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9年5月 总第268期
定 价:20 元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编委会编
- 出版时间:2019/5/1
- ISBN:9787567808355
- 出 版 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20.9
- 页码:102页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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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本书设有综合税收政策、货物劳务税、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规费、相关政策等栏目。并附有涉税法规文件目录、财税资讯2个附录。
出版说明
综合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4月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9年4月3日 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4月1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货物劳务税
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
进出口税收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019年4月4日 税总发〔201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12日 税总发〔2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201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规费
社会保险费
相关政策
涉税政策
经济法规
附录
涉税法规文件目录
财税资讯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