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建立“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是多元的,正是这种多元化路径,使我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法律与其他政府调控经济的法律、竞争执法与其他政府管理调控经济的职能能够实现有机协调融合。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一,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与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反垄断领域进行的工作主要有:(1)《反垄断法》的修订;(2)《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制定与完善;(3)反垄断执法与司法;(4)竞争倡导;(5)反垄断合规审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进行的主要工作是配套规章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制定以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法与司法领域的准确实施。其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一直都面临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国与世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正在共同面对的挑战。例如,反垄断法规制平台企业,大数据运用行为、算法合谋、算法歧视、数据驱动型的合并都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如何应对?如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行使行为,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分析框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反垄断分析中的考量要素与分析工具都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二是具有中国个性特征的挑战,如《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的实施,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寻找属于中国的答案。无论面对多少挑战,我们都知道,《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与有效实施是我国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路径,而《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则需要反垄断法共同体尤其是反垄断执法队伍的壮大。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二,是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竞争中性原则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竞争中性原则在我国的实现*引发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与国有企业两大问题,当然,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与大多数的经济领域法律制度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我国《外商投资法》《政府采购法》等。我国竞争中性原则的实现会衡量政府干预或影响市场的尺度合理与否,政府的行为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与约束,这种关注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政府管理行为,也包括政府投资行为,我国2019年5月5日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就是例证。我国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实现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性原则实现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将通过改革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来适应新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需要关注的是,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区分所有制的特殊性与行业的特殊性,不能将两者混杂在一起讨论。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三,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推进的举措主要有:(1)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2)严格做好新出台文件的审查,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审查;(3)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实施细则,建立定期的评估清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工作;(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文件的抽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相关考核体系;(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等。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可以预见的是,政府管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将会是有界限的、适度的、必要的、合理的,也必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实施竞争政策的路径之四,是推进外资管理、产业管制、财政税收、政府投资等制度的改革。改革以竞争为导向,用竞争来检验市场环境。例如,《外商投资法》是我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外资政策、外资管理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以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等条款也表明中国的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我国需要持续推进产业管制的法治化以及垄断行业改革,需要*大限度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在改革中,我国的产业管制从本质上讲不应当作为竞争政策的对立面存在,而应当与竞争政策融合在一起,通过改革转型为竞争友好型的产业管制政策,从而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政府投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我国竞争友好型的外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正在形成与实现之中,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总之,我国实施竞争政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核心问题仍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过程。我国竞争政策推进与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亟须理论研究对这些挑战予以学术支撑。基于此,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战略研究院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共同组织出版“竞争与产业规制文丛”,力图为推动我国竞争法和产业法的理论研究尽绵薄之力。
孟雁北
2020年1月14日
孟雁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外资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被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Blog网站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具影响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 of the best),迄今已发表《我国反垄断法之于垄断行业适用范围问题研究》《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论》等文章93篇,单独或合作出版《反垄断法》《中国〈石油天然气法〉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等著作、教材、译著50部。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三、研究的重点与创新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上篇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之理论问题研究
第一章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的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的适用范围受政府产业规制的限制
三、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的适用范围不受企业所有制差异的影响
四、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界定适用范围面临的挑战
五、我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界定适用范围的对策建议
六、结论
第二章我国管制行业竞争友好型产业政策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管制行业产业政策仍将存续并会进行系统性改革
三、我国管制行业产业政策向竞争友好型方向的自我重塑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实现管制行业竞争友好型产业政策的重要举措
五、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管制行业竞争友好型产业政策的另一路径
六、结论
第三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关系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动态变化中的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三、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
四、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
五、结论
第四章我国管制行业规制行为之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管制行业的规制理论梳理
三、我国管制行业规制之改革
四、我国管制行业规制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构建
五、我国管制行业规制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实施
六、结论
第五章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非竞争要素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反垄断执法考量非竞争要素的理论、立法与实践基础
三、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规制垄断协议之非竞争要素考量
四、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非竞争要素考量
五、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规制经营者集中之非竞争要素考量
六、结论
第六章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研究
一、引言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界定与解读
三、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逻辑主线
四、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五、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天然契合性
六、结论
下篇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之典型行业问题研究
第七章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与立法沿革
三、我国电信行业改革进程中的反垄断执法
四、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的必需设施原则
五、我国电信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
六、结论
第八章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历程与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三、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非自然垄断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四、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自然垄断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五、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的行为
六、结论
第九章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电力产业的发展历程与电力体制改革
三、我国电网公司的自然垄断属性与反垄断执法
四、我国电力行业协会的双重性与反垄断执法
五、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的行为
六、结论
第十章我国盐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我国盐业的发展历程与立法沿革
三、我国食盐专营制度与反垄断执法
四、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反垄断执法
五、我国盐业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的行为
六、结论
结论
一、反垄断执法应关注管制行业的个性特征
二、反垄断执法关注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与产业规制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关注行业特点对具体执法工作的影响
四、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关注具体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指南的研究与制定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