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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的乡土司法 《中国西部的乡土司法》通过对中国西部地区基层乡土社会的司法、法治建设和整体的法律生活实践的深入观察和思考,在法律生活的广阔视域放大和升级了西部地区基层乡土司法的功能和意义论述,为当代中国西部地区乡土司法研究贡献了一个真实样本。本书聚焦当代中国西部地区基层司法工作,贴近考察近年来这些地区基层乡土社会法治建设实践,整体展现西部地区司法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司法权定位与司法机关职能、司法作业的理念与制度、乡土法律人的角色与奉献等主要元素的西部地区乡土社会法律生活面貌。 适读人群 :广大读者 公认的是,乡土中国在今天依然具有不可或缺的理论价值,而《中国西部的乡土司法》则展现了乡土中国在法律尤其是司法方面的一个立体侧影,涉及大量田野调查,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非常值得一读。 绪 论 当代中国法治主义叙事中,基层司法得到了学术界一定关注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丁卫《秦窑法庭》、苏力《送法下乡》、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靳学军《基层法院司法理念的多维构建》、左卫民等《中基层法院法官任用机制研究》、吴斌主编《基层司法论丛》等。相对而言,中国西部尤其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问题尚未得到足够的理论关注,是一明显学术洼 地。 国内法学界近年来对民族法制问题研究,大体有三个知识进路。一是民族法学进路,如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王允武《中国自治制度研究》,将民族地区法制在国家法框架内,对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法制实践予以解释,其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制体系中涉及民族治理问题的内在原理制度规范梳理,也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实践中的特殊性问题作了一定阐释。二是法社会学进路,如俞荣根《羌族习惯法》、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陈金全、巴且旦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这部分研究是当代中国法学界民间法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法律生活中有现实规范功能的习俗、情理规范等内容加以整理呈现。三是法史学进路,如徐晓光《藏族法制史》、李鸣《羌族法制的历程》等,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历代边疆治理的理念与政策、法律规范等,也对民族法制史作文献处理与功能评析。国外学术界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与民族法制论域话题,在现代性范式内一般通过社会自治、少数人权利保障理论框架解释。随后现代思潮的兴起,边缘世界的主体性、地方性知识等知识范式打开了此论域的学术空间。国内民族地区治理研究借用了国外相关理论,包括后现代思想方法,如苏力“本土资源”理论明显有吉尔兹“地方性知识”范式的色彩。这些研究建立起强大的民族法制问题论述,有力推进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理论建设和制度发 展。 现有研究对民族地区司法问题均有所涉及,如陈蒙《我国民族地区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欧舸《西部少数民族法区司法诉讼机制结构及效能研究》、阿布都艾尼米吉提《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救助若干问题探讨》等,对民族地区习惯法适用机制、民族地区司法活动的地域文化特色、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恢复性司法理论、司法活动机制与技艺更新、境外少数人权利保障司法政策等问题作了探讨,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看,民族地区司法的现有研究,与这一领域法治建设紧迫的理论、制度、技术供应需要及问题本身的重要性尚不相称,需梳理这种法治实践的内在逻辑与原理,以建立起相应的解释、指导和评价的论述体系,拓展这种法治实践的理论空 间。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民族地区司法绝不可缺席。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聚焦当代中国西部地区基层司法工作,贴近考察近年来这些地区基层乡土社会法治建设实践,整体展现包括司法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司法权定位与司法机关职能、司法作业的理念与制度、乡土法律人的角色与奉献等主要元素在内的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法律生活面貌,从而在法律生活的广阔视域中放大和升级民族地区基层乡土司法的功能和意义论 述。 本书的研究内容和材料均源于对中国西部尤其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律生活实践的贴近考察和全面广泛调研。本书中的不少论述,依据或直接引用了一些基层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工作的原始文件和资料,力图忠实纪录和原生态地呈现当代中国西部青海、甘肃、内蒙、四川、云南、贵州等中国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基层乡土社会的司法、法治建设和整体的法律生 活。 本书的论述逻辑是:现代司法的质量与法治建设水平正相关,而司法及法治建设的发展既是社会法律生活的重要内容,又必然反映并受制于特定社会的法律生活整体的内在品质与发展状态。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治建设为当地司法工作提供了积极的政治与社会环境,而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法律生活整体的发展,又为司法工作与法治建设准备了社会前提,规定并塑造着这一地区法治发展进程与司法作业的质 量,呈现出中国西部基层司法生态面貌。 基于这一论述逻辑,本书的叙事是将当代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工作的研究,置于基层法治建设实践背景及乡土社会法律生活理论范畴视域中,观察、梳理与解读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政治定位、价值诉求、制度逻辑、运行机理、工作方式与社会实效等,围绕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司法作业、乡土法律人等法律生活四大主要元素搭建叙述体系和内容。本书结构上,第一章“乡土社会的法治示范工程建设”,介绍当代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环境;第二章“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第三章“西部地区的基层司法能力建设”,梳理分析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一般职能与机关建设;第四章“西部地区的乡土巡回司法”、第五章“事实真相与司法权威”、第六章“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第七章“政务型司法”,具体讨论西部地区基层乡土司法作业的理念、制度与操作;第八章“乡土中国的法律人”,分析西部尤其民族地区基层乡土法律人的社会角色与价值追求、工作方式及贡 献。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共同的伟大事业,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中国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正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理论的伟大成果之一。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运行和品质很大程度上与该地区基层社会法治发展水平正相关。在新的时代实现对乡土中国的有效治理,必须协调好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现代价值与传统生活、外部推动与文化自觉的关系,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现代性文化与东方治理文明以及传统生活与现实环境、专业管理与民间自治的平衡。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的治理也因此必须通过乡土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推动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这是民族区域社会治理转型的新常态。已经开启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将极大推动西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法治发展,而优良的法治环境将有利于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机关职能的实现。本书第一章“乡土社会的法治示范工程建设”以D县古寺镇“法治示范镇”实践典型为基础,梳理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的理论原理、主要制度及具体措施,呈现国家权力影响力末端国家政权对基层乡土社会的控制和支配方式,展示公权力对乡土社会民众日常生活介入与塑造的能力及实际影响,还原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法治环境。通过对古寺镇“法治示范镇”实践典型的考察,获得了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法治建设的生动样本。古寺镇党委政府将“法治示范镇”创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法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推进以会前学法和法制宣传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建设、完善“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推动以平安社区和“三调联动”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制度建设,为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升级转型作出了示范。这一示范是西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法律生活品质和法制环境的尺度,是解读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基 础。 西部民族地区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中。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权组织一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执政机构的重要部分,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要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推动民族地区有效治理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当下中国学术语境中,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本书第二章“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以西部民族地区H县与B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D县古寺法庭的日常事务以及L州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为例,呈现西部民族地区乡土法律生活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日常事务与一般工作面貌。本章对基层司法机关工作职能的研究以个例展示分析为基础,其状态描述、逻辑原理、功能展示和价值分析是普遍的,也即是特定地区某一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可以全方位呈现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的运行状态及品质,至少可以成为了解其基本面貌与内在逻辑的基础。中国司法从性质来看是党的事业,人民司法工作以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西部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业,主要是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工作和案件执行工作。通常情况下,西部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仍明显低于同期全国法院案件受理平均数。从各类案件情况看,受理的刑事案件大多是普通的暴力类、涉财类案件,这一类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但仍然对法院的工作品质有严格要求。从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来看,一般标的不大,大多是权属、侵权、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有的矛盾尖锐,处理难度不小,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乡土民事司法中特别强调调撤率这一项重要工作评价维度,追求案结事了,这加大了基层司法作业的压力。西部民族地区某些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相对较少,这一方面是群众不了解或缺乏通过诉讼与政府机关解决争议的意愿,另一方面基层行政机关也不愿经常卷入诉讼,加之乡土熟人社会,一般认为打官司伤和气,尤其政府机关和老百姓对簿公堂不仅可能遭受信誉损失,一旦败诉会丧失威信,所以宁愿相互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博弈。在西部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作业中,难度最大的是执行,这是对司法干警素质的持续考验,稍有不慎,就可能使案件变成执法事故。法庭是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基层司法重要的司法职能,而且也是展示人民司法党的事业特性的制度平台。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置、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受法院管理,如同法院的一个部门,但与法院内部机构不同,在职能定位方面又像一个微缩的法院,具有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众多职责,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庭建设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干警工作状态都好于通常预期。检察机关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法治事业中,承担十分重要的职责,其主要职能有侦察监督、公诉、控告申诉及反贪等。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则的不完善等,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推进面临不少困难和压力。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还有一些司法作业外的延伸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地方党委和政府主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展反分裂维稳工作。通常司法机关也愿意积极参与这些活动,这不仅是政治上党的领导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展示自身功能优势的机会,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在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还会参与一些与司法工作相对关联度较低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工作,扶贫、创建卫生城镇建设等。此外,司法救助是民族地区基层乡土司法的又一项延伸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这一工作力度正在加大,预期可取得更好的社会效 果。 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组织人事、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和物质技术支撑等方面。本书第三章“西部地区的基层司法能力建设”,以西部民族地区H县人民法院、D县古寺法庭以及L州检察机关为例,呈现出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建设状态。通过贴近观察和深入分析,发现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目标明确,措施可行,也有一些成效,但的确困难不少,任重道远。在组织人事建设方面,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任重道远。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诉讼服务需求和受理案件数量相比,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备明显不太相称。法官队伍不仅总体年龄老化,且知识更新意愿和能力偏弱,又由于人员补助标准不高,待遇对优质人才不具吸引力,司法人力资源配备不足,审判人力资源和案件增加矛盾明显。现有法官选用机制、待遇和绩效考评体系并不支持当下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局面的迅速改善。积极的现象是,面对此局面,基层司法机关选择了追随不断升级的要求,强化现有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开发既有司法干警的司法能力,以将中国基层司法品质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始终将司法队伍的政治建设置于司法工作的核心,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委汇报司法机关工作情况。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队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还重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贯穿队伍建设始终,推进司法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保持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确保司法清正、清廉、清明。在工作制度建设方面,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依据自身使命、禀赋条件,在诉讼管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涉诉信访、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司法民主、完善监督机制、机关文化等方面作了持续努力和优化。民族地区基层司法能力建设离不开物质技术支撑。从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现状看,司法机关在编人员经费及办公、业务经费等获得了财政拨款予以保障。这些经费保障了基层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日常活动的正常运行、职能活动的开展、司法为民举措的落实、便民设施的完善 等。 近几年来,在“能动司法”旗号下,中国基层司法机关以服务乡土社会为目标的大规模乡土巡回司法活动再度兴起,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机关非常重视这一极具人民司法特色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本书第四章“西部地区的乡土巡回司法”,以C县巡回司法“便民司法经验”实践活动为分析样本,澄清乡土巡回司法的制度定位及设计原理,梳理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为乡土巡回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建立一个解释框架,以方便对这一制度运行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巡回司法活动实践现状的了解。西部民族地区基层乡土司法实践中,巡回司法开展相当普遍,每一县级人民法院都配备了巡回司法车辆和相关装备,有的有较稳定的巡回司法团队,还有的人民法院设立了如旅游法庭等专门巡回法庭进行巡回司法工作。从黄土高原的村庄到哀牢山寨子,从大凉山崎岖的山路到青藏牧区辽阔的草原,都可能看到印有人民法院标识的巡回司法车辆行驶在巡回司法的路上;在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乡村的坝子上,在刚收割了庄稼的田间地头,在乡村学校的操场上,在村民的窑洞里,都可能看到巡回司法开庭。C县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巡回审判法庭以稳定的巡回司法团队常年进行巡回司法活动,形成了颇具特色的C县巡回司法“便民司法经验”,代表着西部民族地区巡回司法实践的新高度。西部民族地区的乡土巡回司法活动,因司法机关主动承担当事人部分诉讼成本的转移,坚守质朴本色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工作理念和方式,还有大量维稳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投入而区别于普通庭审。这一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对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战略需要,承继红色司法内在精神,适应乡土社会法律生活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偏好,展示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既有政治优势,助力乡土社会权力体系重建,从而可不断改进司法质量,体现出中国式能动司法中所体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核心价值,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工作理念,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制度目标,产生巩固政治权力的溢出效应,更有效地服务政治、服务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是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关键拼图。C县“便民司法经验”代表的乡土巡回司法活动,实践中还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应对,西部民族地区大多数基层法院并不具备C县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来支撑巡回法庭以这样方式常年运行。巡回法庭干警工作强度超出想象,动员足够干警从事这一工作难度会越来越大。在未来一段时间,乡土巡回司法会以适当方式和规模被延续,西部民族地区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司法的实践会处于稳定状态。作为国家权力在自身权力边缘地带重建影响的努力,乡民的国家想象及对政治共同体认同的政治溢出效应,尤其是在乡土法庭布置空白地区,巡回司法是国家司法权重要的载体和象征,这些均清楚地提示,乡土巡回司法服务乡土中国社会,不仅值得坚守,并且无可替代,尽管它必然会有一定的代 价。 尊重案件客观事实或案件真相是正义司法的基础和底线,法律正义总是与案件真相联系在一起。案件事实真相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查明真相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环节,真相追逐也一直是高品质司法的永恒信仰。现实的法律生活中,这一原则面对的挑战和压力往往并不是案件事实被忽略或扭曲,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或案件当事人主观原因,证据呈现无法还原和难以重建案件真相,法院又必须及时作出尽可能公正合理可行的裁判。本书第五章“事实真相与司法权威”,通过西部民族地区法律生活实际司法活动中的真实具体案例,观察和展示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司法中,当法官们面对这种压力和接受这种考验时,在案件真相或许不太清晰情况下,判断案件基本事实、控制审判过程和作出相对合理裁判的司法作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我们或许不愿正视的一种现实,即司法可能是在没有真相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正义,司法裁决可能不是在正确和错误之间选择“正确”,而可能是在错误与错误之间作“正确选择”,“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司法理念就是对此最有勇气的诠释。本章的案例,有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真相沉没,需通过确认法律事实代替真相探究,寻找裁判合法性根据;有的真相难以获得证据支持,需寻求法条依据降低真相争执的意义,为案件处理打开空间;有的由于当事人隐瞒真相,又无法回避事实争议,法官只能将真相客观问题置换成法律推理的主观问题,通过自由心证建构案件真相,确立裁判基础。法官们综合判断了全案事实与证据,准确把握了案件焦点,设计了合理审判策略,作出了尽可能公正的裁决,总体上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他们在这种考验中的表现会传递出素养、能力与智慧的某种品质位阶,在广泛意义上影响着公众对中国司法尤其是基层乡土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标志着当代中国司法、法治的权威与质量的基层水准。为法官公正裁判建立可实践基础是法治国家工程的重要部分,过度的客观真相追逐仍会困扰司法。西部民族地区乡土法官们在客观真相、法律事实与事理人情、社会环境之间平衡的努力,对司法品质的影响应当是正面的值得肯 定,也需要支持。 当代司法裁判正当性评判基本尺度是与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即司法须以法律为准绳。实践中对此问题造成困扰的可能不是裁判者有意挑战法律规则权威,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供应问题。当个案裁判所需依据的法律规则出现空位、容易忽略混淆或者只是赋予了裁量空间时,裁判就不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法律规范的完善是动态的,裁判依据的法律永远处于不确定中,锁定、澄清与释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日常司法的常态。本书第六章“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以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实践为依据,考察基层法官们在相对困难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处理实际案件的司法技巧与能力。高质量的司法,要求法官熟悉规则及其原理,能综合案件的各方面要素,为每一个案件裁判确定适当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有几类情形可以检验法官的法律规则理解和应用能力。一种是可适用当下案件的明确无争议法条空位,裁判需为案件裁判选择适当规范为当下案件建立法律依据。另一种情形下,可能适用于当下的法律规则容易忽略或混淆,法官需要谨慎识别和选择。还有更普遍的情形是法律赋予了裁判空间,但须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适用,法官得负责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使案件裁判的结果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最大程度回应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切,降低诉讼的消极影响。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不能回避的义务。国家立法无法覆盖所有争议,但司法必须为每一个案件建立答案,这是法律人必然经常面对的事实。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基层司法机关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承受着空前压力。问题的出路是一方面需增加规则供应,赋予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活法”与国家制定法同等的法的主体地位,扩张司法之“法”版图;另一方面是通过自由裁量权框架和路径,提升优化法官司法能力,回应社会对法律正义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乡土法官们,一直在这方面努力,但这显然不是一个可以轻易实现的“小目 标”。 政务型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性,其标志性制度风格是以政治视角确定司法管辖及处理争议。一方面扩大司法权管辖范围,又尽力防止争执发展成诉讼;另一方面在案件裁决时避免过度强调法律,又在法律决定之外追踪案件的实质解决。政务型司法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乡土司法的影响是明显的。本书第七章“政务型司法”,对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政务型司法特性作了实证考察。乡土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政治思维确定司法管辖,法官下乡排查摸底潜在纠纷、预约立案收案,以现代性文化司法标准看,都是扩张司法管辖的行为。乡土司法实践中,又尽力防止争执发展成诉讼。由于受到无讼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司法非常重视对纠纷的调解,以尽量减少诉讼。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以调解为主要工作方式,正是当下中国乡土社会无讼文化的反映。乡土司法还以政治思维来处理争议,一般都强调情理在塑造司法决定中的作用,希望当事人意识到承担司法后果不仅是因为违法了,主要是因为情理过错。在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前、庭审过程和庭审后,都会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既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又在维护道德伦理,在司法定分止争外,推动社会精神文明进步。乡土司法还以政治效果评价司法,在分清是非、公正司法外,还要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乡土司法整体上强烈的政务性色彩这一特性不仅突破了僵死的既有法治理论,而且一定程度上区别于通常的当代司法形象。在实践层面,中国乡土社会的政务型司法表现可通过四个层面观察:一是在司法权与别的国家权力关系上,司法活动并不局限在司法领域;二是在司法目标设定方面,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之间,追求法律尊严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在司法工作的形式层面,被动、消极、中立的庄严司法与田间地头的讲理析法并存;四是在司法效率方面,乡土法官对案件受理、判决、执行一直负责制往往比相应分工的制度安排更普遍也更有效率。现代司法将法官设定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法官只需服从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但社会实践远比理论逻辑丰富多彩。在中国当代法律生活中,有许多领域的政务型司法仍有空间,如涉及家庭、邻里纠纷案件,裁判者的工作内容不是查明事实或法律适用,而是进入当事人的情绪和立场中,为当事人提供陪伴和同情,这与其说是司法活动,毋宁说是民政事务。这种情形在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中时有所见。这类案件司法自身无法单独处理,需要借助司法之外的社会资源优化裁判及裁判实现。政务型司法在中国有久远的传统、深厚的社会根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也是中国司法的制度优势。政务型司法意味着政治格局、政治活动、政治思维或立法权行政权等对司法权运行和司法活动的全面影响。从人类政治文明历史实践来看,司法活动从来都有明显政治性,其差异只是司法受政治影响的程度。但这种局面若任其泛滥,司法沦为各政治势力政治竞争的工具,既无助于政治竞争的文明化,又会败坏司法的声誉。为此,现代社会设立权力分立防火墙,避免立法行政等政治活动对司法的过分干预。然而,这不会切断司法与其他政治活动的联系,实际司法活动是在特定政治情境中运行的,无法完全脱离总体政治环境的影响。而且,决定特定社会司法品质位阶的,主要不是司法的政治性,而是司法所服务的法制的价值系统类型。当代中国的人民司法活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一部分,具有显然的政治性。实践中,人民司法一直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对法治核心价值的坚守。政务型司法实践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为人类法治发展贡献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司法是特殊的政治,它体现了政治整体品质与色彩,服务政治是司法的基本职能。中国当代司法的现代化改造不应只聚焦在形式层面上司法与其他政治活动的区隔与防范,而应坚守法治价值系统,以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政治标准统率司法工作。西部民族地区乡土司法活动中,乡土法律人通过个案的处理,体现了以公民权利的分配、保持、救济为核心的法治核心价值,保护了群众利益,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向社会展现了当代中国政治和中国司法的气派与精 彩。 陈卯轩,1963年生于四川南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四川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法史学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盐法风波研究》《法律的局限研究》《改革时代的理论法学》等著作。 管艳萍,1981年出生,法学硕士,现就职于西南民族大学宣传部。 绪论/.1 第一章.乡土社会的法治示范工程建设/.17 一、中国法治国家战略与乡土社会治理/.17 二、西部地区乡土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与古寺镇的“法治示范镇”工程/.23 三、“法治示范镇”工程的组织建设/.26 四、会前学法和法制宣传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建设/.28 五、“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制度建设/.34 六、平安社区和“三调联动”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制度建.设/.41 第二章.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56 一、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概况/.56 二、乡土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日常事务/.68 三、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概况/.73 四、基层司法机关延伸职能履行情况/.79 五、基层乡土司法问题与困难/.84 第三章.西部地区的基层司法能力建设/.95 一、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组织人事建设概况/.95 二、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政治思想建设/.107 三、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制度建设/.113 四、基层司法机关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撑/.124 第四章.西部地区的乡土巡回司法/.129 一、C县巡回法庭“便民司法经.验”/.130 二、巡回司法的历史实践/.147 三、“能动司法”旗帜下的巡回审判/.150 四、对C县“便民司法经验”的法理分析/.154 五、结.语/.159 第五章.事实真相与司法权威/.161 一、法律事实确认代替真相探究/.162 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降低真相的意义/.175 三、自由心证重建案件事实真相/.180 四、真相追逐与及时裁判的平衡/.192 第六章.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200 一、法条空位时的规则确定/.201 二、容易被忽略和混淆的法律规则适用/.204 三、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运用/.209 四、司法必须为每一个案件建立答案/.226 第七章.政务型司法/.236 一、诉讼是当事人的求助策略/.238 二、简易纠纷中的国家权威/.245 三、有诉必理/.249 四、为行政权保驾护航/.253 五、弱势群体保护/.257 六、爱莫能助/.261 七、司法永远都要讲政治/.264 第八章.乡土中国的法律人/.269 一、乡土法律生活的基本特性与乡土法律人的角色/.270 二、乡土法律人的担当与贡献/.275 三、乡土法律人的品质与技能/.285 四、优秀乡土法律人的培育/.289 后.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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