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会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
附录
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中央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地方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财税资讯
中央财税资讯
地方财税资讯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