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
定 价:380 元
丛书名: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

- 作者:任自力 等 译
- 出版时间:2020/6/1
- ISBN:9787519452599
- 出 版 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71.222.8
- 页码:1116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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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纽约州保险法》是一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体的法律,共有99章。自1892年问世以来,其顺应美国及纽约州保险市场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巨大变革而历经修改,在体例结构与条款内容上均有巨大变动。但基于法律编撰技术的差异,其部分章或条款被删除后,其他章或条款的序号并未做相应调整。故我们如今看到的《纽约州保险法》在体例结构与条款内容安排上,与国内保险法相比存在明显不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仅对其现存61章中的59章进行了翻译。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 套装上下册)/博士生导师学术文库》是《纽约州保险法》的**中文译本。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上的竞争空前激烈。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虽已居世界第二,但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大而不强”状态。世界各国在保险业方面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其背后保险法律制度之间的竞争。故欲强大中国的保险业,必要先健全中国的保险法。
保险,并非中国本土产物,而是源自欧美。保险法,亦是如此。因此,无论是从溯源的角度,还是从师从强者的角度,对于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的研究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当今世界,美国的保险业是最为发达的,其保险法律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亦产生有重要持续性影响。然而,国内诸多保险法方面的论著在论及美国保险法时,往往是浅尝则之、语焉不详。其中,除了语言方面的障碍和研究资料匮乏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美国的保险法属于州级立法。美国50个州有各自独立的保险法,且不说中国学者,即使对于一位美国学者而言,也很难对美国50个州的保险法全部精通,因此,在面临驳杂的保险法资料时,许多人不知从何入手。
在美国各州保险法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完备的,莫过于《纽约州保险法》。《纽约州保险法》问世于1892年,是一部综合性的保险立法,涵盖了保险组织法与保险合同法两方面的内容,其发展历程几乎就是美国保险法发展历史的缩影。美国保险法上的许多重要制度都由《纽约州保险法》所开创。如,1906年,《纽约州保险法》率先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所做的声明都应看作单纯的陈述而非保证,对传统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进行了改革,并为美国其他州相继效仿,奠定了各国现代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的基础。又如,在财产保险领域,为美国许多州的保险法规所采用的“纽约火灾标准保单条款”是美国最负盛名的标准保单条款,该标准保单条款以法规的形式在1886年发布,1918年进行修订后沿用至今,是国际保险业最具有影响的标准保单条款之一。在人寿保险领域,1906年,纽约州在“阿姆斯特朗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影响下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率先将不可争辩条款纳入到标准保单条款中,将其作为一项法定条款强制推行,此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纽约州的立法将不可争辩条款法定化。现代各主要国家保险法中所普遍存在的不可争辩条款与该规定的影响也是密不可分。
中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虽已进行过数次修订,但其仍存在诸多制度缺失,其不少条款的设计仍缺乏可操作性,其内容仍远远无法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些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的必要性。《纽约州保险法》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与其丰富详实的条款与规则设计,无疑可为中国保险法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宝贵借鉴。
任自力教授现执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是国内保险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他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近年来在保险法领域深耕不辍,在推进中国保险法制变革与发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与贡献。现在付印出版的《纽约州保险法》中译本是他近年来主持完成的重要成果。作为《纽约州保险法》的第一个中文译本,相信本书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中国保险法学研究、尤其是对美国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将有重大帮助,本书对于中国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与现实裨益。故欣然作序。
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兼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员。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及教育部等省部级基金项目10余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论文约60篇,出版著作20余部。主要著作有《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保险法总论》《保险法学》《管理层收购(MBO)的法律困境与出路》《证券集团诉讼:国际经验与中国出路》等。
第1章 总则
第2章 金融服务部门的组织机构
第3章 行政和程序性规定
第4章 保险欺诈防范
第5章 保险凭证
第11章 对保险人的许可
第12章 公司的组织与设立
第13章 资产和准备金
第14章 投资
第15章 控股公司
第16章 本州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某些其他实体
第17章 本州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某些其他实体
第21章 代理人、经纪人、理算员、咨询人和其他中介
第22章 提供人寿保险的保险人和储蓄银行之雇员的资格认证
第23章 财产/意外保险费率
第24章 不公平竞争方法、不公平与欺骗性行为和做法
第25章 禁止控制性经营
第26章 不公平理赔做法;其他不当行为;歧视
第27章 1998年大屠杀受害人保险法(略)
第28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31章 保险合同——总则
第32章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意外与健康保险、年金保险
第34章 保险合同——财产/意外险
第41章 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42章 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与健康保险公司和法律服务保险公司
第43章 非营利性医疗和牙医补偿,或健康与住院服务公司
第44章 雇员福利基金
第45章 兄弟会
第46章 退休项目
第47章 市政合作医疗保健项目
第48章 管理医疗健康保险合同
第49章 效用评估与外部申诉
第51章 机动车综合保险赔偿
第5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补偿公司
第53章 机动车保险风险分担计划
第54章 纽约财产保险业协会
第55章 医疗责任保险协会
第56章 医疗仲裁
第59章 风险保留团体与购买团体
第61章 相互保险组织和劳合社承保人
第62章 纽约保险交易所
第63章 特别风险;注册豁免
第64章 产权保险公司(略)
第65章 抵押担保保险公司
第66章 合作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67章 非营利性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第68章 保释担保
第69章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
第70章 专属保险公司
第71章 保险人的兼并、合并、再本土化、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第72章 外国保险公司美国分支机构的本土化
第73章 不同类型保险公司间的转换
第74章 保险公司的重整、清算、保护和解散
第75章 人寿保险担保基金
第76章 财产/意外保险保障基金
第77章 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法
第78章 寿险保单贴现
第79章 服务合同
第80章 相互持股公司
第91章 税费
第99章 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