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专题的形式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行了宏观的论述。描述了中国古代以民为本的法律文化、中华民族精神与法律文化、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重公权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与法律文化、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国古代的监察法文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和借鉴价值等,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结构体系,阐述了中国古代社会普遍的法律价值理念以及对我国现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借鉴意义。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从未中断的历史。中国法律文化同样源远流长,彪炳史册。其底蕴之深厚、特点之鲜明、影响之深远、关于治国理政论证之充分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与舍我其淮的治国抱负。他们所创造的法律文化资源,既是标志其文明高度的丰碑,也是支持我国当前治圜理政和文化自信的智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除综合论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外,还分别从礼法结合、德法共治、公法文化、私法文化、传统律学、监察法文化等不同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以展示复兴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从未中断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法律文化而言,同样源远流长,彪炳史册,其底蕴之深厚、特点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理政方面的充分论证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与舍我其谁的治国抱负。他们所创造的法律文化资源,既是标志其文明高度的丰碑,也是支持我国当前治国理政和文化自信所需要的智库。本书除综合地论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外,还分别就传统法律文化的许多层面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以展示复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本书也可作有关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之用。限于水平,尚需读者批评指正。
张晋藩,193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员。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张晋藩教授主持编纂了三套大型学术著作,一为《中国法制通史》(十卷),一为《中囝少数民族法制通史》(已出十卷),一为《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均为法律史学界乃至法学界的奠基之作。此外,其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都有很大的影响。
按:从一篇讲话说起
第一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纲
第二讲 独树一帜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
三、和谐与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四、综合性和包容性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丰富
五、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是家族本位的公法文化,而西方是个人本位的私法文化
(二)中国古代是封闭型的法律体系,而西方是开放型的法律体系
(三)中国古代是官府限制下的法律文化研究,而西方是比较自由的法律文化研究
(四)中国古代律学家基本处于附庸地位,而西方是独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
第三讲 中国古代以民为本的法律文化
一、国之本在民,无民何以为国
二、重民在得民心,得民心则国兴
三、爱民富民,民安国强
四、富则教之,明刑弼教
五、宽仁慎刑,善待社会弱势群体
六、重视人命,实行死刑复核制度
第四讲 中华民族精神与法律文化
一、立足于实际的法律文化,反映了求实务实的民族精神
二、德法互补、共治的法律文化与厚德亲伦的民族精神
三、传承与创新的法治历程,体现了坚韧进取的民族精神
四、法以诚信为本,体现了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五、重惩不孝不忠的犯罪,体现了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
……
第五讲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第六讲 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法律文化
第七讲 中国古代重公权的公法文化
第八讲 中国古代的固有民法与私法文化
第九讲 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
第十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奇葩——律学
第十一讲 中国古代治官察官的监察法文化
第十二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与史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
一、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礼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原是氏族社会敬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氏族社会祀神祈福仪式的礼,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一种统治手段,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构成了国家的一种精神。
礼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调整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社会关系。礼的规范涉及家、国、社会各个领域,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①的大经大法,正如《礼记·曲礼》中所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由于礼是等级的标准、伦理的支柱、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因而具有治国、理家、律己的特殊功能,是独特的社会整合理论。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及特点,比较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要从礼与法的相互关系人手。
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礼的差等式的规范与法的公平性的衡量是矛盾的。但两者又具有统一性。因为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都以维护等级特权秩序为目的。正由于法合于礼,也才有可能引礼人法,最终导致礼法结合。
汉初确认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以后,不仅在法律的制定上引礼入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创造了“春秋决狱”,说经解律之风盛行一时。魏晋时期法律迅速儒家化的过程,也就是进一步引礼入法的过程。唐代以礼为修律的原则,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内容,并且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判决,即所谓“于礼以为出入”。在著名的《唐律疏议》中,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和密切关系,被说成如同“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一样协调和永恒不变:“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以说,礼与法的结合至此已经臻于成熟和定型,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和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自宋迄清,礼与法的作用虽有消长,但统治者从来没有只重法而轻礼。相反,作为礼的最高体现的纲常礼教被推崇为天理,并逐渐化为整个社会都接受和认同的意识形态。由于礼被赋予一种神秘色彩,违礼即违天,使得礼具有比法更强的感召力量,这是历代统治者将以礼之名行法之实的策略上升为治国方略的重要原因。翻开明清时期的律典,首先映人眼帘的不是具体的刑名规定,而是确认亲疏尊卑关系、宣扬德礼教化的八礼图、五服图。此类规定不见于任何外国法典之中,反映出中华法律文化的特质和中国固有的民族文化传统。
总之,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人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人于刑。礼法的结合和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从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