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27章,内容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行为原理、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行政征收与补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等。
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学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宪法及其实施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与宪法、民法和刑法一样,行政法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而不是一种道德规范、行政政策和纪律。它作为一种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可预见性,更应具有正义性。
2.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行政法不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全体人民、社会各阶层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法,不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或与财产相关的人身关系的法,也不是关于犯罪与惩罚的法,而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在内容上涉及人身、财产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利益,它是在国家行政权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3.行政法具有民主性。从人类发展史上看,行政法并不是随着行政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是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在宪法得以制定并实施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在近代法治进程中,首先是立宪时代,然后才逐渐过渡到行政法治时代。在立宪以前,无论行政与法被提到过多少次、联系如何紧密,都不可能有行政法。当然,在某些通过改革而走向宪政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我国,这一规律并非十分明显。基于行政法在渐进式改革中所具有的重大作用,行政法与宪法往往是交互作用、发展的。
4.行政法具有集合性。行政法并不是指某个法典,而是具有共同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以宪法典、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一个被称为行政法的法典。然而,当把这些行政法律规范集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即行政法。当前,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学界也出现了制定行政法典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