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介绍上海正在建设上海金融中心,香港已经是世界重要的金融中心。两者固然有历史、地理、经济乃至政治上的差别,而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监管工具等也非常不同。香港和上海的双城记是一些作家笔下的题材,两者金融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则是本书的核心议题。本书研究两者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差别,以此探究什么造就了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融监管带有父爱主义的痕迹,香港金融监管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本书的比较研究在现时的全球经济背景下仍有重要性。
序言
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的一个维度是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通过国际金融中心的构建,国家可以集聚和分配金融资源,获取低成本的融资,进而促进企业和经济的发展。由于国际金融中心在国别竞争中的重要性,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研究不胜枚举,视角多元。
本书以沪港金融市场规制机制比较为视角,通过对核心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工具和特性的比较,系统梳理港沪两个金融中心主要金融市场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范式、规则、属性、优劣以及对金融市场的正负作用。具体考察的金融市场及其监管制度包括:沪港两地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比较、债券市场监管制度比较、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比较、黄金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比较、保险市场监管制度比较、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外汇市场监管制度比较以及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比较。除*后一个分论题属于程序法范畴外,其余的分论题均属于实体法范畴。
本书的研究说明即使同为国际金融中心,监管范式和路径也会有很大差别。这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和监管路径设计提供了比较和实证的视角。具体而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的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路径和工具也不相同。
以各章所涉金融市场的监管路径和工具为例,第二章研究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到:第*,内地应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第二,严格民事赔偿责任,重视投资者保护,以加大责任刚性;第三,明确监管权限划分;第四,推进自律监管,减少行政干预。
第三章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到:第*,有效的基金监管制度应包括私募基金公司必须有牌照或注册并具备所需的技术和能力;基金投资的自由度必须得到适当限制,对投资比例和方向要严格限制;基金资产必须由受托人或托管人持有,而这些则是上海现阶段应重点突破的方面;第二,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特色在于市场推动,管理采取政府准入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上海因发展起步较晚,行政干预的色彩仍然较浓,但证券的投资基金化比率不高,还无法像香港一样成为市场的稳定力量,为此上海一方面要保证行政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推进利于行业发展的税制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四章在对债券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后,基本的结论是:第*,从承销发行来看,上海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市场化方向上虽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制约市场发展的首要问题仍然是法律法规限制过度,因此,为适应发达经济体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债券发行承销市场化水平;第二,从中介机构来看,内地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应以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来进行建设;第三,从清算保管系统来看,同香港“多币种支付及交收基建”相比,内地债券市场存在托管机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系统没有实现一体化管理,场外与场内市场相对割裂等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与香港的跨境联网,完善交易系统;第四,在投资者结构方面,香港的投资者范围较广,内地对投资者范围限定严格,因此,应丰富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并注重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第五章研究保险市场监管制度,基本的结论是:第*,香港以风险为导向,基于保险期间的长短,将险种分为长期和一般两类,以此为基础设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内地基于保险标的把保险业务划分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大类(成果主要集中于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以风险为导向与以标的为导向的监管制度相比,更有利于发现和防范保险业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二,在市场准入方面,香港的注册门槛要比内地低,但是,香港对于拟设立商业保险公司非资产性准入标准的监管标准十分严格,这值得内地学习;第三,在保险公司投资方面,香港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的监管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而内地采取的则是正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管理的好处是会扩大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内地应当借鉴。
第六章黄金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显示:第*,沪港两地黄金市场的监管体制均采用了分业监管体制,但在混业监管的大趋势下,两地都应该改革现有体制,在行业监管方面,内地应重点学习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经验,以促使主要监管组织——中国黄金协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就法律体系而言,香港体系协调、时效性强,而内地则相反,《金银管理条例》颁布年月已久,且一直未做修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市场需要,一些部门规章突破了该条例的规定,造成部门规章大于法律的尴尬局面;第三,香港黄金市场的法律位阶较高,也具有可操作性,而内地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属于行政规章层级;第四,香港的黄金交易立法很好地衔接了场内交易规则和场外交易规则,而内地则出现脱节。
第七章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说明:第*,就监管模式而言,香港的金融衍生品在混业经营前提下,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内地的金融衍生品则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从世界范围内看,混业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所以,港沪两地现有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都应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第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港沪两地都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但香港的国际化更彻底,上海的缺点在于内地上市金融机构和非上市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标准和衍生品交易量的计算方法尚未统一,没有对新会计准则做细化规定,金融衍生品立法层级较低等,这是亟需改进的。第三,就结算模式而言,现有的金融衍生品结算模式有两个:金融衍生品结算与基础证券结算独立模式和金融衍生品与基础证券结算结合模式。内地采用后者,香港则采用前者。独立结算模式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更加彻底地防控潜在金融风险和摸清基础证券及其衍生品体量,内地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近年的野蛮生长之后,为了防范危机的发生,采用独立结算模式当属必要。
第八章外汇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说明:第*,香港准中央银行外汇基金的货币政策相对被动,而中国人民银行则具有更为独立和主动的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这是内地值得肯定的地方;第二,港沪两地市场主体种类并无太大区别,但是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不同主体的业务范围,内地进行了冗繁的规制,限制了发展;第三,香港的货币经纪由金融管理统一专员核准,内地的货币经纪业务准入程序较为烦琐;第四,从组织性质上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角色转换带来的利益冲突容易使监管的中立性被经济利益俘获,因此,外汇中介制度去行政化是内地将来制度完善应注意的方向;第五,香港的金融业立法是市场导向的,而上海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意志下的立法与市场有天然的距离,未必能充分适应市场发展,对于促进金融法制而言,必须建立起市场敏感型的法制。
第九章和第十章分别对香港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和上海的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在对金融纠纷解决制度进行比较后不难看到:第*,就诉讼而言,基于判例法的香港和基于实定法的上海对金融业纠纷的裁决有着极大的不同,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之一,金融法制也应该服从于这种规律,显然,相较于上海,香港的金融审判理念更符合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第二,就非诉解纠方式而言,香港的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更多元,在2008年后,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志性事件是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非诉解纠的重要做法就是在上海仲裁委内部成立了金融仲裁院。比较研究发现,香港的非诉解决机制覆盖全面,而上海的非诉解纠机制主要是超*行业层面的。所以,长远来看,上海应设立行业型的金融申诉专员模式(Financial Ombudsman Syscem,FOS),再将各个行业的金融申诉专员模式进行合并,成立独立于各个行业协会的真正中立的金融申诉专员模式机构。
第十一章主要讨论三个金融试验区。学界关于自贸区的研究集中于政策维度和比较方法。政策维度的研究目的是检视自贸区政策的实现度,从而肯定自贸区的设计功能和应然理性。比较视野的研究方法意在分析自贸区的现实功能和全球化视野中的规则制定逻辑,从而确立自贸区的正面作用和改革意义。本书采取更为宏大的叙事语境,将自贸区和其他两个同时期设立的试验区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以便审视自贸区和其他金融试验区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内在逻辑。以此为起点,本书认为,地方性试验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框架中已经难以起到有效的“涓滴”效应,“边缘”变革的局部性改革范式也无法解决整体性的金融抑制市场及与之呼应的金融监管框架难题。实现包括自贸区在内的三个金融试验区的金融改革目标需要“核心”变革,真正触及抑制型金融市场的抑制维度,从而实现金融自由化和自贸区终极改革的目标。
第十二章聚焦讨论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历经近十年,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涉诉金额高、诉讼保全多、涉案利益主体多、案件执行难等特性,加之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的出现,给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金融审判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受可仲裁性所限,仲裁司法化、行政化、执行难等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金融市场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要求。按照中央决定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既有法与金融理论的理论依据,也应对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制度需要。如何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解决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同样是迫切需要探讨的命题。
本书通过研究得出以下几个初步的结论:
关于金融市场模式。上海金融市场的建设是典型的“行政主导”模式,坚持“政府主导”“行政万能”“自上而下”的监管逻辑和理念,坚持国家意志、大手笔、大机构、大银行、大财团的思路建设金融市场,人为推动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香港金融市场采取的是政府不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只有当市场无力解决问题时政府才进行干预。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香港金融体系所表现出的经济活力和风险收益额配置能力超过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上海金融体系。
关于市场与监管之间的互动。香港是市场自律,市场主体自治;上海是立法和行政主导,市场主体缺乏自治。上海的金融中心建设无法实现自主决策;香港金融中心的建设可以取决于自行决策。与沪港两地金融市场监管架构区别相对应的是:香港金融市场存在自发性和自导性,许多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先于上海。上海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后发发展,快速赶超,但缺点是这种发展模式造成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对市场反应迟钝,与国际金融市场存有天然隔阂。
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可资借鉴的内容与路径。现阶段,上海*重要的任务应该是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型的金融法制和规制体系,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发行制度、上市制度、交易制度、退市制度、结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托管结算制度和金融纠纷解决制度等方面积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机制、规制、监管方面的制度经验。试验性和地方性监管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方面,上海自贸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金融自由化提供经验,成败与否有待检验。
本书的研究采用以下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有利于我们探究国际金融中心规制体系和工具。
比较研究分析。比较研究是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仅从概念上来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进行研究与做出判断的方法。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质是强化比较优势,促进本土金融市场体系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过程。采用比较研究,既可以全面摸清沪港两地金融法制“是什么”(实然)这一基础性问题,为探讨“为什么”(应然)的问题奠定基础;又可以有力回击沪港彼此取代的论调,将有限的研究精力集中在沪港两地该如何求同存异上,*终促进两地金融发展走上一条有各自特色的差异化发展路径。本方法贯穿于沪港两地各个金融产品的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结算等各个方面。
法经济学分析。本书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的功能在于为包括金融在内的市场提供博弈的基本规则,提供包括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内的公共产品,建立和维持特定的产权制度及其他各种重要的制度,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政府在创建和维持特定的产权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时,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率的制度。从公民自由、经济发展诸多目标来看,没有政府是不行的,而有了政府一旦处理不好与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又会造成更多的麻烦。前述新制度经济学原理被运用至对沪港两地金融监管制度与金融市场互动进行分析的方方面面。
法社会学分析。本书具体研究香港金融市场自律,市场主体自治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上海缺乏这一法律文化传统的现实。但是,从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来看,上海的政府主导发展模式正在向香港的市场主导模式靠近。*典型的例证就是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其重点改革的领域之一就是金融改革,*终发展目标就是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香港应是上海学习的榜样,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文化更应为上海所借鉴。通常,我们可以把文化分为三个维度,即器物之维、制度之维和观念之维。与此相应,作为文化的法律现象也可分为器物形态之法、制度形态之法和观念形态之法。课题将对沪港两地金融法制的器物形态之法、制度形态之法和观念形态之法进行了深入考察。
尽管很多国家都声称自己拥有国际金融中心,但举世公认的世界级的国际金融中心其实就是纽约和伦敦。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中,各大城市前赴后继,但是都没有超*纽约和伦敦。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起源说似乎揭示了其中的奥秘,产权保护水平高的普通法系自然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金,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提供制度性基础。这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路径提供了学理依据。
是为序。
沈伟
于安娜堡
2019年3月21日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导;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L. Bates Lea访问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韩国商业仲裁会(国际)、日本商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投资法、公司治理、金融规制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截至目前,已经出版6本英文著作、2本英文编著、1本中文著作、2本中文编著、4本译著;参与出版34本著作(其中中文著作3本, 英文著作31本);以及近180余篇英文和中文学术论文,其中SSCI期刊发表论文近30篇;英文论文被新加坡*高法院判决引用,专家意见被香港高等法院、巴林法院采纳。
第一章是什么建构了金融中心?——以香港、上海两个市场及监管机制的比较为视角
一、从比较沪港两地金融市场监管架构开始
二、沪港两地金融监管合作的可能领域
三、什么造就了金融中心?
第二章沪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一、沪港证券市场的概况
二、沪港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成熟度
三、沪港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比较
四、沪港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
五、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对上海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六、结论与反思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比较
一、沪港两地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现状
二、沪港两地基金法律制度的对比
三、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模式与具体内容
四、完善内地基金业监管
第四章香港和内地债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以内地债券监管制度的完善为中心
一、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现状概述
二、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宏观监管制度比较
三、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微观监管体制比较
四、两地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内地债券市场缺陷为中心
五、内地债券市场完善建议
六、结语
第五章保险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一、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
二、内地和香港保险业及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状况比较
三、两地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四、内地商业保险公司监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五、完善内地商业保险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优化路径
六、结语
第六章沪港黄金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比较——启示与改革进路
一、黄金及黄金市场概述
二、沪港黄金交易市场发展及现状
三、沪港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异同评述
四、沪港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异同评述
五、他山之石——香港黄金交易制度的启示
六、上海黄金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路
七、结语
第七章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一、金融衍生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
二、香港和内地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路径
三、港沪金融衍生品市场相关制度比较
四、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借鉴意义
五、结语
第八章内地和香港外汇基本法制比较——一个法理的反思
一、制度理念:外汇基本法制生成的视角
二、规则构成:两地外汇基本法的区别
三、初步结论:内地外汇法制的完善
第九章香港金融争端解决机制
一、香港金融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总览
二、香港金融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解读
三、总结
第十章游走于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以上海为研究对象
一、引论
二、上海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三、上海金融纠纷非诉讼机制失灵的原因
四、解决上海金融纠纷非诉调解机制失灵的路径
五、结语
第十一章金融自由化的逻辑和金融“边缘”变革的局限性——以三个金融试验区为样本
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深圳前海特别金融试验区
三、上海自由贸易区
四、初步结论
第十二章探索构建“上海金融法律特区”——上海金融法院的逻辑起点和实施难点
一、引言
二、上海金融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法与金融的理论框架
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竞争
四、上海金融法院的外在竞争要求
五、上海金融法院的制度设计难点
六、结语:提高司法国际竞争力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