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有清风属后来:吉林大学法学院史稿(1948-1998)
定 价:88 元
- 作者:姜朋 著
- 出版时间:2018/8/1
- ISBN:9787519725082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G649.283.41
- 页码:341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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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须有清风属后来》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史(1948-1998),全书以基本史实及公开发表的客观资料为蓝本,描绘中国法学教育的客观个案,以四十年为一个总时间轴,分切为十年一个截点,充分采用现有资料回顾吉林大学法学院各个历史时期的缘起、发展,通过吉大几代法律人的深情回顾和客观描述,为读者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画卷。本书论述文字清晰,调理分明,引证确凿,以历史性的图片辅助了文字的可读性和权*性。
导言
一、立意
这是一本写母校(院)历史的书。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母校是指“本人曾经在那里毕业或学习过的学校”。这与其对“故乡”一词的解释手法同构:“出生或长期居住过的地方”。
在小说《故乡》中,鲁迅的笔调远没有《社戏》那样轻松。阴晦、苍黄的背景下,尽是掩饰不住的萧索与悲凉。在文末,仍在为追寻茫远的愿望而走路的主人公表达了自己不那么确信的冀望:对打破离人自我与故园乡亲之间隔膜的期许,对后来者能够超越己辈或辛苦辗转,或辛苦麻木,或辛苦恣睢的生活状态,从而过上“为我们所未经生活过的”“新的生活”的企盼。故乡若如此,母校当亦然。然而,要想真切地记述某种情状,还需要依赖更为客观的材料,比如凭借收集的实物证据和详细的考订才行。只是,史实固然客观,掇取却并非易事。
历史是个多解的概念。在现代汉语中,该词可以有四种解读:“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指某种事物的发展过程和个人的经历”,“过去的事实”,“(对)过去事实的记载”,“历史学科”。这意味着,“历史”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分别指代历史进程(过程)、历史事实(史实)、反映历史事实的资料文献和以前三者为对象或基础而展开的历史学(史学)。
对于史学,笔者实在是个门外汉,不仅基础训练不足,学力更是不逮。之所以勉励写就此书,主要是受“随意的好奇心”(idle curiosity)的驱使,希图探究“曾经学习生活过的处所到底是怎样的”之类的问题,而渐次完成的。不过这样说时,还是有些大言不惭。毕竟,按照汤因比的观点,好奇心对于历史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没有好奇心的激励,没有人能成为历史学家;但光有好奇心还不够,好奇心如果没有得到引导,不过是漫无目的地追求全知全能。所有伟大的历史学家总是把好奇心引向解答自身时代的某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概括来说,这种问题就是“甲事物是如何从乙事物演变而来的”?
在进程论的语境下,历史处于变动未定的状态,从而与关注既定史实的进路存在差异。当然,若所述时段与时下存在距离,所述内容皆为过去时(即所谓往事),进程论语境下的历史又会表现出动(大的历史进程)中有静(特定历史时点)的特征。而在特定进程中,由于存在着社会、组织、个人等区分,其各自的发展历程或经历可能呈现出同异互见的状态。
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在分析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时,就是根据其对历史的分层来安排著述结构的:
第一部分论述一种几乎静止的历史——人同他周围环境的关系史。这是一种缓慢流逝、缓慢演变、经常出现反复和不断重新开始的周期性历史。
在这种静止的历史之上,显现出一种有别于它的、节奏缓慢的历史。人们或许会乐意称之为社会史,亦即群体和集团史,如果这个词语没有脱离其完整的含义。
最后是第三部分,即传统历史的部分,换言之,它不是人类规模的历史,而是个人规模的历史,是保尔·拉孔布和弗朗索瓦·西米昂撰写的事件史。
把历史事实按照三种具有连续性的记载来写,或者说按照三种不同的“楼梯平台”来写。我更愿意说是按照三种不同的时间计量单位来写,这样写的目的在于抓住过去所有不同的、彼此之间有最大差别的节奏;在于提出它们的共存、互扰、矛盾以及多种深广丰富的内容。在我的意愿中,历史应该是一首能够用多种声部唱出的、听得见的歌曲。
布罗代尔也注意到,历史作为和声具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它的各个声部常常互相遮掩覆盖。在所有这些声部中,没有一种能够永远使自己作为独唱被人承认、接受并把伴奏拒之千里之外”。因此,他坚持要进行区分,以期“我们终于能够把历史分解为几层平面。或者也可以说,我们终于能够在历史的时间中区别出地理时间、社会时间和个人时间,或者不如说,我们终于能够把人分解为一系列人物”。此间,他关注的重点在于具体的生命,而非高度抽象化、数学化了的某种函数:“历史学家的‘结构主义’……它不是把人引向表现为函数的关系的数学抽象,而是引向生命的根源,引向生命所具有的最具体的、最日常的、最坚不可摧的、最不具名的和最人道的事物。”
本书的写作或与布罗代尔的史观存在某些暗合之处。吉林大学法学院是个依然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教育机构,笔者只是选取了其历史进程中靠近前面的一段(即1948—1998这50年)加以记述。其间涉及的该机构的名称、使命、结构、处所、人员等经历了许多变动,从而会呈现出种种演化、迁移的样貌。只是由于涉及的时段只有半个世纪,相较于布罗代尔强调的长时段的历史观而言,还是太过短暂。密集的史料、细节,容易造成散碎和局促的感觉。
事实上,吉林大学法学院作为名义传主,更像是一个充斥着交互作用的、具有普遍协同性的共同体,包容了教师、学生、校友、内部的次级组织,牵涉到之上的大学、教育主管当局,之外的同类教育机构,因而相关叙事不可避免地要提及这些共同体成员甚至是从其视角出发。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
共同体是建立在时间上离散的(temporally discrete)判断之上的,就好比一个整体拥有许多部分,而这些部分可以因此理解为是相互决定的:“由于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为其他部分所包容,它们被视为是相互协调而不是相互支配的,进而言之,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线性系列不同,因为它们不是单向度的决定,相反,就像集合一样,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假如可以决定某一域中的一个分子,其余的所有分子均可被排除在外,反之亦然”。
不仅如此,书中追寻事物(组织)发展过程的叙事进路,越到后来,越因笔者曾经在那里学习生活过的缘故,而与个人成长经历有明显的叠加。这些成长经历对个体而言,不仅在当时产生了型塑的作用,甚至一直会影响至今或更为久远的将来。由于可以有大量一手资料以资利用,于是索性将自己所在的年级当作一组学生培养的个案加以研究,从而在探究有关机构的发展过程之外,另外提示了一个个体(同类群体的,甚或一代人的)成长经历的视角或叙事路径,作为基于组织发展过程的宏大叙事的微观补充。
不过,面对这种由于引入个人规模的历史而触发的历史的动态的一面时,尤其不应忘却布罗代尔的告诫:
这是表面的骚动,是潮汐在其强有力的运动中激起的波涛,是一种短促迅速和动荡的历史。这种历史本质上是极端敏感的,最轻微的脚步也会使它所有的测量仪器警觉起来。这是所有历史中最动人心弦、最富有人情味、也最危险的历史。对这种现在仍在燃烧着激情,对这种当时的人在他们和我们同样短暂的生命中亲自感受过、描述过和经历过的历史中,我们应持怀疑的态度!
因此,在记述作为亲历者所经历的若干特定事件时,笔者力图进行客观而超脱的回顾,以求警惕并尽力克服自己观察的片面性。对于自己并非亲历者的事件,更是力求借助可信的史料加以支撑。当然,由于视界的局限,也许注定只能是挂一漏万。为人们所乐道的,英国学者兼冒险家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约1552-1618.10.29)被囚禁在伦敦塔期间感悟到历史叙事因人而异,难以客观真实的故事,或可作为辅证。
史实的客观和统一性与作为史实载体的史料必有散逸之间的矛盾(史料的最高境界也不过是可以无限趋近史实的本初状态,却始终无法达至),也为史学提供了有趣的研究视角和空间。在史学层面,既定的学说有时会因新史料的出现而被修正或颠覆。一如布罗代尔在《地中海与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第一版序言中写到的:“我预先知道,本书的结论将被检验,被推敲,并被其他结论所替代。这正是我希望的事。历史学就这样前进,而且应当这样前进。”
本书名曰“史稿”便充分体现了笔者的“心虚”。唯愿通过粗浅的努力,搜集整理一些或显见或偶遇的材料,汇聚起来以免散逸,提示不同来源的资料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而于后来编写正式院史乃至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史者有些许抛砖引玉的功用。当然,由于一些曾经过手的资料未能很好保全而无法利用,许多本该早作的访谈又因自己的怠惰而终成遗憾,从而唯恐于谋求“资料翔实”这唯一的目标都有些勉强。
二、校史分期与本书结构
王健教授在《论中国的法律教育》中提到,1952—1953年院校调整时,“在原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基础上,改设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现吉林大学法学院)”。方流芳教授《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引用的一个表格称,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的前身)于1950年吸纳了东北行政学院。上述表述与事实都有出入。
吉林大学及其前身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哈尔滨、沈阳、长春三个时期10个阶段。
时 期阶 段
1哈尔滨时期
(1946年9月-1948年11月)
(1)东北行政学院
(哈尔滨,1946年9月-1948年5月)
(2)东北科学院
(哈尔滨,1948年5月-1948年11月)
2沈阳时期
(1948年11月-1950年9月)
(3)东北科学院
(沈阳,1948年11月)
(4)东北行政学院
(沈阳,1948年12月-1950年3月)
(5)东北人民大学
(沈阳,1950年3月-1950年9月)
3长春时期
(1950年9月以后)
(6)东北人民大学
(长春I期,1950年9月-1958年8月)
(7)吉林大学
(长春I期,1958年8月-1966年秋)
(8)东北人民大学
(长春II期,1966年秋-1970年12月)
(9)吉林大学(长春II期,1970年12月-2000年6月),其又可以1977年恢复高考为界,分为前后两个子集
(10)新吉林大学(长春III期,2000年6月12日新吉林大学组建以降)
与本书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3-9阶段。当然,为了叙事的方便,有时也会及于之前的第1、2阶段和之后的第10阶段。
本书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集中追溯、记述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历史,也会介绍此前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情况。第二章回顾东北人民大学于1958年更名为吉林大学至“文革”结束这一时期其法律系的情况。第三章聚焦于1977年恢复高考至1988年改建为法学院这段时间法律系的情况。第四章则试图勾勒和讨论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后第一个十年间的情况。
内容方面,本书希望秉持“教育机构需以教书育人为本职,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目标”的宗旨,始终将叙事、积聚史实的重点放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涉及师资来源、科研布局、课程设置与开发、院系内部教学机构设置、课程及培养方案情况,招生、课堂教学、毕业去向等方面,也会兼及学生的课外生活、校友发展、学院的学术影响力,以及部分学人的个人经历。
方法上,总的来说,是希望通过爬梳史料,并对其加以辨识、考证,为尽可能多地还原(尽管求全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一些历史情境做些基础性的工作。也希望这种从微观视角出发的叙事,在客观上能够提供一个反映现代中国法律教育样貌的个案。
目录
第一章 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历史述略
(1948年11月-1958年8月)
第一节 从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到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
一、在哈尔滨(1946年9/10月-1948年11月)
二、在沈阳(1948年11月-1950年9月)
三、迁往长春(1950年9月)
第二节 师资情况
一、师资队伍建设
二、教研室
三、马克思列宁主义夜大学
第三节 人才培养情况(1950年-1958年)
一、1950-1951学年
二、1951-1952学年
三、1952-1953学年
四、1953-1954学年秋季学期
五、1954-1955学年秋季学期
六、1956-1957学年
七、1957-1958学年
八、学生课外活动
第四节 教师的研究情况(1953年-1958年)
一、教材与教学资料
二、论文与专著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章 吉林大学法律系前期历史概述
(1958年8月-1976年)
第一节 东北人民大学更名为吉林大学及后来的反复
第二节 “文革”前的吉林大学法律系
(1958年8月-1966年5月)
一、师资情况
二、学生情况
三、教学情况
第三节 “文革”中的吉林大学法律系
(1966年5月-1976年10月)
一、在校学生的毕业分配
二、吉林大学法律系的保留
三、政法专业工农兵学员的招收与培养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恢复高考后的吉林大学法律系
(1977年-1988年9月)
第一节 恢复高考招生
第二节 师资情况
第三节 “文革”结束以后的人才培养
一、恢复高考后本科生的培养方案
二、1977级和1978级本科生的毕业去向
三、“文革”结束后研究生的招考
四、法律函授教育
第四节 人才培养: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本科教育
第五节 教师的研究情况
一、讲义与论文
二、教材与专著
第六节 吉林大学法律系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
一、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
二、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三、其他会议和讲习班
第七节 小结
第四章 吉林大学法学院早期历史述略
(1988年9月-1998年11月)
第一节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建制
一、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建立及其附属机构
二、合办德恒律师学院
第二节 师资情况
一、概说
二、师资培养
第三节 教师的研究出版情况
一、概说
二、专著
三、系列教材
四、译著
五、反响
第四节 人才培养概况
一、本科教育
二、研究生教育
三、其他教育项目
第五节 人才培养个案研究:以1993级本科生为例
一、1993级本科生情况统计
二、学习生活环境
三、学习情况
四、毕业去向
五、亦新亦旧的一代
第六节 小结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