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包括设立中的公司人格、公司设立时验资人的责任等五个专题;中篇“公司经营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经营中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高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等九个专题;下篇“公司解散法律制度”包括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清算两个专题。
秦守勤编著的这本《公司法案例研究》是对公司法的全面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对公司法、工商登记条例、外商投资细则以及司法解释加以详细分析,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以具体的案列从公司设立篇、公司经营篇和公司解散篇三大部分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析理,使读者对公司从其诞生到终止的基本法律规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上篇: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专题一:设立中的公司人格
专题二:公司设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专题三: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专题四:公司设立时准股东的责任
专题五:公司设立时验资人的责任
中篇:公司经营法律制度
专题一:公司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专题二:公司的独立人格
专题三:公司经营中的人格否认
专题四:股东资格认定
专题五:股东权利的行使
专题六: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专题七:董事会决议效力
专题八:高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专题九:股东代表诉讼
下篇:公司解散法律制度
专题一:公司司法解散
专题二:公司清算
1996年3月5日,筹建处向太鹏公司交付了面额为50万元港币的本票一张,太鹏公司同日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浙江杭州富春江开发区春江花园项目筹建处港币50万元整,系付购青岛四方商贸大厦应付未付逾期利息之一部分,5月30日(1996年)前将其余逾期利息及本金一次付清。”同年5月28日,杭州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公司)以筹建处的名义传真新万源公司称:“关于买卖青岛四方商贸大厦多功能厅一事,因此项目是买方可在卖方指定银行按揭50%楼价之基础上签订的,后来贵方一直未落实按揭办理问题而拖延下来,项目至今未确定交付使用日期,经双方多次交谈,由于贵方提供不出确切的交付使用时间及青岛银行贷款保证,我方欲将此项目交还贵方,双方协商解决利益问题。我方具体意见如下,贵方退还我方1993年以来所交款项计人民币8044708元、港币50万元;卖方对我方所交款项按时间差给予利息补偿和损益赔偿;上述两项款额结清后解除原合同。”同年8月30日,筹建处和鸿富公司又传真新万源公司,要求尽快协商解决退赔款项事宜,但新万源公司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月27日,筹建处致函吴宝富先生称:“今天收到贵公司开出的关于50万港币的收据,此款是香港兆丰公司代付筹建处与吴宝富先生谈其他项目的预付款额,而不是购青岛四方商贸大厦应付未付逾期利息,我处也未承诺在五月三十日前付任何款项,要求将所付款额港币50万元整及利息立即返还香港兆丰公司。”
1996年12月27日,筹建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判令新万源公司和太鹏公司返还人民币8034708元、港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筹建处与新万源公司、太鹏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为房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新万源公司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贸大厦的业主,也是预售多功能厅合同的民事主体,太鹏公司经新万源公司授权代理销售,太鹏公司没有□□代理权限,筹建处对此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