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
定 价:40 元
丛书名: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 作者:张桂红 编
- 出版时间:2013/4/1
- ISBN:9787303158935
- 出 版 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F743.1
- 页码:36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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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全书分为十一章,前三章是总论部分,后八章是分论部分。第一章对世界贸易组织法进行概括性的介绍,是全书的基础;第二章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关系,它是学习和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起点和归属;第三章探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第四、五、六章是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其中第四章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第五章论述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第六章介绍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七、八、九章是乌拉圭回合拓展的新领域,第七章论述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第八章介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章研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十章探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新议题;第十一章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法律地位和职能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一节 中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
第二节 中国加入WTO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节 市场准入原则
第四节 透明度原则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
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四节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第五节 对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评价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维护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一般例外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服务贸易及其提供方式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性义务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知识产权成案
第九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第一节 《TRIMS协定》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TRIMS协定》的特点与局限性
第三节 《TRIMS协定》与中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第四节 《TRIMS协定》的发展趋势
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新议题
第一节 贸易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
第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
(1)原则上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是指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数量限制与税费措施相比,缺乏透明性、公正性,而且它对贸易的影响也不易在产品价格上直接反映出来。WTO规则规定了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原则。(2)成员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卫生检疫协议》),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且只能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并不得对情况相同的成员领土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时,应采纳国际标准,除非有科学证据表明国际标准达不到所期望的保护目的,各成员可以采取更高的保护水平。(3)海关应首先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估价。在从价征税时,货物的关税取决于货物的价值和税率。进口商为了少交关税,可能虚报价格。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海关需对货物进行估价,作为计税的依据(称为完税价格)。估价越高,交纳的关税就越高,从而使降低关税税率所带来的贸易机会因力高估价而丧失。为了防止海关任意估价,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简称《海关估价协议》)。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并且规定海关应首先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估价。(4)规范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进口许可程序应尽可能简单。所需要的文件、许可要求,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知悉;申请表格应简单明了,不应因申请中的微小失误而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5)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由于各国间的贸易关系、承担的义务不同,各国对来自不同产地的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最惠国税率、优惠税率,关税同盟成员之间甚至取消关税。所以,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就变得非常重要。产品原产地决定了贸易待遇。配额、数量限制、歧视、优惠、一般税率、反倾销、反补贴,都依产品的原产地来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原产地规则就是贸易待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统一标准。这一标准还正处于制定之中。在实质性统一标准制定出来之前,实施过渡性的协调政策。过渡性的协调政策要求:应以公正,透明、可观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不应在国内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差别待遇,也不应在其他成员间造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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