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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 作者:刘少军,王一鹤著
- 出版时间:2015/2/1
- ISBN:9787562057512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0.1
- 页码:10,280页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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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本书包括:经济法学导论、经济法学的本质、经济法学的原则、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监管主体法、货币财产客体法、国有财产客体法、市场准入行为法、市场经营行为法、国际市场行为法、整体经济责任法、整体经济程序法共12章内容。
《经济法学总论》以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既注重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满足读者对象的多层次需要;即追求教材的理论深度和学术价值,又追求教材在体系、风格、逻辑上的一致性;它以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阐释教材内容,既加强了法学教材的多样化发展,又加强了教材对读者学习方法与兴趣的正确引导。《经济法学总论》的出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对法学教材深入研究与探索的职业体现。
刘少军,辽宁朝阳人,1963年12月生,经济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1994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晋升为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发起人、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全国大学生金融法知识竞赛”发起人、学术负责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经济本体法论》、《货币财产(权)论》、《金融法审判截断标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金融法学》、《税法学》等二十余部。
主要论文:《法本质边际均衡论》、《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论经济法的原则》、《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论经济监管权与经济公诉权》、《法财产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金融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货币区域化的法理思考与裁判标准》、《虚拟货币性质与监管的法学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困境与现实选择》、《委托理财的性质分析与法理思考》、《民间金融的类型与法理分析》、《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法律思考》、《中国金融法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投资与通货膨胀的总量研究》等八十余篇。
第一章 经济法学导论
第一节 自然法的价值
第二节 功利法的价值
第三节 实证法的价值
第四节 法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 经济法学的本质
第一节 价值目标与法学体系
第二节 个体利益保护与民商法
第三节 整体行政利益与行政法
第四节 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
第三章 经济法学的原则
第一节 原则的法学性质与沿革
第二节 经济法原则确立的依据
第三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学总论》:
(二)我国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从历史的角度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高度集权统治的大国,经济法的现象比欧洲国家更为突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曾经超过西方。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基本上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市场经济非常不发达,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实际上是从外国、特别是苏联引进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研究应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至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则进入了调整修正阶段,1992年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并形成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是由第一代经济法学家提出的,他们对经济法的界定主要集中于国家协调论、纵横统一论、经济管理论、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五个方面。国家协调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括三个基本含义:一是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二是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三是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纵横统一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
经济管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干预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调节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概念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三)经济法概念性质的界定
纵观中外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的界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其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体系,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学学者的基本认同。这不仅是由传统成文法国家的理性思维的惯性决定的,也是由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现象的大量出现,要求法学理论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决定的。其二,经济法现象和经济立法的不断出现不是偶然的,它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在当代社会的特定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济法现象和经济立法还会不断出现。其三,虽然各国学者的研究结论具有一致性,由于各国的法学研究习惯不同,以及各国表现出来的经济法现象和经济立法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他们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