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书在第二版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教学中不再适用的内容,同时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的最新变化,增加了较多相应的最新内容,使本书结构更合理,内容更新颖、更贴近现实。本书由绪论和四篇共16章构成。绪论主要介绍国际结算的发展和前沿性问题。第一篇为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片为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第三篇为国际结算中的单据,第四篇为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此次修订还增加了二维码关联的测试题。
《国际结算(第四版)》对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做了系统性的论述,除绪论外,包括四篇共15章。绪论着重介绍国际结算的发展和前沿性问题。第一篇“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介绍国际结算中的三大基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二篇“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介绍我国贸易实务界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三篇“国际结算中的单据”,介绍国际结算中的各种单据,包括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第四篇“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介绍银行保函、备用证、福费廷、国际保理这些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该书穿插有大量的实例、案例和示样,还在章末增加了二维码关联的自测题,方便读者联系实际加深理解,进而具体地分析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法以及规范操作程序。
《国际结算(第四版)》为“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可作为高等学校“国际结算”课程教材使用,也可作为银行、进出口公司及企业的培训教材,亦可作为从事国际贸易实务工作者的参考书。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修订本教材格外有意义。40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对外贸易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已成为全球化的主力军之一。与1978年相比,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加了780多倍,货物贸易总额早已处于世界首位,服务贸易总额也位居世界第二位;也正是因为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中国也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运输大国。“一带一路”倡议正在谱写全球化的新篇章。但发展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世界贸易大国之间经常会发生贸易摩擦甚至打贸易战。尽管如此,科技在进步,世界在前进,贸易在发展,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结算业务也在不断革新,一本好的教材应该充分反映新时代的新变化。
本次教材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介绍了新近出现的几种电子商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下的国际贸易新动向,近年来发展很快。介绍了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很重要。还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支持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情况。
(2)介绍了国际结算业务中出现的一种新方式-BPO (Bank PaymentObligation.银行付款责任,简称BPO)。BPO在银行业务中已有发展和应用,所以将它作为国际结算的新趋势,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
(3)介绍了电子交单BOLERO系统(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Organization,提单电子注册组织,简称BOLERO)。BOLERO系统设计的目的意在全力应对贸易文件电子化的挑战,是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一种实际解决方案。在第八章的电子提单部分对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
此外,本次修订还在每章增加了在线自测题,以帮助读者加深对国际结算知识的理解。
培养新时代我国国际商务人才,是国际贸易教育工作者的使命;保持教材的前沿性、系统性、规范性、全面性、实用性,是国际贸易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欢迎所有使用本教材的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绪论
第一篇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起源和票据法系
第四节 票据风险与防范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第三章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第四章 汇付
第一节 预备知识
第二节 汇付的规则
第三节 汇付方式的应用
第五章 托收
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第三节 托收方式的应用
第六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的流程与当事人
第三节 信用证的类型及其应用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第五节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第六节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第七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信用证标准格式
第三篇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第七章 单据概述
第一节 单据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 单据的制作与审核
第三节 无纸化单据
第八章 运输单据
第一节 海运提单
第二节 多式联运单据
第三节 其他运输单据
第四节 电子提单
第九章 保险单据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价格条件与货物保险
第三节 货物保险单据实务
第十章 商业发票和其他单据
第一节 商业发票
第二节 海关发票和领事签证
第三节 产地证明书和检验证明书
第四节 发票的补充单据、证明和通知
第四篇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
第十一章 担保业务概述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
第二节 外汇担保的概念
第三节 外汇担保的类型
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内容和条款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
第十三章 备用证
第一节 备用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备用证惯例>简介
第三节 备用证业务的特点
第十四章 福费廷
第一节 福费廷概述
第二节 福费廷业务操作
第三节 福费廷方式的应用分析
第十五章 国际保理
第一节 国际保理概述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运作机制
第三节 国际保理的比较优势与应用
附录一 单据示样
附录二 贸易实务案例(全套单据)
附录三 BOLERO系统操作界面
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结算(第四版)》:
1.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原因关系;二是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对价关系;三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关系,称为资金关系。
(1)原因关系。原因关系亦称票据原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授受票据必有某种特定的原因。出票人不会无故签发票据使收款人获得收款权利。比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得货物,必须支付钱款,因而出具汇票一张,委托另一人(受票人)向收款人付款;或出具本票一张,约定自己付款;或开出支票一张,让收款人到银行取款。该票据的原因就是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
票据原因的种类很多,契约关系与非契约关系、有偿给付关系与无偿给付关系都可以。例如,买卖价金、租赁金等属于有偿给付,而赠与则为无偿给付票据原因。票据原因未必合法,未必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因赌博需支付金钱而签发票据,虽然违法,却也构成票据原因。
(2)对价关系。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背书人之所以将票据转让给后手,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对价关系,也就是在转让票据时受让人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比如抵销债务、提供一定的货物或劳务等。但转让票据也并不一定需要等价有偿,即受让人付出的对价并不一定是十足的,对价不足并不影响受让人的票据权利,除非对价不足反映出缺少善意。比如用几个硬币换取一张几百英镑的汇票,持票人就无法证明他是善意而为的,在这种场合下应该被怀疑该汇票是敲诈勒索而来的。如果票据被作为礼物而转让,受让人也仍享有票据权利,但他的票据权利受前手权利的影响。
(3)资金关系。这是指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或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首先必须是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有现存资金或补偿资金。现存资金包括出票人在受票人处的存款或出票人对受票人的债权两种。补偿资金是指出票人约定在受票人付款以后给予补偿的资金。但仅有资金(现存或补偿)存在还不够,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还必须存在由受票人承担支付票据款项责任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以针对个别的票据,也可以针对出票人所签发的所有票据。
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之中,本票是自付票据,无票据资金关系可言。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受票人付款,受票人之所以愿意为其承兑付款,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约定,这种约定有如下几种:①出票人预先存有资金在受票人处;②出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信用合同(对于支票,这种信用合同称为透支合同),受票人以授予信用的方式预垫票款,而出票人负有给予补偿之义务;③受票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④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订有其他合’同(如继续供应合同、交互计算合同等);⑤受票人愿意为出票人付款(如赠与等);⑥受票人付款后再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2.票据的法律关系
这里所指的票据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固有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指当事人签名于票据上因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将在下一节详述)。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作用,保证其信用,法律要对这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节和保护,因而它也就成为一种票据法律关系。
(2)它的主体一般是多方的。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后,持票人可以背书,背书可以是多次的,还有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法律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就产生了票据的多个当事人,如背书人、受让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因此,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多方的,每一个当事人对该票据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3)它的客体是票据金额。票据金额一般为一定数量的货币。票据是表明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票据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是因票据而发生的,所以他们的权利义务的对象就是票据上所表明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4)它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从权利角度来看,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以下方面:①持票人对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②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③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④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⑤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⑥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3.票据法律关系和基础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1)两者之间的区别。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法律关系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应依民法规定加以解决。
就票据原因和对价关系来说,票据的债权人只需持有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不必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票据原因的存在、有效。票据的法律关系反过来也不影响票据原因。例如A向B购货而签发汇票给B,B到时持票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时,不需向付款人证明其是否已向A交货。即使A、B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B所持有的由A签发的票据仍有效,B仍然是票据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承兑和付款。至于A可以提出抗辩则是另一回事。如果B将此汇票转让给善意受让人C,C持票请求承兑或付款,不受A、B之间的原因关系的影响,也不必向付款人证明获得这张票据时是否付对价。
资金关系是否存在也不对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持票人对付款人的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源于其持有票据,与出票人提供资金与否没有任何关系。资金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影响持票人的权利。即使出票人在不存在资金关系时签发票据,其票据仍然有效。汇票付款人虽受有资金,却无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但如已承兑,即使未受领资金仍不能推卸其承兑人应负的责任。如果汇票付款人受有资金而不承兑,则是他与出票人之间的违约问题。当持票人追索时,出票人不能以付款人的违约而解脱被追索的责任。原因关系与资金关系并无关联,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属于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不能利用原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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