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汇纂:要求归还物的诉讼(第十三卷)》是《学说汇纂》第三部分《物》(人们可期待通过诉讼要求)还特定物;请求返还之诉)之延续。在某种意义上,首先延续的是关于请求返还之诉的论述,随后论及使用借贷和质押。
1.十三卷是《学说汇纂》第三部分《物》(人们可期待通过诉讼要求)还特定物;请求返还之诉)之延续。在某种意义上,首先延续的是关于请求返还之诉的论述,随后论及使用借贷和质押。实际上,《**告示》中已经专题论述了使用借贷和质押,原因在于:①它们发生返还确定物之债:②最早保护它们的事实之诉,很可能是对请求返还之诉之模仿(《**告示》中,在它们之后,论及的是抵销。而该论题,在《学说汇纂》中被安排在第十六卷。关于此等论题的体系化,参见笔者关于十二卷的序言(1)。
2.对于盗窃,可提起罚金之诉。实际上,在罗马法中。盗窃被认为是私犯行为,即只能由受害人提起的侵权行为。它能发生以支付一笔金钱为内容的债,但是,该债不具有损害赔偿之性质,相反是一种金钱惩罚。根据不同类型的盗窃.它可以是被盗物价值的数倍:双倍、三倍、四倍(盗窃作为私犯,被安排在D.47.2-6中论述)。
然而,罚金的支付并非盗窃法律后果的全部。由于无正当的合法基础,被盗物存于盗贼——或者由于后者的原因.而存于第三人——的财产之中,故而,还涉及被盗物归还之问题。对于该问题,所有人可提起原物返还之诉,要求占有人归还被盗物:对此,所有人需证明其所有权人之身份(参见:D.6);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占有令状——尤其是以“两地之一(utrubi)”为开头的令状(根据该令状,相对于所有人,盗贼的占有人身份是不正当的,因此需依照裁判官之命令归还被盗物,而不能阻止所有人重获占有。参见:D.43.31)重获占有。另外,被盗人还可通过请求返还之诉(D.13.1论及的主题)要求归还被盗物,因为被盗物持有人之持有不具有正当合法性基础,故而有义务归还之。
张长绵,男,1982年出生,浙江永嘉人。2004年在宁波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在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至今在华东政法大学工作。
笫一章 源于盗窃的请求返还之诉
笫二章 依据法律的请求返还之诉
第三章 请求返还小麦之诉
笫四章 关于应在特定地方给付的物
笫五章 关于在确定期限清偿的钱款债务
笫六章 出借人之诉和借用人之诉
笫七章 出质人之诉和质权人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