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5 元
丛书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作者:管晓立 著
- 出版时间:2018/9/1
- ISBN:9787562085102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9.5
- 页码:335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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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研究》按时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清朝末年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按教育内容可划分为通识性法学教育和专业性法学教育,专业性的法学教育又可细分为私立法学教育和公立法学教育两种类型。
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管理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文章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管理进行探究,可以对当时法学教育的状况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清末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各时期法律教育群体的构成及其思想积极地促进了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社会建设,对这类群体的研究有助于深化了解法学教育近代化演进的历程和不同时期的不同特征。
具有了先进法律文化知识的教育群体,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近代法律体系,通过新式法学教育管理模式培养出来了优秀的法律人才,三者互为一体,最终创造和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
中国古代社会长达几千年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小农经济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封闭性和保守性,很少受到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而受这一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古代中国不具备生成近代化法律的土壤,中国近代的法律只能是在不断学习和移植外国法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而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即是始于法学教育。从这一角度出发,法史学界应该对该时期的法学教育予以全面的、深入的分析。
一方面,法学教育是拉近超前立法与现实脱节最有效的办法,若没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就没有现今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成果。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使当时的中国法律体系与世界法律体系全面接轨,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成为世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清末民国时期近代化法律体系也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近代化的法律与近代法学教育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前进。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生成以清廷依据国家强力颁布、实施新式学制为标志,最早可追溯至1902年的“壬寅学制”,至于1862年同文馆之类具有法学教育属性的机构的成立,还不能算是国家层面法学教育的近代化。因为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除了专门性的法学教育,还包括体现在国家统一学制中的通识性的法律教育。通识性的法律教育具有普及性特点,属于法律基础课程,在社会各种类型的学校中开设,但是却是新式体系化的法学教育真正的发端。专业性的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但只有被纳入新式学制之中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是走上了法学教育近代化的轨道,专业性的法学教育可细分为私立法学教育和公立法学教育两种类型。
法学教育在清末民国时期是一件新生事物,与此相应,法学教育的管理也还处在摸索阶段。为了规范各类学校的法律教育,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国时期各个政权都很重视对法学教育的管理,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法学教育加以规制。另外,许多大学法学院和法政专门学校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师的聘任管理、课堂教学、学生的入学和考试等众多法学教育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教育管理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管理进行探究,可以对当时法学教育的状况有更清晰的认识。
清末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各时期法律教育群体的构成及其思想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法学教育群体以从事法律教育为主,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传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为法治社会的推动者,社会良知的守护者。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学教育人物进行分析,探究该时期法律人的法学教育思想,能够窥视出当时的法律教育群体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所产生的影响。
管晓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博士,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首批入库导师,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首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诸葛正壹”大学生微企法律风控创新创业工作室负责人。
主编《军都法学》,参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发表《清末新式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述论》《创新型法学人才的政治道德建设》《钦定学堂章程》《近代法学教育学制的初创》与《微企知识产权战略中心的建设》等论文17篇。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研究、创新创业微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家庭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等。
前言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以往研究成果综述
三、研究路径和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
(二)史学研究的方法
(三)教育学研究的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和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之处
(二)本书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的移植与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生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具备生成近代化法律的土壤
二、选择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必然趋势
(一)移植和学习西方法律,是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二)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时期移植西方法律直接的动力
(三)清末民国时期移植大陆法系的原因
三、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
(一)清末民国时期近代法学教育群体的形成
(二)清末民国时期所形成的近代化法律体系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清末民国时期近代法学教育的分类研究
一、关于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分类研究
(一)清末通识性的法律教育概况
(二)清末专业性的法学教育概况
二、关于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分类研究
(一)民国时期通识性的法学教育
(二)民国时期专业性的法学教育
第三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管理
一、清末民国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
(一)清朝末年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概况
(二)民国时期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概况
二、清末民国时期全国各法学院校制定的内部规章
(一)清末全国各大学堂和法政专门学堂制定的内部规章
(二)民国时期各法学院校制定的内部规章
第四章 清未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一、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特点
一、清末、北洋政府和南京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
二、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不同特点
(一)清末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