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法学论丛:技术转让协议的反垄断规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技术转让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社会意义。利用法律经济学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以及关于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研究成果,探索如何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待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结合欧盟竞争法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对欧盟范围内专利权许可协议受到的反垄断规制进行研究。结合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专利权许可协议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美国的专利权许可协议受到的反垄断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中国反垄断法适用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探索专利权许可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如何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得以落实,为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制定提供建议和解读。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
法学不仅仅是古代的“律学”或者近现代的法律学,也不仅仅是一套知识体系和技能技巧,而是关于公平正义、治国理政的大学问,终极追求是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不仅是按照法律条款治理,更重要、更根本的是追寻法治的真谛,按照理性和法治精神治理。但法律的职业属性很容易走向只重视“术”,而忽视“道”的追求和传承。丧失理想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是纯粹的技术技巧,是迷失方向的知识传授,是可怕的“术”。因此,法学研究绝非简单的职业技能研究,必须同时也是关于“大道”和真理的研究。只有建立在道德理性和人文关怀基础上的法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不道德比非法更可怕。法律人永远不能让知识技巧超越人类美德的底线,不能忘记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古人讲“天理、国法、人情”表达了同样的期望和诉求。
因为我们明白如今世人对法学所需求的方向,所以《前沿法学论丛》正是这样一套以“术”“道”两者相结合为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论丛》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锐意改革,推陈出新,极大扩展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才智,为中国法学增添新的光彩和荣誉。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
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袁嘉,男,四川泸州人,法学博士。毕业于德国波恩大学,取得比较法硕士和竞争法方向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商法和经济法。
总序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必要性
三、已有研究述评
四、本书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 基础概念和基础关系
第一节 技术转让协议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一般关系
一、欧盟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
三、中国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一般关系
第二章 与技术转让协议有关的竞争法规制体系整体比较分析
第一节 欧盟竞争法对技术转让协议的适用
一、竞争法基础条款的一般适用
二、欧盟竞争法与合理原则
三、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
四、欧盟《技术转让协议指南》
五、《技术转让协议指南》和《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与技术转让协议有关的反托拉斯法规制体系
一、《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第三节 中国与技术转让协议有关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一、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协议
二、《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反垄断指南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特殊的技术转让协议
一、软件著作权
二、专有技术
三、版权和商标
四、合营企业
五、技术池
第二节 安全港或安全区规则
一、引言
二、市场份额模式
三、《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中的安全区规则
四、安全港与安全区的比较
第三节 黑色清单、灰色清单和白色清单
一、黑色清单
二、灰色条款
三、白色清单
第四节 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一、《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别
二、《知识产权反托拉斯指南》中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别
第四章 技术转让协议中具体条款的反垄断分析
第一节 限定价格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趋合
四、中国
第二节 产出限制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第三节 排他性许可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第四节 销售限制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第五节 应用限制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第六节 搭售和捆绑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第七节 回授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第八节 不挑战条款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