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刑事司法改革整体性探究》主要内容包括:中西传统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传统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传统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响、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和由来、西方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晚清中西刑事司法制度的冲突、晚清试图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努力与刑事司法改革等。
尤志安同志是我指导的论文博士。他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克服了身体上的病痛,排除了各种困难,终于在2012年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这种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这也是他能够获得学业上成就的重要原因。
他多年从事法院的立案与审判及执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又加上他在晚清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方面有成果、有基础,所以,我同他研究,最终确定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为《晚清刑事司法改革整体性研究》。他花费大量精力,广泛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与文献内容,最后完成了近二十万字的学术论文,并在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上获得全票通过。这是值得庆贺的一件喜事。愿他继续努力,以期获得更大的学业成就。
他的论文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指导价值的。通过他的研究,揭示了晚清这场近代化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运行规律,即刑事司法改革必须以理念的改革为指导,以体制上的改革为依托,以立法上的改革为手段,以行刑制度的改革为保障,进行整体的、循序渐进的改革。而不能“单打一”式的,或者“零敲碎打”式的进行。这正是这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理论贡献与现实指导价值所在。
在这场改革期间,引进了西方先进的诉讼理念与人权原则,改变了以往刑罚威胁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各项原则,从而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在体制上完成了刑事司法审判权与刑事司法行政权的两权分离,确立了大理院独立审判的制度,各级检察厅依法提起公诉与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法部则更多地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各项制度。这为各个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而又相互监督制衡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与此同时,晚清政府又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为这场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最后,晚清政府对行刑制度作了全面改革,确立“死刑唯一”的绞刑制,废除了以往各种残酷的死刑制。在监狱管理上,将行刑的侮辱与报复性措施,改变为感化与改造相结合的各项措施,从而从整体上推进了这场刑事司法改革。这让人们又认识到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与长期性。为此,要付出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有感而发地写下这篇序言,并预祝该书成功出版并发行,为广大读者提供重要的精神食粮。
尤志安,1954年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72年参加工作,先后于登封市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任高级法官。2002年起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曾多次以“调解语言艺术”、“询问语言”等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撰写论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2004年起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兼职硕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成果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一一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清末刑事司法改革成败析》、《*时期刑事诉讼立法史略》等。
序言
导论
第一章晚清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第一节中西传统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
一、传统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传统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
第二节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响
一、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和由来
二、西方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
三、晚清中西刑事司法制度的冲突
四、晚清试图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努力与刑事司法改革
第一章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及近代诉讼法学的诞生
第一节刑事理念的变革
一、人权原则的确立
二、程序正义代替单纯的实体真实
三、法律的国家主义代替法律的家族主义
四、司法独立代替司法与行政不分
第二节晚清诉讼法学的诞生
一、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出现
三、晚清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形成
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刑事诉讼律草案
第三章晚清政体改革与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出现
第一节光绪末年的新政改革与近代警察机构的出现
第二节预备立宪与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出现
一、预备立宪及其各项改革
二、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建立
第三节晚清司法改革——以中央的司法改革为中心
一、司法改革的原因
二、司法改革的内容
三、司法改革的影响及其作用
第四章晚清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刑事诉讼制度法典化
第五章行刑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