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总体分为公文、成文法、碑刻文献三类。其中公文分为诰敕、部劄、地方政府公文、土司公文、民间文书五类。成文法分国家法、地方法规、土司法三类。
二、文献总体上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时间不明者置后。
三、西南地区土司法治文献既包括国家制定的管理土司的法治文献,也包括土司时期的法治文献,还包括土司地区的法治文献。
四、土司法为保持其完整性,因来源不同,故对重复者不加删减。
五、为充分保障文献的原生性,对原文献有改动者(主要为文献题目、顺序)加注说明,对文献中的异体字也未做修改。
六、对原文献中的注释、说明,以“原注”形式加注说明。
七、对二次转引文献,以页下注形式加注说明。八、对明显的错别字和漏字做了订正和增补,用“()”标注。
西南地区今为中华民族多民族聚居、杂居、混居之地,古为溪洞蛮夷之地。这里山高谷深、山清林密、云山沟壑、溪洞纵横、部族林立。他们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历史发展、中国文化创造生成、中国文明多姿异彩卓有贡献。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西南地区及其民族问题、边地问题,历代中原政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元王朝在历代羁縻制度的基础上,本着“齐政修教”“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国策,通过国家整合,正式创立了管控西南乃至西北“夷地”“边地”的土司制度,至明代而系统完善,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而一体化,后绪延至中国当代。土司制度及其余绪时更数朝,绵延千载,对西南地区的历史走向、社会演化与变迁、文化变异与发展、民族交往交流与交融影响至大。
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治理、管控西南、西北等地政治制度的专称或通称,内蕴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教育、民族、法律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内容涉及土司的职官、承袭、赋税、朝贡、征调、奖惩、优抚、教育等,是一套系统、严密的综合性“制度集合”。在土司制度下,相对于中原汉地有一个至为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土司的世袭统治,即“世袭其官,世守其土,世管其民,世统其军,世延其绪”,俨然“国中之国”。
对土司及土司区而言,治理也罢,管控也好,土司制度的关键就在于“治”之一字。也就是说,如何规定、规范、保障权利,规避利害冲突,避免发生变乱之事,着力维护、维系友好联动互动关系,既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威,又充分体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土司制度下的“治”是“因俗而治”。“因俗而治”表明土司区有不同于中原汉地的特殊情况(社会制度的相对后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社会风俗习惯的相对特殊),不能、不可以中原“汉法”“成法”治之,只能充分利用土司区的特殊法“俗”进行社会治理。据此,土司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就可能隐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封建王朝中央政府立足管控全国各地土司与土司区的成文法:其二是各土司区风俗、习惯及治理实践积淀形成的民间法。就地方土司而言,不仅要遵守上位法以确保其合法性,也需要借助土司民间法实施社会管控。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对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适。不管是上位法,还是土司的民间法,其社会治理需要调适、解决的关系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是土司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其二是土司与行省及府州县流官政府的层级关系;其三是土司之间的并存关系;其四是土司家族内部的协调关系:其五是土司权力与其属民权利的博弈关系。考虑到土司法律制度的“国家在场”属性,这里更多采用“法治”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法治”特别强调以法为依据、以法为准绳,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石。其实,在中国古代即有“依法治理…‘依法治国”的“法治”主张。只不过,其“法”的渊源和随意性过于突出而已,特别是君主的话语具有天然的法律效力,“金科玉律”“口含天宪”等语就反映的是这种实情。研究历史不能离开特定的时代背景,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考虑到中国古代“人治”社会的“法治”实情,特别是土司制度下法律制度的“二位并行”(上位法、土司民间法),故本书最终采用“法治”一语。
近年来,研究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领域,终致“土司学”的建构,“土司遗址”(湖南永顺土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贵州遵义海龙囤)也成功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长江师范学院对此卓有贡献,土司申遗文本引用有李良品等4名学者7项研究成果。长江师范学院建有“西南地区土司文化研究中心”,开设有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专业委员会指定网站——中国土司网,举办过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暨秦良玉国际学术研讨会,汇聚了一批从事土司研究的专家学者并形成了土司研究团队,获得了不少土司问题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项目,每年定期编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年度发展报告》,发表了不少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且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出版了不少土司研究且得到学界高度肯定的学术著作,在《长江师范学院学报》开设了“中国土司文化研究”栏目……
土司法治文化研究是土司研究的一大重要内容。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科研创新团队”的部分成员,在从事土司研究的过程中,收集到不少中国古代土司法治文献史料。为深化土司研究,特将部分土司法治文化资料汇辑整理,编辑成篇,定名《西南地区土司法治文献选编》。
选编不刻意追求分类,以免误导,只是大体以皇帝、中央机构、地方政府、土司等行政层级和成文法、碑刻等并行内容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希望资料共享时有更多的可思考空间。因多方面的因素,选编难免有诸多遗漏和不足,敬谅。
公文类
一、诰敕类(君王)
(一)敕谕
▲景泰六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廷辅谕
▲景泰七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廷辅谕
▲天顺二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廷辅谕
▲成化元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廷辅谕
▲成化三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廷辅谕
▲成化十三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云谕
▲弘治六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舜臣谕
▲弘治七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舜臣谕
▲弘治七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舜臣谕
▲弘治十四年敕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舜臣谕
▲康熙三年敕四川酉阳宣慰使司宣慰冉奇镳谕
(二)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使冉廷辅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云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舜臣之母文太恭人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舜臣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冉仪诰命
▲四川东路酉阳宣抚司宣抚冉元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维屏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维屏诰命二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维屏貤赠诰命
▲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御龙诰命
▲四川酉阳宣慰使司宣慰使今加授总兵署都督佥事诰命
▲四川酉阳宣慰使司宣慰使今加授总兵署都督佥事貤赠诰命
(三)诰敕(诰封)
▲宋代诰敕(附录)
▲元代诰封
▲明代诰封(附录)
▲清朝诰敕
二、部劄类
▲中央政府给四川酉阳宣抚使司部劄一道
▲李化龙《报进兵日期疏》
三、地方政府文告类
▲康熙六十一年请禁革苗俗酬婚积弊详文
▲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宁远府牌
▲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建昌监理府移
▲雍正五年六月十四日建昌监理府信牌
▲雍正五年六月十八日渠县移
▲雍正八年九月十七日冕山等处地方游府移
▲雍正八年十二月初四日宁远府信牌
▲雍正八年知府袁承宠详革土司积弊略
▲雍正十三年巡道王柔保护土司坟墓檄
▲乾隆四年三月十九日怀远营都间府移会
▲乾隆四年十二月初四日宁远府牌文
▲乾隆四年建昌道牌文
▲乾隆九年四月建昌怀远营牌
▲乾隆十一年八月六日建昌镇牌
▲乾隆十一年宁远府牌文
▲乾隆十三年七月口日安平土州田地买卖契约(一)
▲乾隆十七年六月初四日安平土州田地买卖契约(二)
▲乾隆二十三年宁远府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三日嘉顺营移
▲乾隆二十五年知府张天如札
▲乾隆二十五年臬司严有禧民苗不许结亲疏
……
成文法
碑刻文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