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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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