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以案说法》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分为两编,第一编为物权法总论,该部分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及评述分析,同时结合社会生活实践、司法考试研究等阐述《物权法:以案说法》独特的理论视角与分析论证。第二编为物权法分论,分别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该部分以总论部分为基础,并根据各章的内容和特点系统分析论述了各章内容的基本概念、原则、体系。同时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物权法:以案说法》着眼点,力争使《物权法:以案说法》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此外,在《物权法:以案说法》中,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吸收了大量有价值的教学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历年司法考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等,重点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历经八稿十余年,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它的通过,是对我国财产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确立了基本的物权法规定,如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变动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及占有制度等,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立法的空白。《物权法》修正了原来《担保法》的一些不妥当、不合理的规定,整合了原有分散的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法作了一些规定。但为了对物权制度的共性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物权制度,依据宪法,特制定《物权法》。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本书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分为两编,第一编为物权法总论,该部分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国内外相关理论学说及评述分析,同时结合社会生活实践、司法考试研究等阐述本书独特的理论视角与分析论证。第二编为物权法分论,分别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该部分以总论部分为基础,并根据各章的内容和特点系统分析论述了各章内容的基本概念、原则、体系。同时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本书着眼点,力争使本书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此外,在本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吸收了大量有价值的教学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历年司法考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等,重点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马莉萍,河北吴桥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8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88年6月至1996年9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秘书科科长。1996年9月至今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师。现为山东省法学会会员、环翠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威海市普法讲师团成员。近几年主要学术成果:出版专著《法律逻辑》,参编教材《法学概论》、《经济法学》、《民法总论》,发表论文《当前房地产纠纷的分析及对策》、《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问题》、《论民事责任竞合》等20余篇。
前 言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什么是物
第二节 什么是物权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规范体系
第四节 物权体系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公示方法
第三章 物权保护
第一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二编 物权法分论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五章 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物的交换价值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
第六节 优先权
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基本功能
第五节 占有保护
第六节 准占有
参考文献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地役权。
(3)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依登记的先后来定。
(4)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的质权、两个以上的留置权,因为质权和留置权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标的物是独一无二的特定物,不能同时为两个不同主体占有。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依近代民事权利理论,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明文宣示的,由政治国家保障其实现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既然权利由法律明文规定和宣示,它当然也就具有不可侵性,侵犯他人权利将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法上的各种责任。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也就当然具有不可侵性,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犯他人物权,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追及性
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那么物权亦当然具有追及性。物权的追及性,是指当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标的物不能支配,而被他人侵夺、侵占时,物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请求返还标的物,重新回复到物权的圆满状态。追及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属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又一标志。债权没有追及效力,所以当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移转给第三人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一般债权人不得就该财产行使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物权的追及性会受到一些限制,理论上称为“追及性效力的中断”,一般发生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
7.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安定的物权秩序和安全的物权交易,以及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都要求将物权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此即物权的公示性。此外,基于物权的对世性和优先性,为了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也需要对物权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