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现代水治理丛书》基于我国水治理法规体系以及水法治的特殊性,以行政法理论为指导,初步探讨了水行政法治的内容与发展规律:行政权调整的水事关系和体现水资源外部性的水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行业技术特色的水事法律规范体系是水行政法法源载体;水行政主体不限于由行政组织法产生,流域管理机构与水政监察组织是水治理主体的特殊构成;水行政行为人管理制度应当与水行政权相匹配,以适应专业技术与法律素质的复合性;取水许可权是保护水资源的核心行政权;高频率出现的水行政命令对实现水行政管理目标的价值层次追求,远高于作为保障手段的其他依职权水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制度需适应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管理体制,应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诸多特殊情形;水行政强制措施缺位是水问题成因之一,代履行是一度支撑水治理的法律保障方式;行政机关参与水事纠纷调解居于选择性主体地位,水行政裁决是特殊的内部行政行为。
《现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现代水治理丛书》可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与管理人员的参考和培训用书,可作为大专院校水利、法学、行政管理等专业师生教学与研究参考书,也可作为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参考。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水行政法的地位与水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水行政法在部门行政法中的定位
一、我国现行水法的调整对象与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水法调整外部纵向水事关系:归属部门行政法表现之一
三、水法调整内部水事关系:归属部门行政法表现之二
四、水行政法的部门法地位
第二节 水行政法律关系
一、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点
二、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包含流域管理机构的特殊构成
三、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及其保护利用的法律诉求
第二章 基于水治理实践的水行政法原则
第一节 水治理实践:确立水行政法原则的基础
一、流域与流域系统
二、基于流域系统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和内容
三、与流域系统相适应:水管理体制的确立
四、水治理中的核心博弈:流域全局与区域局部的复杂关系
第二节 水行政法的原则
一、体现行政法治内在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体现水治理实践中自然与社会复杂关系的原则
第三章 水行政法体系与水行政立法实践
第一节 水行政法体系
一、水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业特色的水事法律规范:水行政法的特殊存在形式
三、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水利规划地位与效力
第二节 流域水治理中行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流域管理制度框架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
二、流域管理行政立法对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弥补
三、现代水治理实践中行政立法与管理体制改革的互动
第四章 水行政主体:三类组织并存格局
第一节 水行政主体的构成及职权
一、水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组织法产生的水行政主体
三、作为事业单位组织的水行政主体及其职权
四、依法管水实践中基层水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水行政主体委托的执法行为主体:水政监察组织
一、实施水行政执法的专门组织
二、依据部门规章履职的事业单位:被委托开展水行政执法
三、水政监察职权的范围
第五章 水行政行为人及其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水行政行为人及其资格管理现状
一、水行政行为人概述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现状
第二节 构建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内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与行政权的不匹配
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与行政执法证颁发相分离
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基本框架
第六章 水行政行为与水政监察
第一节 水行政行为的分类与生效
一、水行政行为的分类
二、水行政行为生效的实体与程序要件
三、水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水政监察行为与水行政行为的基础
一、水政监察是水行政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水行政行为的基础:水行政监督检查
……
第七章 取水许可:保护水资源的核心水行政许可权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的目标行为:水行政命令
第九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十章 亟须强化的水行政强制
第十一章 水事纠纷处理中的内部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