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种规范”,是作者在本书第一篇论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体法、媒体伦理这两种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作者称之为“行规”。书中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传播内容规范论”。这是作者近年来投入精力最多、研究兴趣最浓的领域。其成果集中反映为三个手册:《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参考手册》和《职业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
第二部分为“诽谤法论”。作者认为,诽谤法,是大众传播领域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中国诽谤法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颇具本国特色的现象,作者的一些论文、文章对此有所记述与评价。
第三部分为“隐性采访论”。这是作者曾经投入许多精力研究的领域,论文《偷拍偷录问题的法律研究》曾获第九届中国新闻奖论文一等奖。本书收录的几篇文章是在上述论文、著作出版之后作者撰写的,记录了作者的新思考。
第四部分为“媒体与司法关系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大众传播法领域除诽谤法之外第二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且极具中国特色。作者对该领域形势变化做出了一些重要预判,如“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成媒体报道禁区”等已被实践证明。
第五部分为“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这是本书第一部分“传播内容规范论”在“案件报道”领域的具体延展。
本书收集徐迅2002年以来的论文、评论文章共49篇,共24万余字。除少数几篇是在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在本书中首公开发表,其余绝大部分曾在报刊发表。本书出版前,作者根据法律的变化,对部分文章做出了补充、修改与注释。所谓“第三种规范”,是作者在本书**篇论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体法、媒体伦理这两种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作者称之为“行规”。
君子之交淡如水。我与徐迅相识于新闻学术会议十多年了,各自都很忙,认识了,但无事都不联系。2006 年1 月20 日,她因为一件学案想听取我的意见,我们才第一次通邮件,持续讨论到3 月6 日,来回14 个邮件,她的办事认真与“法治”态度令人钦佩。2008 年4 月14 日,我有一个涉及新闻法的问题求教于她,四天内我们来回七次邮件,我是求教,她最后的一句话却是:“写下这些,像完成一份作业,您意见如何?”最近我们合作组织一个学术会议,除了直接通电话,20 天内我们的来往邮件多达30 个,最密集的为一天8 个邮件,显现出她对工作的周全考虑和很强的组织能力。
正是由于她具有这样的良好素养,她在媒体法律顾问的岗位上做出了超出新闻传播学教学- 学术岗位多数人水平的学术成就,这本书可以明证。徐
迅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的岗位为原点,着力发展与她的法学专业最为接近的新闻法治、新闻职业道德这两个新闻传播学的研究领域,从法学延展到新闻传播学,立足新闻传播实践,横跨“三界”。但她不追求在新闻传播学研究的面上开花,而是在她较为熟悉的两个相对小的专门领域深掘下去,成为新闻传播学界内不多的既懂法律又懂新闻、既懂伦理又懂新闻的专家。她的成长道路,值得作为新闻传播学科人才培养的一种路数来研究。很多年前我看到符号学研究者董小英一本书的序言,她的导师就其研究进程说了一3句话:深掘下去,挖出水来,然后再漫开去。徐迅的学术成长,也是循着这个路数。然而,现在我国新闻传播学界的年轻人中,这样做的并不多,哪个热门就写哪个,急于到处开花,显现不出自己有什么研究专长,这很不利于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拥有了自己的研究专长之后,再慢慢延展自己的涉猎范围,才是成才正道。
徐迅拥有丰富的关于新闻官司、各种新闻界违规现象和新闻维权问题的一线工作经验,善于观察和思考如何正确处理新闻与法律、伦理的相互关系,又勤于写作和为新闻界授课,因而能够及时跟进新闻传播学的研究步伐,引领新闻法治和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方向。她是我国广电行业规范(节目标准)的主要创建者;她关于媒体报道庭审需要遵循的十条规范,被称为“徐十条”,成为这些年我国媒体报道庭审的职业规范的权威依据;她关于媒体隐性采访、新闻诽谤与侮辱的研究、新闻与隐私权研究等,也对规范我国媒体的职业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认真读她这书,就能进入某种学术情境,她的研究成果并不局限于我说的这几方面,涉猎面还要广些,都很有见地。
新闻传播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学理与新闻传播实践的结合颇为重要,但新闻传播业界对于学界的主要意见也在于此,即相当多的新闻传播学论著与业界的工作实际不搭界;同样,学界对业界的批评不断,主要在于业界不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或缺乏职业意识,所写的文章只是经验总结,没有水平。徐迅的论著特点,在于将新闻学理、法学理的专业知识与实际问题的有机结合,因而同时得到了新闻学界和新闻业界的肯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所以我在这里建议大家读一读她的这本文集,学界的人和业界的人各自领悟一下,自己为什么不能做到学理与实践的结合,或自己为什么写不出有学理的文章来。
陈力丹
2015 年3 月15 日于时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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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专职法律顾问,高级编辑,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事法制一线采编近20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内媒体法研究专家。出版著作《希望工程诉香港壹周刊》《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新闻侵权的第四次浪潮》,主编《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科研项目包括: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法学会项目《大众传播内容的法律标准研究》。
序 徐迅的学问 / 1
——法理、学理与新闻实践的融合
第一章 传播内容规范论 / 1
一、探索第三种规范 / 1
——对媒体法与媒体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二、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标准 / 10
——介绍课题成果《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三、产业年与产品规格(或“节目标准”) / 36
——“三道金牌”撬动内容产业的法制进程
四、电视剧生产应当有规则 / 46
——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
五、网络时代的表达标准需要共识与规范 / 54
第二章 诽谤法论 / 61
一、中国宪法41 条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突破性实践 / 61
二、中国诽谤法:刑法与民法的博弈 / 64
三、诽谤罪不用、少用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够用、好用[5] / 74
四、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 / 77
——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五、中国新闻界对新闻侵权法制的期待 / 104
六、特许权:中国新闻侵权法亟待扩展的领域 / 116
——从2004 年的两起判决谈起
七、简论案件报道引起人格权诉讼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 120
八、中国公共人物隐私权问题和媒体责任 / 128
九、“排他的、惟一的指向”:违背法治之判 / 141
——简评陆幽诉黄健翔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二审判决
第三章 隐性采访论 / 150
一、社会正向电视暗访发出预警 / 150
二、论电视偷拍采访方式的法律环境 / 156
——从2002 年几起代表性事件中获得的启示
三、运用偷拍方式采访应当确立程序 / 165
四、暗访与偷拍: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 169
五、解读新闻:意大利立法限制狗仔队 / 171
第四章 媒体与司法关系论 / 176
一、法院不必太脆弱 / 176
——一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二、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 / 180
——二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三、论裁判文书不公开之三大弊端 / 183
——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
四、“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195
五、记者旁听习水嫖宿幼女案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 198
六、除了公开,还是公开 / 201
——荷兰新闻法官侧影
七、刑事案件的信息保密与司法公开 / 205
八、刑诉法大修:新增多项保密规定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 207
九、新闻报道与“亲亲相隐”制度 / 211
十、刑诉法大修:禁止自我归罪原则与新闻报道 / 214
十一、刑诉法大修:未成年人犯罪或成媒体禁区 / 216
十二、少年司法制度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 219
十三、“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 228
十四、警方回应舆论关注应当坚守法律底线 / 231
——简评警方对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舆论应对
十五、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标杆案件的观察与比较 / 235
第五章 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 / 237
一、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 / 237
二、记者不是警察 / 248
三、避免罪案报道的负作用 / 253
四、媒体不是法官 / 257
五、公正审判的权利应获尊重 / 261
六、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应予特别关切 / 266
七、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 / 270
八、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 274
九、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 279
十、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 284
十一、批评要抱有善意 / 288
十二、不在自己的媒体上为自己的诉讼申辩 / 293
十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297
十四、“准确”应当成为生命线 / 301
后记 /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