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五个部分,第一、二章分别从基本理论以及历史维度对分居制度进行考察,解决了分居是什么的问题。第三章具体论证了在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解决为什么需要分居制度。第四、五章指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价值及功能后,对分居制度进行具体的构架,解决怎么样设立分居制度的问题。这一部分采取中外比较的方法,均是首先介绍并归纳国外想过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作出评价,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情况提出可行性的方案。本书详细的阐述了有关我国婚姻法领域缺失的夫妻分居制度,其内容由浅入深,形象生动。
本书主要讲述了我国婚姻法中缺失的制度,即夫妻分居制度的构建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夫妻分居制度,通过对十几个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和评析,在立足于我国实践的情况下提出了可行性构建,并对在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多维度的论证,为我国构建夫妻分居制度奠定了基础,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代序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婚姻则是组建并维系家庭的关键内核。“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亿万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不仅事关包括婚姻当事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关涉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故,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坚持婚姻家庭范围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也是现阶段继续加强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日益畸高的离婚率以及相当比例的轻率离婚现象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1978年至2011年,短短34年间,离婚绝对值从28.5万对增长至287.4万对,增长了258.9万对。粗离婚率也从有据可查的1985年的0.44‰,增长至2011年的2.13‰,增长了1.69个千分点。另据国家民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离婚绝对值再创新高。截至2012年底,全国离婚310.4万对(登记离婚242.3万对,诉讼离婚68.1万对),较2011年增长约8%,粗离婚率为2.3‰,较2011年增加约0.2个千分点。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较2012年增长约12.8%,粗离婚率为2.6‰,比上年增加0.3个千分点。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约3.9%,粗离婚率为2.7‰,较2013年增加0.1个千分点。这样一组冷冰冰的数字在向我们诉说着什么?每年皆有数以万计的婚姻发生破裂,家庭发生解散,即是事实。或许,离婚对于大多数生活在当下法治昌明时代的人而言,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它反映了文明时代对于个人追求主观上幸福婚姻感受的尊重,是婚姻自由主义的彰显和体现。毋庸置疑,在现代,离婚是一种权利。当夫妻感情灰飞烟灭、婚姻既已破裂,婚姻给当事人带来的只能是痛苦而非幸福之时,继续守望婚姻已显苍白且毫无必要,离婚无疑是正确选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婚姻解散均以感情彻底破裂为前提,轻率离婚还事实上存在着,这可以从登记离婚的具体个案中体现出来。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选择离婚?甚至是闪婚闪离?难道婚姻真是爱情的葬送场?是迫不及待逃离的围城?面对这种“厄尔尼诺”离婚潮现象,我国多数学者给予了关注和省思。从宏观角度而言,多数人会认为这是当前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给婚姻家庭带来冲击的结果,从微观角度而言,多数人会认为这与当事人的婚姻观、道德责任感有关。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一定时期内国家婚姻家庭立法同样会影响和左右婚姻当事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及行为。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从1950年的18.6万件上升至1953年的117万件,粗离婚率首次突破1‰,高达1.99‰,出现第一次离婚潮。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破裂主义离婚标准,当年全国离婚数为34.1万对,粗离婚率为0.35‰,1981年全国离婚数上升至389万对,粗离婚率为0.39‰,增长了0.04个千分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离婚破裂主义标准的同时,对其理由予以例示性补充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2001年登记离婚125.05万对,较2000年的121.29万对增长了3.76万对。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废止了离婚需1个月审查期等规定,离婚手续和程序相对更加简便,当年登记离婚133万对,较2002年的117.7万对增长了15.3万对。如果包括诉讼离婚人数在内,则绝对增加值将会更大。事实证明,婚姻法的变革与离婚现象、离婚率存在一定关联。
在现代化语境中,向往婚姻自由,追求婚姻生活品质,注重个人物质或精神上的富有与享受,本无可厚非。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轻率离婚当事人的观念中,基于对自由的扭曲性解释,对婚姻抱激情主义、浪漫主义、杯水主义的态度,缺乏对婚姻本质的真正认识,当“激情”、“浪漫”被现实生活磨灭时,对婚姻的抱怨之声随之而来,婚姻家庭面临着被肢解的风险。此种消极态度,其实是对婚姻缺乏理性认知的表现,若能真正地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对婚姻抱以信任、责任、敬畏、珍视之心,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这将有益于个人、家庭和社会。
如何剔除婚姻观念中的不合理因素呢?除了积极地进行舆论宣传、道德教化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充分发挥婚姻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在当今党和政府大力提倡构建“法治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婚姻法应当在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方面有所作为,通过设立制度性规范以引导民众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正确认识,以减少不合理的婚姻观念造成的轻率离婚现象。毫无疑问,改革离婚法,在婚姻法中引入分居制度应当是必要的选择。现代分居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给当事人在离婚前设置一定时间的“情感缓冲期”、“深思熟虑期”,使其有时间、有空间来冷静地、认真地审视婚姻,以决定该段婚姻是否仍有存续的必要,使离婚与否的决定基于理性的思考而产生。如此则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因不合理的婚姻观念形成的轻率离婚的比例,并有可能使其在分居期间的“考虑期”中,树立新的正确的婚姻观并理性地决定婚姻行为。
另外,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姻法》第32条例示性的法定离婚理由,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为由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不以此为主要诉由,生活中亦存在分居的实际经历。事实言之,当夫妻离婚前分居现象已非个案而呈普遍性趋势之时,由分居事实而创设的一系列社会关系显然已非纯粹的社会关系。立法者应当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进行分居立法,交由法律予以调整。
由是观之,现阶段我国登记离婚中轻率离婚现象的存在,要求改革离婚法,增设分居制度;而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分居期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同样需要法律规范加以指引,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现实基础。但从实证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已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这值得肯定,然立法对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如何调整却缺乏明确规定,若无视分居期间夫妻权利义务发生的事实变化,其结果可能与公平相悖,不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另外,由于立法对分居内涵未予明晰,对分居期间可否中断未置可否,导致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我国婚姻法对调整分居关系缺乏相应规范,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深入研究分居制度有益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为创设分居法规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书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以夫妻分居制度为研究对象,证成在我国创设分居制度的正当性,并对分居制度的具体建构予以探讨。
马克思曾言,“社会不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窃以为这句经典哲言应是目前我国当否进行离婚法改革、创设分居制度的重要判断依据。如果说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是的,让我们秉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诲,认真对待婚姻家庭,务使婚姻的建立、维系与离异都基于爱情的基础之上,都以理性而非任性的目光来衡量,构建并维护好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祈愿普天下人幸福!
姜大伟
2015年7月17日记于华侨大学法学院
姜大伟,男,1983年6月生,河南省罗山县人,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2011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民法、商法方向。教授课程:《商法学》、《公司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等。
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代序言) 001
导论 001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00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006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013
四、主要创新点 015
第一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 018
第一节 分居的语义学分析及概念厘定 018
一、语义学上的分居及法学意义上的分居 018
二、分居概念的解构:特征及构成要素 029
三、分居的类型划分 040
四、分居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042
第二节 分居的法律性质之辨 048
一、分居权是夫妻免于同居义务的积极请求权 048
二、分居行为是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055
三、分居行为是变更婚姻身份关系的形成行为 057
四、分居规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060
第二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与评析 062
第一节 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 062
一、罗马法“时效婚”之规定应否为分居制度起源之辨析 063
二、中世纪时期离婚立法主义及分居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067
三、近现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及分居制度的完善 077
第二节 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 094
一、中国古代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095
二、民国时期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099
三、新中国成立后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103
第三节 离婚法文化视域下分居与离婚关系之中外立法比较 106
一、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演进之离婚法文化分析 107
二、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演进之离婚法文化分析 115
三、中外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之离婚法文化评析 120
第三章 我国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正当基础 124
第一节 社会基础:我国离婚实践问题的透视与反思 126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实践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126
二、离婚实践问题的现实应对——“试验离婚”及“预约离婚”的产生 134
三、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基于当前离婚实践问题的反思 139
第二节 经济基础:基于离婚“成本—收益”范式的分析 142
一、离婚“成本—收益”分析 143
二、离婚法的目标:个体与社会离婚“成本—收益”的均衡化159
三、分居制度的导入:“门格尔法则”在我国离婚法中的实践性进路 169
第三节 伦理基础:婚姻家庭观念的再审视 171
一、传统与现代: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历史嬗变 171
二、现代婚姻观对我国婚姻家庭的冲击——以离婚问题为视角 178
三、保卫婚姻家庭——重塑新时代婚姻家庭伦理观 184
第四节 法理基础:全球化背景下婚姻立法在法律继承与移植间的抉择 187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关系及我国既有法之不足 188
二、婚姻立法现代化: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间的选择 191
第四章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功能与价值考评 197
第一节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 197
一、分居与保障离婚自由 197
二、分居与防止轻率离婚 204
三、分居与维护弱者利益 206
第二节 夫妻分居制度的功能 208
一、指引功能 208
二、修复功能 209
三、调控功能 211
四、救济功能 212
第三节 夫妻分居制度的价值 214
一、分居制度的工具性价值 214
二、分居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219
第五章 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之建构 223
第一节 分居的形式、事由及立法体例 223
一、分居之形式 223
二、分居之事由 240
三、分居与离婚关系之立法体例 251
第二节 分居事实的证明与认定 264
一、存在的问题 264
二、比较法述评 266
三、分居事实认定之我国学者观点 267
四、分居事实认定之应然面向 268
第三节 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 269
一、分居对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 270
二、分居对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309
第四节 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终止 324
一、比较法述评 324
二、分居的期限及终止之学者观点 332
三、我国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终止之应然面向 333
结语 337
参考文献 341
后记 355